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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馬英九會不會被起訴?但已經知道,如被起訴,他將辭國民黨主席;卻還不知道,若被起訴,他是否仍會參選二○○八年總統?

先談會不會被起訴。檢方曾經宣稱,將以「同一標準」偵辦所有涉及特別費案的官員。所謂「同一標準」,應包括「程序的同一標準」,與「實質的同一標準」。如今,除馬英九外,呂游蘇謝及陳唐山、翁岳生皆已成案;倘若不能同步結案,卻將馬英九起訴在先,而將其他諸案移交未來成立的「特偵組」,即不啻在「程序」上已非「同一標準」,因而在「實質」上亦失「同一標準」。衡情論理,檢方為免冒大不韙致淪為政爭的工具,應知至少必須持守「程序上的同一標準」;不致先起訴馬,再偵辦其他人。也就是說,馬英九案倘先於呂游蘇謝等結案,或許反而透露了檢方的心證可能有利於馬英九。因為,只要將馬英九與許添財、許陽明三案同時偵結,已足建立「日後偵辦特別費案的準則」;這是檢方一開始就宣示的目標。

但是,在沒有看到結案報告以前,馬英九被起訴的可能性仍然存在。若被起訴,在事態的程度上又可能有兩種層次:一、確屬「實質補貼」所造成的「歷史共業」,馬英九被起訴,只是與二十年來數萬名政府首長一同墜入「制度的陷阱」。二、涉案程度較目前所公開的深重,那就是另一層次的問題了。

倘若起訴,馬英九將辭黨主席。接下來的問題就是:是否選總統?馬英九選總統,是醞釀多年的社會議題,其間有極為豐富的社會意涵。尤其,國家局勢演變至今日地步,對於馬英九的支持者來說,他選總統至少有兩種意義:一、就國家大局言,民進黨執政以來的巨大不公不義,應當在總統大選中受到懲罰。二、就人物典型言,馬英九的人品與風格與十餘年來的當權者殊異,或許能帶領國家臻至新境。當然,對馬英九的敵對者而言,亦儼然視其為可能取代民進黨政權的最大威脅及唯一對手。

這就說到了問題的核心。無論馬英九的優劣短長如何,且馬英九亦確有亟待改進之處,但就現今情勢言,若認為民進黨政權之不義應受懲罰而被取代,或認為當前的人物典型及政治風格應當革新滌蕩,馬英九皆是「唯一」的歷史槓桿。馬英九選總統,未必能贏過民進黨;但馬英九若不選總統,台灣的這一頁貪腐禍國的歷史將永無翻頁之日。

倘若馬英九被起訴,是因像陳水扁那樣真正的貪瀆,對馬英九及其支持者而言,將陷入嚴重的困局。但若只是因「歷史共業」、「制度陷阱」而被起訴,雖勢將辭任黨主席,但就馬英九的主觀責任而言,或就其支持者的客觀期待而論,馬英九恐皆沒有不參選總統的餘地。畢竟,如前所述,馬英九已是扭轉大局的唯一歷史槓桿;即使這支槓桿已是傷痕累累,卻無任何其他的替代者。

一年半前,馬英九為了「救黨」,出任國民黨主席;如今倘因被起訴而辭職,他非但未實現「救黨」的初衷,自己更是遍體鱗傷。尤其,馬英九若被起訴,他在社會上或許可能獲得「制度殺人」的同情;但黨內競爭者卻猶如政治禿鷹,只待馬英九倒下,即將飛撲而下分食其肉。

其實,不論馬英九是否被起訴,或辭不辭黨主席,他要選總統皆絕非易事。紅衫軍及北高選舉的挫敗,國民黨內對於鬥不過民進黨皆一籌莫展,但在挾制馬英九上卻不斷花樣翻新。即使不起訴,國民黨亦未必是馬英九選總統的正數。何況,若被起訴,黨內的要脅勢將相對升高,則馬英九恐怕只是應付黨內討價還價的內爭,已足令他焦頭爛額了,還如何選總統?因而,不論是否被起訴,或辭不辭黨主席,對馬英九皆是煎熬。

起不起訴馬英九,也許只是對坑陷數萬政府首長的「制度陷阱」之司法觀點的出入;但是,馬英九選不選總統,卻可能是全體台灣人「歷史共業」最後能否有一裁決之道的關鍵因素。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3708473.shtml



聯合筆記》犯罪怎是歷史共業?

【聯合報/楊湘鈞】 2007.01.30 02:50 am


深陷國務機要費弊端的陳總統最近「反守為攻」,說國務費與特別費都是「歷史共業」,國務費案已透過釋憲解決,特別費案也可比照修法解決。一國之君硬拗至此,是故意欺民無知?

大家別忘了,不管是國務費案或特別費案,涉及的都是處理「犯罪」的刑法。刑法的最重要原則就是「罪刑法定」,並強調所謂的「構成要件」必須密切相符,否則就必須以「無罪」論處。要獲得無罪判決,循此管道,才是「正解」。

換言之,不論是國務費案或特別費案,當事人有沒有犯罪,仰賴法院公正審判即足,何勞大法官、立法院費神?進一步言,在國務費案,扁嫂有沒有用購買鑽戒的發票申報國務費,實不必、更無法透過釋憲「解決」;同理,若有官員用買私人鑽戒的發票去報特別費,不能、也無法透過修法「解決」。

追根究柢,總統所說的釋憲、修法解決,根本就是打烏賊戰,意圖讓相關人等的犯罪事實從國人的記憶中抹去。犯罪就是犯罪,如果高官犯罪可以透過釋憲、修法塗掉偽造文書、貪瀆的罪行,那又置小民的守法信念於何境地?如果立法院、司法院大法官果真遂了高官之願,那台灣社會還有何法治精神可言?

「歷史共業」當然可以作為相關人等無罪的理由,但前提是「歷史」與「共業」必須兼具、並經法院判斷足以讓當事人心無犯意,才是正途。

以國務費案為例,前總統李登輝已拒絕為扁背書,就足證A國務費絕非「共業」。且總統府才在四年前經審計部「建議」訂了「運用程序作業規定」,更說明以假發票申報絕非「歷史」。若真的把A國務費、特別費說成是「歷史共業」,未免也太欺李登輝、法官和百姓了吧!

總統要提釋憲、要修法,那是他的權利與言論自由,但大法官和立委卻不能不慎思:用政治解除犯罪,對法律秩序將產生何等嚴重的戕害。

http://udn.com/NEWS/OPINION/X1/370867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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