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413抗議獨裁政府架空新文資法記者會新聞稿與相關報導
去年底(2005.11.01),以保護珍貴古蹟和文化資產為宗旨的新文資法,在社會大眾的殷切期盼下出爐。此法更加入了「中央代行介入」的機制,以及暫訂古蹟的條例,以避免長期以來地方政府因政治利益或認知不足,刻意不作為迴避專業古蹟審查程序,造成許多珍貴文化資產的破壞。
然而,好景不常,在眾人期待下才施行半年的新文資法,卻慘遭地方中央聯手架空,文化資產保存反而大開倒車,形同虛設。新文資法遭架空事實如下:
1. 無知縣長濫用法律名詞
周錫瑋縣長以「不溯及既往說」拒絕依法進行樂生院古蹟審查。周錫瑋縣長於3/23日表示「樂生療養院已在前縣長蘇貞昌2003年間任內即認定非屬古蹟,並確定以拆遷重組方式辦理,而文資法係於2005年11月1日施行,法律是不溯及既往的,政府要依法行政」。
法律專家認為,首先,所謂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乃指人民按行為時法律所創設之秩序決定其舉措,因為在法治國家,不能期待人民於現在行為時遵守未來制定之法令,此為法治國家基本原則之一,也是法律上信賴保護原則的具體實現。過去在蘇貞昌縣長時期認定樂生療養院無古蹟價值,而今在新文資法的規定下將其暫訂為古蹟,屬於法令上變更而導致判斷基礎事實變更,並未破壞法安定性原則和信賴保護原則,和法律上「不溯及既往原則」之適用根本沒有關係,周縣長的言論並未有法理上之根據,將法律專有名詞隨意堆砌,便要求政府「依法行政」,令人十分難以理解。按照周縣長的看法,即便新法對於文化資產價值的認定有比較進步多元的看法,只要過去無法指定成古蹟,現在也不能是古蹟,即便一百年後,也不能「溯及既往」。其次,在前縣長蘇貞昌任內,根本未曾召開古蹟審議委員會,未曾對於古蹟之認定做成處分,即便做成處分,也是違反當時的文化資產保存法的違法處分。因此,使用「新法不溯及既往」的說法,更是荒謬。
2.無能文建會閹割新文資法
文建會對新文資法的解釋形同自廢武功,全台各處珍貴古蹟岌岌可危!
去年底(2005.11.01),以保護珍貴古蹟和文化資產為宗旨的新文資法,在社會大眾的殷切期盼下出爐。在立法過程中特別加入了「中央代行介入」的機制,以及暫訂古蹟的條例,以避免長期以來地方政府因政治利益或認知不足,刻意不作為迴避專業古蹟審查程序,造成許多珍貴文化資產的破壞。施行半年,亦有數個案例進入「暫訂古蹟」程序,例如:樂生療養院、旗山老火車站等等。惟近日(2005.04.07)文建會新頒佈之行政命令竟謂「古蹟審議委員會決議事項係屬諮詢本質」(附件一),意指地方縣市首長有可能推翻古蹟審議委員會之決議,不指定專家眼中的古蹟為古蹟。此一命令給予地方縣市首長過多的法律解釋空間,架空新文資法十四條第三項的規範,更違背了新文資法的良法美意,和政府口口聲聲呼籲的「依法行政」原則有違。若古蹟審查委員會之決議僅為「諮詢」性質,主管機關首長可恣意推翻其辛苦做成的專業決議,不啻為輕視專業委員、踐踏古蹟價值之舉動。即便行政機關擁有如何做成行政處分的裁量權,也不應逾越其權限,忽視專業委員的意見,做成「官僚本位」的決策,使台灣各地古蹟處於朝不保夕的危險狀態。
新聞聯絡人:青年樂生聯盟張馨文0919272412 黃詠光0955311773
相關訊息可見部落格:http://www.wretch.cc/blog/happylosheng
附件:行政院公報 文壹字第0951104271-1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網站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2064/ch05/type2/gov46/num12/Eg.htm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95年4 月7日
文壹字第0951104271-1號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六條規定之審議委員會,係主管機關內部基於專業考量所設,主管機關審議各類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或其他重大事項時,均應經由該委員會審議程序,以提供機關首長專業判斷意見;委員會決議事項係屬諮詢本質,原則上固應予以尊重,惟機關首長如有其他政策考量,得斟酌其他情事作成決定。
主任委員 邱坤良 請假
副主任委員 吳錦發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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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會現場實況
針對新文資法於三月底遭台北縣長周錫瑋以新法「不溯及既往」擱置,拒絕進行樂生院古蹟審查,更於本月七日慘遭文建會以「文壹字第0951104271-1號」行政命令架空一事,青年樂生聯盟會同律師、中研院民族所丘延亮教授、立法委員林淑芬、台北縣議員陳明義、樂生保留自救會、搶救惠來遺址聯盟與嘉義洪雅書房召開記者會,抗議政府架空新文資法。
蠻野心足律師吳君婷表示:「和法律上『不溯及既往原則』之適用根本沒有關係,周縣長的言論並未有法理上之根據。實為法律名詞的濫用,其目的在於推託審查的責任。」台北縣議員陳明義認為:「政府一直錯誤宣傳樂生院與捷運的對立關係,實際上樂生院的保留不會讓新莊捷運線無法通車,捷運站與樂生古蹟可以共存,甚至迴龍站應該更名為樂生站才對,政府應該停止錯誤的宣傳。此外,文化單位應該站穩自己的立場,不然文化局廢掉算了。」
立法委員林淑芬針對文建會於七日頒佈的行政命令提出強烈抨擊,認為這個命令根本讓政治凌駕專業,根本違背新文資法(違法說明請見附件三),使文資法形同虛設將會危急全台各地的古蹟,這已經不是樂生院的問題了,要求文建會立即撤回這個違法命令,否則將採取法律行動。搶救惠來遺址聯盟同時也是台灣環保聯盟秘書長表示,惠來遺址雖審查卻尚未公告,台灣還有許多遺址還沒保護下來,如核四廠下的凱達格蘭遺址等,如果這個行政命令不撤回,那麼文化建設委員會乾脆改名為「文化破壞委員會」,各地文化局改名為「文化破壞局」算了。
中研院民族所丘延亮教授沈痛的呼籲「老弟」文建會主委邱坤良:相信他不是目中無人心中無文的官僚,期許能夠記起師長俞大綱的教誨,站穩文化人的立場,回歸作為一個文化人該有的專業與格局。
現場青年樂生聯盟演出「無知縣長無能主委閹割文資法」行動劇,劇中象徵巨型陽具的文資法先後遭受周錫瑋「不溯及既往」與邱坤良「古蹟審議參考用」屠刀閹割。青年樂生聯盟表示,將會於近日串連全台各地文史團體,共同提出聯合聲明,要求文建會撤銷該行政命令,一週內若未獲回應,將發動文化界包圍文建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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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文建會被控架空新文資法 關心古蹟保存人士今將抗議 ( 2006-04-13 )
記者凌美雪/台北報導
4月7日的行政院公報上,出現了一條由文建會公布關於文資法的法規命令,指「古蹟審議委員會決議事項係屬諮詢本質」,引發各界不滿,關心古蹟保存的人士,決定於今天前往立法院抗議政府架空新文資法,並諷刺台北縣長周錫瑋與文建會主委邱坤良是閹割新文資法的屠夫。
以保護珍貴古蹟和文化資產為宗旨的新文資法,於去年11月出爐,加入「中央代行介入」的機制以及暫訂古蹟的條例,以避免長期以來地方政府因政治利益或認知不足,刻意不作為、迴避專業古蹟審查程序,造成許多珍貴文化資產的破壞。
在新法施行近半年後,文建會於4月7日公布的新法規命令裡,試圖針對古蹟審查委員會的定位做進一步解釋,指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六條規定之審議委員會,係主管機關內部基於專業考量所設,主管機關審議各類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或其他重大事項時,均應經由該委員會審議程序,以提供機關首長專業判斷意見;委員會決議事項係屬諮詢本質,原則上固應予以尊重,惟機關首長如有其他政策考量,得斟酌其他情事做成決定。」對於後段「委員會決議事項係屬諮詢本質,原則上固應予以尊重,惟機關首長如有其他政策考量,得斟酌其他情事做成決定。」關心古蹟維護的人士認為是「此一命令給予機關首長過多的法律解釋空間,架空新文資法十四條第三項的規範,更違背了新文資法的良法美意。」
也就是說,未來文化資產指定與登錄與否的命運,將主要操之在各地方縣市長手裡,或是由文建會、農委會主委決定,審議委員會的決議僅是供首長參考的專業意見,對文資保存是一種開倒車的決策。
因此,包括立委林淑芬、北縣議員陳明義、樂生保留自救會、搶救惠來遺址聯盟、嘉義洪雅書坊等單位,決定於今天在立法院表示抗議,除公布新文資法遭架空的具體事證之外,還將有行動劇演出「地方中央聯手『閹割』新文資法」,諷刺台北縣長周錫瑋與文建會主委邱坤良手拿「不溯及既往」與「參考用」的屠刀閹割新文資法。
對此,文建會文資中心主任張瓏認為是解讀上的誤會,因為審議委員會在法律上並不具公權力,決議仍需透過行政單位公告,而該法規命令,只是對此再做說明,並非要推翻審議委員的決議,文建會將嘗試再做更清楚的說明。
只是,如果地方政府執意持與審議委員會不同看法時,究竟誰有決定權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國時報
文建會架空文資法?樂生聯盟怒吼 丁榮生/台北報導 (20060413)
文資保存又告急!過往指定古蹟以專家學者所組審議決議為主,但文建會新近行政命令,指稱決議僅供參考,保存古蹟由首長作主。青年樂生聯盟今天發動立委林淑芬等人提出抗議,樂生張馨文說:「這是文建會拆除新莊樂生院的第一步!」
文建會於4月7日發佈命令,指出文資法第6條規定的審議委員會,只是主管機關內部基於專業考量所設置,主管機關審議各類文化資產指定、登錄等,經該委員會審議,僅提供首長作判斷意見;委員會決議屬諮詢性質,原則上應尊重,但首長如有政策考量,得斟酌情事作成決定。
張馨文說,簡單講以後是否保存古蹟皆由首長自己決定,他們可任意推翻古蹟審議委員會決議,委員會將淪為橡皮圖章。 而文建會為何做出此一「明知會被罵的解釋令」,高層官員說,樂生院成員誤會了,因為這是台東縣政府上月發函,要求解釋保存古蹟的決策權究竟在誰手中,文建會因而有上述的行政命令文。官員也指出,這其實是廢話,因為誰都知道行政決策權在首長,文建會只是根據行政程序法的規定做出解釋,大家不要有針對性。
但發動保存樂生療養院的青年樂生聯盟昨日強烈指責文建會,指出過往文資保存皆以審議委員會決議為主,首長需根據決議完全尊重,文建會此一說法,讓一些古蹟的命運岌岌不保,尤以樂生院更值得憂慮,他們說:「台北縣長周錫瑋最近指稱,文資新法不應溯及既往,解讀起來,樂生院不保。」
青年樂生聯盟認為,新文資法中加入「地方古蹟不保,中央可代行介入」的機制,及暫訂古蹟條例,以避免長期以來地方政府因政治利益或認知不足,刻意不作為迴避專業古蹟審查程序,造成許多珍貴文化資產的破壞。但因此一解釋,一切又完蛋了,因為地方首長多數才不要保存古蹟,因為開發才有利益。
如此一來,他們認為,新文資法不僅未發揮保存文資功能,甚至會遭地方與中央聯手架空,也就是文資保存將大開倒車,新文資法形同虛設。
今日記者會他們將邀樂生保留自救會會長李添培、搶救惠來遺址聯盟何宗勳等人,公布新文資法遭架空的具體事證。
文建會文壹字第0951104271-1號令之解釋已嚴重逾越文化資產保存法之法律理由主旨:對於文建會文壹字第0951104271-1號令之解釋,本會認為其內容已嚴重逾越文化資產保存法之授權,應於收到本文後一週內予以廢棄。
說明:
1. 按文建會文壹字第0951104271-1號令(以下稱系爭命令)之解釋:「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稱本法)第六條規定之審議委員會,係主管機關內部基於專業考量所設,主管機關審議各類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或其他重大事項時,均應經由該委員會審議程序,以提供機關首長專業判斷意見;委員會決議事項係屬諮詢本質,原則上固應予以尊重,惟機關首長如有其他政策考量,得斟酌其他情事作成決定。」本會認為以上內容已嚴重逾越文化資產保存法之授權範圍,並造成法律體系是用之矛盾,原因如下述:
一、依文化資產法所為之行政處分,必須以文化審議委員會作成指定處分之決議為合法之程序要件
1. 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六條明文:「主管機關為審議各類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及其他本法規定之重大事項,應設相關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又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二條規定:「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審議事項如下:一、各類文化資產指定之審議事項。二、各類文化資產登錄之審議事項。三、其他本法規定重大事項之審議。」另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三條明訂:「古蹟之指定,依下列程序為之:一、現場勘查。二、審議並作成指定處分之決定。三、辦理公告。四、直轄市、縣 (市) 定者,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自以上條文觀之,主管機關依文資法所為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及其它重大事項之處分,必須依法定程序組成文化審議委員會為審議應無疑義。
2. 惟系爭命令所謂該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僅屬諮詢本質,為主管機關基於專業考量所設,可由機關首長斟酌其他情事決定云云,完全違背本法對於文化資產處分之法定程序。按本法第六條既規定文化資產之處分應組成文化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而據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二條,該審議之內容包含各項指定、登錄及本法重大事項,又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三條明訂將「審議作成指定處分之決定」列為古蹟審查之法定程序,自法條之授權體系可知,文化資產委員會雖為主管機關之內部單位,無法單獨對外為行政處分之意思表示,但該審議委員會之決議內容卻係立法者依功能最適之考量,保留予專業審議之獨立空間,且該審議委員會所為指定處分內容之決定,既為該行政處分之法定作成程序,若主管機關擅予更改其內容,而作成與審議委員會決議不符之行政處分,將因自始欠缺合法之處分要件而無效。
3. 尤有甚者,按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四條一項明訂:「主管機關對審議指定之古蹟,應辦理公告。」足見主管機關對於該行政處分之作成之法定授權僅限於依該審議委員會所審議之結果為公告,且條文明訂主管機關「應」依審議指定之古蹟辦理公告,足見立法者並未賦予主管機關對於審議內容任何之裁量權限,該系爭命令明顯違背母法之授權,自不待言。
二、系爭命令賦予機關首長可斟酌其它情事作成相異於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之決定,明顯違背民主原則及本法行政處分之形成規定
1. 按本法第六條既規定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需經文化審議委員會審議之,而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明訂:「主管機關應視需要得依本法第三條規定之文化資產類別分設審議委員會,各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一人,由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擔任。前項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又同準則第四條規定:「審議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主管機關首長為主任委員兼任主席,或由機關首長指定之。」另同準則第七條亦規定:「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會議之決議,以二分之一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列席,並參與會議發言,但不得參與表決。」自上引述法條之規定,足見立法者意在透過專家學者之參與,形成主管機關對於本法行政處分之決議內容,並以該審議委員會組成及決議之法定方式,為依本法所為合法行政處分必要之要件。
2. 而系爭命令認為主管機關首長可另基於其它考量作與審議委員會決議相異之決定,自屬荒謬至極。按主管機關首長本身既為審議委員會之當然主任委員兼任主席,其意見早已於審議委員會決議形成時納入評價,若允許其於決議形成後仍具有否定該決議之權利,無疑使審議委員會之運作圖成具文,且嚴重破壞民主之原則。蓋本法及其子法既有明確規範本法行政處分意思形成之法定程序要件已如上述,則主管機關欲以此一紙系爭命令刻意逾越立法者於本法中保留予專家參審之權限,是置民主法治國原則於不顧,破壞我國憲法五權分立體制之嚴重違法行為。
綜上所述,系爭命令使主管機關違反本法授權擅自擴張其於本法中作成行政處分之權能,主管機關應於一週內作成廢棄該係系爭命令,並不得援引該系爭命令作成本法下任何與審議委員會決議相左之行政處分,以遵法治,並正公眾之視聽。
本法律意見由法律顧問李佳達(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提供
文資法最新消息:文建會發表聲明了!各位朋友:
據文建會的新聞稿表示,文建會今日發文給各縣市,重新解釋法條,我們這波行動似乎有達成初步效果,然而這樣的澄清是否有法律效力?不知是否有法律的專業者可以提出看法?
若實際上仍然過度模棱兩可,只是虛晃一招敷衍了事的話,就必須繼續要求文建會撤銷這個違背母法的法規解釋命令才行。
感謝大家這兩三天來踴躍的轉寄信件、回傳回條與在網路上留言,這些網站官方都會閱讀,因此大家的行動都有達成一定的影響,讓我們繼續監督,絕對維護文資法,讓文資法的利劍不要變成雞毛。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新聞稿 2006/04/13
對依文資法設置之審議委員會功能所做之解釋,有架空新文資法一事之聲明
近日青年樂生聯盟與部分媒體披露文建會4月7日針對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設置之審議委員會功能所做之解釋,有架空新文資法及審議委員會決議一事,恐遭致外界誤會,特聲明如下。
文化資產之保存具普世價值,一旦毀損即無法復原,各主管機關尤需審慎為之。而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主管機關執行法定業務之相關程序,如指定古蹟或登錄歷史建築等,均需經由專業審議委員會審議,審議委員會雖屬諮詢、審議性質,但倘若主管機關未經委員會審議之法定程序而逕自作成行政處分,即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概而言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條第1項及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所設立之各類審議委員會具有專業性,除文化資產之指定及登錄之審議外,亦提供文資法重大事項之專業意見。
本會4月7日解釋令中所謂「委員會決議…原則上固應予以尊重,惟機關首長如有其他政策考量,得斟酌其他情事做成決定」其實質意涵係指各級行政機關首長於作成行政處分時,對於審議委員會之專業判斷應予尊重,即使遇到國防安全或國家重大建設時,仍應優先考量文化資產之價值,故無所謂審議委員會被架空,或淪為橡皮圖章之情事。
文化資產之保存與維護為文建會核心業務,本會自94年11月1日新文資法施行後,即擔負起文化資產主管權責,積極任事,本次解釋令之內涵雖被誤解,但藉此引起各界熱烈討論,亦讓各級行政機關首長及社會大眾更加瞭解文化資產價值,以及文化資產保存法之立法精神,本會已於4月13日同時去函各縣市政府就上開解釋令之內涵與精神作說明,亦趁此再度呼籲縣市政府,重視文化資產價值,不應恣意為之而曲解文化資產保存法的立法宗旨及設置審議委員會之良法美意。 資料來源:文建會網頁http://www.cca.gov.tw/app/autocue/news/culture_news_template.jsp?news_id=1144922145723
文建會解釋令已經在地方政府發酵:請看台北縣文化局怎麼說。台北縣文化局副局長唐連成說:這個行政命令出現,也等於宣告縣長可以視狀況推翻審議委員會決議。
中國時報 C2/北縣新聞 2006/04/13
文建會行政命令 啟爭議 處理古蹟得「斟酌」 文史團體:架空文資法
【陳俊雄/綜合報導】
文建會日前在主委邱坤良出國期間,發布了行政命令,賦予機關首長「如有其他政策考量,得斟酌其他情事作成決定」,遭到文史團體抨擊此一行政命令根本就是「架空」文資法,更是中央與地方互踢皮球的具體表現。
新版文資法通過之後,被不少社運團體認為是解決保存樂生療養院爭議的最後一道防線,只不過樂生存廢爭議延續迄今,台北縣政府卻僅承諾將保留百分之四十的建物,讓文史團體感到相當氣餒。
就在各方為了百分之四十保留區域仍有爭議同時,文建會卻在主委邱坤良出國期間,於四月七日發布了「文壹字第0951104271-1號」行政命令,指陳審議委員會意見僅供機關首長參考,「惟機關首長如有其他政策考量,得斟酌其他情事作成決定。」
對此文史團體相當不滿,認為這個趁著主委出國期間發布的行政命令,根本就是「架空」文資法,由於地方首長可以任意推翻古蹟審議委員會的決議,古蹟審議委員勢必淪為橡皮圖章。
倘若樂生存廢問題據此行政命令而行,台北縣長周錫瑋將是決定樂生命運的關鍵人物。
滬尾文史工作室紀榮達認為,樂生療養院問題拖得越久,國家社會耗費的成本也會越來越多,而從這個行政命令內容來看,不脫中央與地方互卸責任的色彩。
文化局副局長唐連成則認為,由於縣府曾針對諮詢委員會決議去函文建會請求解釋,這個行政命令出現,也等於宣告縣長可以視狀況推翻審議委員會決議。
雖然不少文史團體認為這個行政命令形同「架空」文資法,但據中央法規標準法「法律位階」相關規定,行政命令與法律牴觸者無效,此一行政命令顯然並非法律但書,與文資法之間關係仍有待釐清。
「文化資產保存法」可能淪為「文資破產法」/臺中市犁頭店鄉土文化學會常務理事黃慶聲「文化資產保存法」可能淪為「文資破產法」 /臺中市犁頭店鄉土文化學會常務理事黃慶聲
從」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發現,文建會在四月七日頒佈文壹字第0951104271-1號」行政命令,文中表示」古蹟審議委員會決議事項係屬諮詢本質」,意指未來文化資產指定與登錄與否的命運,將主要操之在各地方縣市長手裡,或是由文建會、農委會主委決定,審議委員會的決議僅是供首長參考的專業意見。
我們擔心這個命令,將使得新文資法當中的」古蹟審議委員會」被架空、文資法形同虛設,讓許多珍貴的地方性文化資產或自然生態資源,將遭受立即性或不可預測的危機;同時對於長久以來民間團體所努力爭取的、具有公共化、法制化的專家審議制度,也將造成莫大的傷害。
前不久才走馬上任的邱坤良主委,果真是新官上任後的一把火,雖然公報上指出:邱主委請假 由副座代行。但是從這件行政作為 ,反映了以下幾點可能的心態和討論:
第一、 文建會有可能是被動處理這個行政命令;
第二、 邱主委故意請假 ,表示這件命令的發布與他無關;
第三、或者是邱主委也首肯(或 默認、認同) 然後故意安排在請假時間,由副座代理(執行)公佈。
第四、 問題是, 這個行政命令的產出,是"誰"在主導?哪些成員的"共識"?抑或如同考試院銓敘部去年轟動一時(如今餘燼未消)的」軍公教18趴」之翻版~另一個由上而下的「威權再現」?
第五、 如果文建會才真正是「幕後推手「呢?那形成這個命令的變因,就更複雜而有更多的討論了!
姑且不論文建會是主動或被動,只是形成這個「命令「的機制又是什麼?也是有一個「諮詢委員會「嗎?那正副首長是不是「當然委員「?如果是,那贊同(或形成)命令的委員,是不是多屬「鼓掌部隊「? 或者正首長不願意認同也不願意具名發布命令,或者...如果還有 「或者「.....
更微妙和好笑的「可能「,是:形成這個「命令「的機制(就叫做諮詢委員會吧), 也許本來的「多數決「是反對這個命令的決議,結果,很有可能被命令中所謂 「委員會決議 事項係屬諮詢本質,原則上固應予以尊重,惟機關首長如有其他政策考量,得斟酌其他情事作成決定。「(引自該命令內文後段)
果真如此,那麼這個命令要產出之前,所設置的「諮詢委員會「,也只不過是這個命令執行的「附庸「罷了!嗚乎!台灣的「文化資產保存法「可能淪為「文資破產法「了耶?
激憤,然後呢?--從4/10到4/14心情記事 /青年樂生聯盟 馨文激憤,然後呢?--從4/10到4/14心情記事 /青年樂生聯盟 馨文
為了周錫瑋一句「新法不溯及既往」的白痴話,我負責籌備記者會做出抨擊。辛勤的籌備了一星期,總算大致底定,正在磨刀霍霍時,4/10竟然在阿忠的守護樂生部落格上看到:「60407A--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令…. 原載:行政院公報-60407」。當場張目結舌,大為震驚。想不到就在我辛辛苦苦準備大幹周錫瑋的時候,文建會竟然默默的幹出這樣的勾當。
憑甚麼!他可以隨隨便便發個公文,就把整個古蹟審議制度廢掉!?
憑甚麼!我們在這邊努力保護文化資產,和地方那些沒有文化素養的官員打仗的時候,文建會可以就這樣給地方那些破壞文化資產的白癡官僚,這麼大的權限!?
心情相當激憤,當場發簡訊給全聯盟的人:「晚上開緊急會」,並且打電話給我所知道的老師與文史團體進行大告狀,另一方面,也通知君婷與佳達,問他們關於法律上的問題。心中並盤算著,一定要去包圍文建會,這個命令一定要讓他撤銷,不然我們甚麼東西都不用幹了,甚麼文化局、文資專家、古蹟審議委員會都準備作廢了。
晚上,聯盟成員來了十幾個人,大家聚集在黑手的辦公室,我問大家,在十八號國際文化資產日,發動一個「反獨裁!要專業!包圍文建會」的行動如何?
由於,學法律的何小吹說:「這根本就是『架空』!」。大家覺得「架空」這個詞比「獨裁」更恰當。又因為,大家覺得,這是一個文化資產保存的大事情,不能變成一個青年樂生聯盟搶救樂生院的行動,應該要讓大家有充分的時間討論與參與,所以,我們決定用一兩天的時間,先通知認識的朋友和老師,看看大家有沒有意願在18號一起上街頭再做決定。雖然包圍行動尚無法確定,但我們可以先從週四的記者會開始施壓文建會。因此,週四記者會除了抨擊周錫瑋,也順道要罵文建會了。記者會的名稱更改成「抗議政府架空文資法」,架空事實有兩項:一、無知台北縣長濫用法律名詞;二無能文建會閹割新文資法。並且想出了一個「閹割」的行動劇。育麟說他借的到氣球陽具,還可以有電子琴配樂,我們的行動劇大抵搞定了。
開完會,詠光連夜把文資法的危機寫成一篇清楚的文章,我一早起來聯絡國信、宗勳,看看是不是有可能發動甚麼行動,但是國信辦完演唱會,聽起來非常虛弱,宗勳又因為4/21.22國家永續發展會議忙碌異常,又還不曉得有沒有人可以一起上街頭,所以就決定先發消息,看看大家的回應,再決定下一步行動。
沒想到,信才發出去,當天就收到非常多的回條,大家都非常關心這件事情,部落格上出現了許許多多慷慷激昂的留言。讓我覺得,我們一定要把這件事情擋下來才行。
4/12,我們才把採訪通知發出去,立即接到記者詢問。
隔天,13日,中國時報與自由時報的文化版刊登出大篇幅的報導:「自由時報:文建會被控架空新文資法 關心古蹟保存人士今將抗議」「中國時報:文建會架空文資法?樂生聯盟怒吼」。而且報導中,文建會還是死性不改,說甚麼,審議委員會本來就是參考性質,說甚麼樂生聯盟誤會了,這是為了回台東縣政府才做出的解釋(那到底台東縣政府是顯要幹掉甚麼案子,才發文問文建會的?)
當天,學法律佳達非常語重心長的提醒:「一定要有專業的法律論述,否則文建會會用很模糊的方式亂解釋法律,把這件事情搓掉」,從來不打嘴炮的他也立即的擬出法律理由,並且要我們透過立法院永續會發函文建會,並且也同步安排聽證會,要官員出來說明。
當天晚上,文建會網站上出現了澄清聲明。
到底,這個澄清聲明是不是真的可以搶救的了我們的新文資法?我現在實在無法確定。但是,文建會以如此快的速度,修改原來的說法,重申文資法的精神,還是讓人感到一絲絲喜悅。
我以為,文建會會如此快速的更改原先說法,提出澄清,主要的原因有以下:一、網路上的朋友積極的參與:在短時間之內,關於告急的文件迅速的流傳,這些信件相信也迅速的流傳到官員與記者的手中,大量重複的轉寄,也使記者和官員感受到這股民意(如果他一天之內從各個不同的朋友收到同樣一封告急信,相信他會感到害怕)。二、媒體的披露:記者同樣收到轉寄信也在關心此事,而記者會造成一個新聞事件使他可以見報。三、專業的法律理由:由於有專業的法律理由做為佐證,透過立法院發文文建會,使得對於文資法遭架空的質疑不會被官方抹黑為胡亂的揣測,而必須正視這些抗議聲浪。四、立法委員同步施壓:由於數位立法委員都在關心此事,文建會不得不為了自己的預算,好好處理。
然而,後續呢?
這件事情讓我產生一種打從心底的發毛,這個法律解釋令默默的出現在行政院公報上,如果阿忠沒有貼上他的部落格,我們就不會知道,那他就默默的履行生效。等到哪天,周錫瑋宣布不指定樂生院,我們要抗議的時候,一切都來不及了,到時他就會說:「文建會的法律解釋命令說,我可以自己斟酌」,到時要採取甚麼法律行動,都來不及了。
到底有多少重大的事情是這樣默默的被做掉的?我們又怎麼知道?越是重大而離譜的決策,政府越害怕被抗議,就越發的低調,我相信,這種事情一定有許許多多,上次周錫瑋也是偷偷開協調會,故意不讓我們知道,藉機幹掉樂生院的。那怎麼辦呢?難道要每天上網查所有的政府公報,過著擔心受怕的日子嗎?為什麼政府這麼可惡,要這樣偷偷摸摸的幹壞事,讓我過著這種提心吊膽的日子?
心中有一股很深很深的悲哀感與恐懼感,搶救樂生已經兩年多了,每天都過著這樣提心吊膽的日子,擔心哪裡在開會,誰又發了甚麼公文不讓我們知道。我真是恨透了這種黑箱的政府,恨透了這一切默默幹的離譜的重大決定,恨透了這種刻意不讓關心的人知道私底下決定事情的苟且行為。然而,恨歸恨,在一切都沒有改變以前,我還是要繼續戰鬥,今天文資法的危機,只是冰山一角而已!!
社會正義vs工程利益vs捷運通車/by抹香鯨原文轉載至:http://www.pots.com.tw/articles/06/04/15/1354214.shtml
社會正義vs工程利益vs捷運通車
Commentary| Posted by admin 時間: Sunday April 16, @05:52AM
By 抹香鯨54
三月初一行三人,陪著樂生保留自救會的五位委員,接受日本佛教團體的邀請,參加兩年一度的真宗大谷派漢生病問題全國交流集會。日本律師團的德田靖之在大谷大學的一場演講,對日本在漢生病長達近百年的隔離政策、人權侵害、社會歧視等方面有非常深入的省思。在熊本判決中,雖然漢生病友已勝訴,但勝訴並未給律師團帶來任何喜悅。普遍的錯誤認知,仍深植人心,以致於患者難容於社會;因此他感歎的說如果這個國賠訴訟能早個10~20年提出,或許傷害會減少一些。
以我這個浸淫樂生院事件才半年多的中年人來說,對德田靖之的一番話體會是非常深刻的,因為平均年齡已75歲的老人家,在日治時期全面清除癩病運動下,從各地被強制拘提到塔寮坑,造成數千個家庭的天倫破碎。高度警戒隔離的園區,即使隨時代變遷逐漸鬆綁;但院內醫護管理人員不自覺侵害人權、污辱患者事件罄竹難書。很多青年時期就被拘提的患者,從未明瞭人權觀念,遑論對自己權益的維護與爭取。直到這兩年更多年輕學生們持續投入關懷,陪同他們走向社會,對外界訴求心聲,他們才開始慢慢站了出來。但是已漸步入風燭殘年的老人家們是否有生之年可以得到社會正義的垂憐;還是被攫取暴利的黑手給埋沒掉? 原本龐大的工程土方以及工程利益的網絡運作,被包裝成看似簡單的新莊捷運通車問題,誤導著三重與新莊地區的民眾。其實七十多年的不堪痛苦記憶,民眾從媒體報導哪能窺見全貌?而這十來年私人利益左右樂生院的命運,更不見於社會之前。政府與捷運各相關單位不當作為,例如環境影響評估中說此地房舍破舊,毫無保留價值,顯然工程利益操作環評;再者完全漠視當初被政府要求以院為家的漢生病友數十年在此建立的社區意識,與對園區的眷戀。相關單位違反當初先建後拆行政公文,院方與捷運局聯手強勢施壓,導致老人家倉惶迫遷,家當損失不談,更有失明老人家因不熟悉新環境而摔死,院方與捷運局相關單位不聞不問。前宋省長時期編列的園區房舍修繕費用,被挪為迴龍醫院建設經費,完全違背前任院長對院民的承諾。對靠代步車四處串門子的老人家而言,寬廣的花木扶疏、空氣清新的環境是最適合他們的療養場所,院方還不時威脅利誘老人家搬到一個只能依賴空調、完全以醫院為將來使用目的考量的水泥大樓,枉顧使用代步車及行動不便老人家可能面臨失火如何逃生的危險性。漢生病友日漸老邁,院方更應要調整療養院的人力與物力,但現任院長數度訪問日本的幾座漢生病療養院,對他們行政醫護人員編制高於患者作法毫無感覺與省思,更顯見不適任到極點,不知此種考察有何效益可言。 一個見證台灣公共衛生史的活博物館,面對國家機器掩護私人工程暴利,顯得那麼渺小與不堪一擊。老人們風燭殘年之餘,大部份的人想要的只是在園保障,安養天年以及去污名、恢復尊嚴,而不是金錢補償;因為再多的金錢,也喚不回年少青春時的夢想。如果這個舉世難得的樂生療養院已被摧殘掉百分之六十後,只能保留百分之四十裡的百分之四十–這是台北市政府、捷運局、地方民意代表與台北縣政府文化局聯手對外玩弄的數字遊戲,想要走入國際社會的台灣,竟然是如此粗暴對待從日治時期到國民政府一再欺壓的弱勢族群,實在令人汗顏到無以復加的地步。曾有一說:75年的建物算不上什麼古蹟。此語正如台北市政府文化局訂定的老樹保護標準一樣,不到年限是不需要保護的,所以我想我們以後永遠不會再有新的古蹟或老樹了。對訂出如此老樹保護標準的睿智的公務員,我們應該起立向他致敬了;再說,台北市捷運有些路段可以地下化,為何新莊這小段不能做?非不能,乃不為也。
抹香鯨54 寫於2006/4/3樂生保留自救會在立法院控訴國賠說明之夜
4/22於樂生院鐵馬影展感想本篇文章引用自此
4/22於樂生院鐵馬影展感想
在中山堂看完很有趣的歌仔戲之後,就到樂生蓬萊社看紀錄片。4:30播放的是關於2003年在墨西哥坎昆的反世貿戰役<Kilometer 0—WTO Shipwrecks in Cancun>。場外好幾萬的抗議群眾,跟在香港一樣,被鎮暴警察擋在離會場好一段距離之外,甚至還拉起了重重的鐵絲網,好讓裡面的各國元首可以會場內安靜地決定〝人民的利益〞。遊行隊伍中,有以反對水資源的私有化為訴求,或者農民自主權。
因為這次地點在墨西哥,所以查巴達游擊隊是主要的主角之一,當幾百個蒙著黑色面罩的查巴達農民出現在場外時,受到熱烈的歡呼,讓我也忍不住激動起來。
拉丁美洲的人很喜歡跳舞,遊行的街上充滿了熱鬧的打擊樂跟熱舞的群眾,這幾天的坎昆市,是人民的坎昆,世界各國不分種族,團結在一起。
勇敢的韓國農民抬著巨大的花轎前進,喊著整齊一致的口號,讓我懷念起在香港他們英勇奮戰的樣子。影片裡,韓國農民製作一條很長的麻繩,讓所有人用拔河的方式把一長排的鐵絲網拉倒。一個看似簡單的動作,卻可以短時間內立刻凝聚所有人的力量,我再一次看到韓國農民,他們有紀律的組織行動,激發群眾自發性的參與。
後面,李京海爬到鐵絲柵欄上面喊口號,接著拿刀子自殺從鐵絲網上面跌落下來那一幕,我的淚水立刻在眼眶打轉。2003年的會議因此中斷而沒有達成協議,各國的示威群眾籠罩在悲傷的氣氛當中。我想起了去年12月16日晚上,我在維園旁邊的街道上參加李京海的追悼會,我自告奮勇到群眾前面去發言,向香港市民喊話,現在回頭想想,感到非常不可思議,到底那股勇氣從哪裡來,那天簡直是另外一個我。
反全球化運動的親身經驗,到底讓我改變了什麼,我的生活習慣依舊。聽聽搖滾樂還有看紀錄片,可以適時的解放自己,但是跟別人講話的時候,卻不是用搖滾樂;紀錄片可以告訴我非洲人沒有乾淨的水可以喝,但是看完紀錄片,非洲人還是沒有乾淨的水可以喝。文學或藝術可以是激發對社會關懷的一種形式,但是直接投入行動,感受才會更加的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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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key Mouse Monopoly)談的是迪士尼壟斷媒體市場,還有迪士尼電影對兒童教育可怕的真相。迪士尼電影充滿了種族歧視,南美洲的土著總是發出怪聲音動物的形象,亞洲人則是尖嘴暴牙的奸詐商人,而阿拉伯的法律象徵野蠻。
某部迪士尼電影中需要一段阿拉伯的歌曲,歌詞唱著『很野蠻?come on,這裡是阿拉伯』。有人建議不應該使用這個版本的歌詞,但最後迪士尼還是用了,後來報紙評論下了幽默的標題『種族歧視?come on,這是迪士尼王國』。
電影中一個片段,描述一個阿拉伯貧窮婦女向攤販偷東西吃,由於阿拉伯有剁手的刑罰,後來被老闆強行剁掉一隻手,但事實上伊斯蘭的文化裡,商人必須施捨給窮人吃東西,該影片給了兒童錯誤的伊斯蘭文化。
更離譜的是泰山這部片在講非洲叢林的故事,但是裡頭竟然一個非洲黑人也沒有!如果讓非洲的兒童看了,自然會產生對白人的崇拜。
女性主義者說,跟據統計迪士尼電影裡頭,每一個女性的形象都是身材很好,溫柔婉約,而且即使能力再怎麼好,總是需要一個強壯的男性來保護他。對小女孩來說,悄悄變成了她們長大過程中所追求的自我形象。這可以從一個小學老師所說的看出來 :『小孩子看完電影,就開始模仿電影裡的情節作為遊戲,世界各國的兒童玩的遊戲越來越相似,他們漸漸忽略了從生活中學習的能力。』
到底這些問題來源是什麼?是因為好萊塢那群人幾乎是白人的關係嗎?難道他們是故意如此操作白人的自我中心論?無論是否為故意,迪士尼這個擁有各式各樣媒體機器的大財團,他們生產出的電影,即使充滿了種族歧視,他們仍然可以每天不停地在電視、電影院播送,再搭配廣告行銷。電影下檔了還有VCD以及雜誌、週刊,強力的推銷,用盡各種方式滲透進你的視線與思想中。迪士尼今天不管它們是否故意操作這些意識型態,但是迪士尼對全世界兒童的教育具有非常大的影響力,他們不得不對此負起責任。
片中一名學者提到,很多他發表批評迪士尼的文章被報社修改或不採用,因為報社怕被迪士尼告。迪士尼對於商標還有自己的形象採取非常嚴格的審查,只要借用他們電影的某一個影像或商標、文字,就有可能被告,而遭鉅額罰款,足見智慧財產權法律如何優厚大財團。
看完這部片,讓我覺得對現代媒體應該更有警覺心,過去很多部迪士尼的電影我都看過,可是我從來沒有感覺到有什麼不妥的地方,然而這就是主流文化可怕的地方,一切設計的天衣無縫,讓你感覺不到那背後的企圖,然而當電視、廣告、商品、報紙或雜誌,都被資本家所掌控時,他們將把利益導向何方,就不讓人驚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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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看完,我就走到最上面的怡園去看歐陽柏燕女士(惟任的媽媽)的展覽,怡園過去是樂生院關精神異常的麻風病人,我還是第一次進去裡面看,歐陽柏燕女士用不到一星期的時間把屋子清得很乾淨,變成一個很清雅的空間,牆壁上的展覽除了她自己的作品之外,還有其它詩人跟畫家的作品,走廊邊陳列一位住在新大樓院民的作品,據說他有一點精神上的問題,手指的傷口很痛,他不時會去咬它,因此雙手被綁在床上,防止他咬自己手指。他畫的作品好幾幅是農村純樸寫意的景象,其中一幅是一位護士。
坐在走廊石椅上,大概一個小時,聽阿添叔講他小時候得麻風病的遭遇,還有去對抗官僚的無奈。縱使無奈,不過他非常有信心。社會的力量逐漸凝聚,文化界的意見也都傾向支持保留,問題就在決策者的互踢皮球,還有捷運局的蠻橫,但民間的力量的確讓這些人有所顧忌。假如古蹟接下來審查完成了(桃園縣文化局已經指定樂生院屬於桃園部份的為指定古蹟),甚至也有配套措施能採用,但行政單位卻不作為,那麼影響捷運通車最大的罪人是這些官僚了。
聽到阿添叔講說,去台北縣政府那次體會到,政府跟財團總是關起門來決定人民的生死,甚至用政商的眼光強行越權去干涉文化古蹟的專業,隨便就斷言樂生沒有古蹟的價值,他們的評斷價值是什麼?不過是短淺的商業利益罷了。
如果把阿添叔說的話,跟今天我看的這兩部片比較,讓我聯想到一個很微妙的東西,就是『關起門來』。全世界人民的生計利益,竟然是由跨國公司的代理人在世貿會議,以最不民主的方式關起門來協商,不讓遊行群眾有平等的言論自由權。迪士尼不需要"關起門來",因為他們已經把"門"看的緊緊的,沒有人進得去。更因為如此,他們所掌握的媒體工具以及主流文化的影響力,看似是一種全球化的文化生產,但是造成全球文化單一化、美國化,其實正是將弱勢文化的多元空間"關起門來"。樂生院的先建後拆,後來捷運局"關起門來"決定改成先拆後建。
今天4/22宣布樂生共和國成立,並發表宣言強調樂生院民該有的居住權、生存權等等基本人權,就是要拆那假民主的"大門"。
捷運新莊蘆洲線延宕 文建會有話說捷運新莊蘆洲線延宕 文建會有話說
【台北訊】 2006.05.02 中國時報
捷運新莊蘆洲線是否因樂生古蹟案而延宕22月?文建會認為,台北市捷運局捷運新莊蘆洲線延宕,歸咎樂生療養院是否指定為古蹟的說法,有誤導之嫌。
文建會說,文化資產之保存具有普世價值,也是文建會的核心業務,文建會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將部分樂生院列為暫定古蹟,係對可能具有古蹟價值之建造物在未進入審查程序前所作的保護措施。而解決樂生院之爭議,首要關鍵在於地方政府應盡速召開審議委員會,完成古蹟指定審議程序,讓專業說話,相關權責機關應把握時間溝通協商解決,避免僵局持續,造成社會更大的損失。
文建會指出,報載台北市捷運局表示曾多次去函古蹟主管機關文建會請求協助,但文建會迄今沒有明確答覆,實際上台北市政府函報文建會正本公文只有3月1日一次,要求文建會協調指定樂生案之地方主管機關,文建會業已依文資法第5條函請桃園縣和臺北縣政府辦理。
文建會強調,其實捷運新蘆線工程早有延宕,且據台北市政府報行政院公文說明,捷運新莊機廠工程因受樂生院新院舍工程延誤、部分院民拒絕搬遷及現有建物文化資產保存爭議等影響,自93年7月15日即已部分停工迄今,何況文建會在94年12月12日才依法將樂生療養院區核列為暫定古蹟,充分說明捷運新莊廠工程通車時程延宕之關鍵因素,並非文建會代行逕列暫定古蹟之故。
對於台北市捷運局局長常岐德答覆議會,誤認若因行政延誤導致捷運工程廠商求償,文建會須負起賠償之說,文建會亦認為,實有誤導視聽之嫌。因為,按內政部95年4月19日函復,代行處理事項所應支出之相關費用,應由被代行處理之機關負擔。
- May 02 Tue 2006 15:36
2006年4月樂生療養院相關新聞與文資法相關條文爭議討論 http://www.wretch.cc/blog/happylosheng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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