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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度最受矚目的幾項官司,在基本權利領域,除了總統言論自由和白米炸彈客的判決外,大概就屬晶晶書店案了。晶晶因為進口香港「蘭桂坊」等同志刊物,經一審法院以觸犯「販賣猥褻物品罪」判刑拘役五十日。上訴後,二審法院於月初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審判決。坦白說,這個結果並不意外。令人關心的反倒是,上訴審法院如何回應本案中錯綜複雜的「性、道德與同志人權」挑戰。

事實上,二審判決只有一個地方和原審不同,二審法院提到:同性戀並非如藝術、醫學、教育之目的對象,而於異性戀外成唯一特殊之閱讀族群。這一點是特別針對晶晶書店提出的「目標閱讀群」論點,予以駁斥。也就是說,即便「雄風」等雜誌的閱讀群僅限於男同志,也不改其「猥褻」之本質。除此之外,上訴審法院的判決內容幾乎照抄原審判決。

面對如此重要的指標性案件,上訴審法院的判決竟然成篇累牘地「剪下/貼上」原審判決,沒有更積極地回應被告及社會輿論所提出的種種論據,委實令人失望。司法是國家獨佔的權力,本質上是一種貴族式的統治行為。說得比較嚴重一點,欠缺對話的判決,不啻於暴君的獨白統治。如同傅科在《性史》當中提到,進入近代之後,人們的日常生活已經完全被收納到國家權力的機制和規劃當中。大家所熟知的「法治國理念」就是一種近代才成立的的新秩序,將「生命政治」的宰制情形正當化。倘若以「法治」之名成立的司法本身也開始使用大量的「例外情形」來便宜行事,人民的生活就很可能會赤裸裸地暴露在國家主權的暴力摧殘之下。

自從民國八十四年刑事訴訟法第三七三條修正後,上訴審法院在判決書中不只可以引用一審判決書的事實和證據,連判決理由都可以大方地引用。因此,晶晶的二審判決,恐怕不是孤例。許多曾經打過上訴官司的民眾,可能在耗費諸多時間、勞力和費用後,得到和原審判決長得幾乎一模一樣的判決書。試問,如果上訴審判決理由和一審判決無異,當事人的內心將作何感想?司法宣稱保障人民權利,設有三級三審,讓人民自願接受國家主權的管轄。一旦人民交出生命領域後,司法卻又以「減輕法院負擔、簡化判決書製作」等理由來便宜行事,連啟蒙理性最基本的要求:論理依據都捨棄了。這不是「合法」的暴力統治,還能是什麼?

據司改會昨日指出,司法院將在立院下一會期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緊縮提起上訴的門檻,進一步減輕上訴審法院的負擔。對照於晶晶案的情形,我們不禁要懷疑,如果上訴前,限制重重;上訴後,又允許法院照抄一審判決理由,這樣的司法要如何讓人民產生信賴?這樣的司法改革到底是在保障人民的權利,還是在保障法官的權力?當然,支持修法人士可能認為,其所以要增加上訴限制,就是要提高判決品質,讓法官有更多時間來寫好判決。果真如此,請先拿掉二審「得引用一審判決理由」的規定吧!

判決理由是法院和人民溝通的主要空間,也是反思判決合理(法)與否的重要憑藉。我們固然不期待每篇判決都意義深刻、鞭闢入裡,但希望至少在像晶晶書店這樣的指標性案件,能夠看到法院多一點的用心。否則,「剪貼式」的判決只會讓人恍如置身中世紀闃黑的祭壇,在空中反覆傳來不可抗辯的神諭下,無奈地流下晶晶的淚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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