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行政院蘇院長要求法務部基於「檢察一體」,是否有通案監督權,盡速聲請釋憲云云;讓人想到二十一世紀的台灣社會,究竟有無「司法」觀念存在,令人存疑!

筆者多次撰文剖析法務行政與檢察體系是兩個不同的領域,目的就是讓國人瞭解行政與司法的區別,否則行政、司法一體,司法的公信力永遠無法建立。

司法領域的內部關係,只有審判、檢控、辯護三者的關係,與行政體系是完全切割的,這也是現代權力分立的特質。如果將法務行政與檢察體系認有上下一體的監督關係,豈非對外承認台灣政府是一個行政、司法不分的權力關係?

從中國現代法制沿革看,清末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都是國家的司法機關,但在一九○二年研議將西洋法制引進中國後,就已規劃將大理寺改成「大理院」,專司「審判」職務,並配置新設的檢察官制度,負責起訴、追訴之責;而原刑部改成「法部」,負責司法行政,脫離參與審判職務。只是制度的移植可以一夕丕變,但觀念的建立,縱歷經百餘年,亦未必深入民心。

本於責任政治原理,法務部既係行政體系的一環,理應受行政院指揮監督,但檢察體系則係司法體系的一環,自不受行政體系的干預,否則即係行政權侵入司法權!分析台灣所以行政、司法不分,緣自現行兩大弊端:

一、司法官同時兼任行政官:按檢察官職務性質,係:「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而司法行政本質上係「行政事務」之工作,其性質與偵、審職務追求法律正義的本質迥然有別。司法官如從事「行政」工作,自不應再具司法官身分,否則形同一人兼具司法、行政兩種官員身分,明顯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但台灣的司法官改行司法行政工作者,卻仍以司法官身分自居而支領「司法」專業加給,實匪夷所思!

二、審判、偵查雙司法行政體制:民國六十九年的審檢分隸,將司法行政切割成兩半,審判行政歸司法院,而檢察行政歸法務部,之後,民國七十一年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七五號又解釋司法院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造成台灣具有現今世界所無的「雙司法行政體制」的怪象,不僅執政黨的司法政策權責不明,更造成司法效率不彰;更受人詬病的是,分不清司法院究係行政機關,還是司法機關?

以上二項司法、行政體制不分的弊病,亟待國人省思!

http://www.udn.com/2007/1/29/NEWS/OPINION/X1/3707097.shtml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FguHistoryAlumn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