審計部在兩蔣與李登輝時代,懼於當時威權,不敢去總統府查帳。當時府方之國務機要費,基於處理國務之事實需要,係一半機密費以領據核銷,不足時,可將另一半特別費按實際需要撥充機密費,亦以領據核銷。阿扁當選總統後,審計部在民國九十一年去總統府查帳,漠視國務機要費因性質特殊,致數十年來大部分以領據核銷之慣例,該部向府方表示「國務機要費核銷全部都要單據,沒有一半要單據,一半不用單據之情形」,致府方承辦人亂了方寸,才會發生基於實際案情(如涉外工作)只能有領據,卻仍需湊足不相干之發票(如君悅飯店發票)之情形。也就是說,阿扁時之府方在奉天當陽專款三十億元已繳庫,而歷來之國務機要工作仍需繼續執行下,審計部之要求,已使府方無法順利執行國務機要工作,甚至發生湊足發票之情形。

綜上,行政院在兩蔣時代,根本不敢規定國務機要費之支用要點,李登輝沿用兩蔣之慣例,由於審計部不敢去查,致未發生問題。直到審計部去查阿扁的國務機要費時,即因行政院不敢致迄未規定國務機要費之支用要點,而讓審計部能以該部係依行政部門制定之決算法、會計法、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等規定依法行使職權作為辯解。那麼解決之道應是函請行政院依據「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一點「各機關支出憑證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中有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乙節,參考當初對首長特別費規定一半可用領據支用核銷之案例,規定國務機要費一半機密費可用領據支用核銷,不足時並可將另一半特別費按實際需要撥充機密費,亦以領據核銷。其理由為首長特別費係用在招待餽贈所需,而國務機要費需用在處理全球最艱困外交處境的台灣外交,由總統針對重點、彈性運用。而涉外案件很難拿到發票單據,必須以領據支用核銷,故產生四十多年來一半以領據支用核銷,不足時並可依實際需要撥充。是以就算首長特別費一半以領據核銷之規定廢止,國務機要費仍需單獨另行規定可以領據支用核銷,以應台灣外交困境之需。(作者任職審計部)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aug/8/today-o4.htm




審計部之恥 「湊發票」錯誤指示 衍生今日紛爭 ■良心人2006.9.11自由時報

最近大家都在談論總統府的國務機要費及馬市長的特別費,其實各該費用的支出都必須經過審計部(機關)的審核,包括已送審原始憑證(未送審者留存原機關備查)的審核及事後財務收支的抽查,所以審計部是最終審核機關,茲將該部審核前述各該機關情形僅就本人所了解情形概述如下:

一、總統府國務機要費:審計部於九十一年去總統府查帳,根據自由時報八月八日自由廣場《審計員說話》文章內載,審計部查帳人員向府方承辦人員表示若基於實際案情(如涉外工作)除有領據外,仍需湊足不相關發票情形;另本人透過某立委國會辦公室向總統府查證結果,亦獲得相同結論,以至於以後來年總統府均依審計部查帳人員指示辦理。所以,陳水扁總統為了機密外交國務機要經費才「授權交辦」使用他人消費付款發票辦理核銷。

其實,辦理機密外交的花費,只要依據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四點,由受領人或其代領人所開立的領據即可請領;若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經手人開具支出證明單,書明不能取得原因,亦可據以請領。本案之所以有搜集與國務機要費不相關發票核銷情形,其主要原因係審計部查帳人員錯誤指示所致,由此可見審計部查帳人員專業能力不足,這是審計部之恥。

本案已由高檢署偵辦中,且總統府已經提供國務機要費的單據、領據及匯款單給檢察官辦理,相信很快就能查個水落石出。

二、馬市長特別費:依據各機關預算編審辦法規定,特別費是用在因公招待、餽贈等用途;而特別費送審計機關(台北市審計處)核銷時,依目前行政規定,是允許其半數條領,但半數條領部分依前開辦法規定,是必須因公支用(其實亦有部分較不貪財首長未半數條領,所有的特別費均取據核銷),不得裝入私人口袋(若裝入私袋,因未併計年度所得,是有逃漏所得稅之嫌),且年度終了若有賸餘,必須繳回國庫。就審計機關言,該特別費半數條領部分送審計機關核銷後,於年度終了辦理財務收支抽查時,應就地查核是否均依規定辦理,這是審計法第二條規定的審計職責,但審計機關均未依法辦理,審計機關未善盡審計職責可見一斑。(作者為退休審計員)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sep/11/today-o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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