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馬英九的特支費,一個關係到總統要不要下台,另一個則關係到是否參選總統。兩個案有一些近似的地方,都與台灣整體的社會文化結構有關,都需要從更寬廣的視野來看待。但兩個案子也有很不一樣的地方,陳水扁所觸犯的是社會的罪,馬英九則是文化上的罪。

特支費是台灣官僚文化的一環。馬英九的罪,其實反應的是台灣行政官僚的基本運作模式,是整個文化的一部份。這裡的「文化」指的是,犯罪的當事人其實並沒有真正意識到自己在觸犯法律。這種罪如果個案處理,會有「正義」的問題,也會引致「不教而殺」的疑惑。

國務機要費並不是特支費。犯罪的人其實知道自己在犯罪,這不是一種世俗的「理所當然」,不是「文化」。但是,陳水扁的貪瀆罪,其實與那些嚴重的貪瀆案仍有不同。他用私人發票報公費,其實與經過仔細設計的貪污不一樣,而更接近「貪小便宜」,是一種「貪婪」。在一個新富的社會裡,貪婪是極其普遍的現象,是社會的「共業」,一種社會的罪。

在一個新富社會裡,尤其是暴發戶,因過去沒有財富與奢華經驗,很喜歡透過名牌來「炫耀」自己。吳淑珍的奢華,其實是一種暴發戶炫耀。但終究財力有限,才會想到要用公費報銷。奢華無罪,但可能是貪腐的開始。每一個新富社會,都有很多人急著炫耀,各行各業、士農工商的炫耀、貪婪、乃至貪腐,變成社會的共業。

每個文明社會也都經過貪婪的階段。但是,在一個民主社會裡,這些因為貪婪所犯的罪行,都會被報紙與政黨披露,變成公共論述的題材。也在這種論述中,大家才開始知道那是一種「罪」。法律上規定的罪,對很多人是沒有意義的。「罪」要經過論述、經過細節的討論,乃至於司法的判決之後,大家才知道罪的「所在」。這時候才能真正守法。守法,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具體的細節與論述。

民主的好處,正在於它可以把這些犯罪細節揭露開來,讓大家因此知道如何守法。在過去,這種社會與文化的罪,應該更多。但因為沒有披露在公共領域裡,大家也就沒有意識到,也因此繼續犯罪。今天的政黨政治、媒體文化、與司法審判把這些罪都詳細的揭露出來,才讓我們的社會有機會學習、成長。文明的厚度,是這些犯罪細節一點一滴累積出來的。

最近有一個司法判決很出色,是撞球國手陳純甄的簽賭案。法官沒有真正對陳純甄判刑,而是要求她寫一百六十篇短文,連續刊載在報刊上,讓大家知道,運動簽賭是違法的,也讓大家更能知道簽賭所可能產生的諸多問題。這個判決其實比簡單的判刑處罰更高明。畢竟,法律的終極目的並不是處罰,而是教育。「司法人文化」更能達到法律的教育目的。

陳瑞仁的調查報告出爐後,一些後續的判決,以至於最近國務機要費的審理,都讓人振奮感動。司法如果能真正獨立,社會的是非對錯就會有標準,在意識型態對立、政黨惡鬥的今天,也許司法才是台灣社會的救贖之道。在此謹向這些偉大辛苦的法官致敬。

但是,社會與文化的罪,可能需要一些法律之外的視野。不管是馬英九或是陳水扁的罪,牽涉到的不是今日總統的下台,就是來日總統的上台。而這個上下台之間,又有意識型態與族群等相關因素的糾葛,非常複雜。因此,如果法律能從司法人文化的角度出發,解除社會與文化的罪可能比判刑或定罪本身更重要。

文化的罪,可能需要論述,讓大家知道罪之所在後,其後才開始定罪。社會的罪,如果當事人能懺悔反省,透過各種論述,讓整個社會更知道如何來面對貪婪,更有能力來處理新富社會的財富與權力問題,進而累積文明的厚度。這樣,有沒有定罪,其實並不是最重要的。也許,這可能還有助於政治僵局的鬆解。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14+112007013000282,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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