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中,明白要求總統就職時必須宣讀誓詞,誓詞最後是:「若有違背誓言,願受國家制裁。」

這一句簡單的話,原先舊的版本是「願受『國法』制裁」,後來修憲過程中,才改成今天的模樣。

為什麼要改?最淺層,一看就懂的理由:原來的誓詞,是廢話,破壞了宣誓應有的莊嚴意義。

如果總統的行為觸犯了國家法律規定,他當然要「接受國法制裁」。事實上,根本無關他接不接受,國法必定要追著懲罰他,不然國法就不成其為「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國法了。

受不受國法制裁,無關擔任總統的人的主觀意志,那他宣誓什麼?那樣的宣誓要有意義,祇能建立在一個非法非民主的假定上:總統,因為其權力位階,本來可以高於國法的,所以做總統的,才要紆尊降貴宣誓表示放棄高於法律的地位,願意還是在「國法」管轄範圍內。

這樣的前提條件,當然是荒謬的,誓詞當然是應該要改的。然而,由「國法」改成「國家」,這一字之差,卻大大改變了憲法對於總統政治責任的假設。

「國家」是什麼?「國家制裁」意謂著什麼?對照原先的「國法制裁」,這裡的「國家制裁」勢必祇能有高於法律的意義,或者更精確地說:高於「實定法」的意義。

除了原本就會由「國法制裁」的部分,憲法誓詞顯示:總統行為還要受高於「國法」的抽象「國家」所管轄。總統必須向這抽象、原則性的「國家」負責,不祇是負法律責任而已。

低一層說,這講的就是總統的「政治責任」;高一層說,這指的是總統必須永遠臣服於代表國家的人民主權監督,而人民主權的監督範圍,比國法寬廣。

我們可以再引伸:總統是由「國家」--人民主權--託付,執行行政權的治理者,所以他在任上的行為作為,隨時都要回歸受到「國家」--人民主權的監督,當然,如果他的行為踰距,「國家」也就有權對他即使不致犯法的部分,追究責任與施予懲罰。

這是陳水扁總統在二○○○年、二○○四年兩度依憲宣誓的實質內容。透過宣誓儀式,他公開接受做為「治理者」的角色,接受付託,代理人民主權執行行政權。

無完整執政權

民進黨政府對政績不佳的辯護說法

讓我引用一段陳傳興在新作《道德不能罷免》書中的觀察:

「(民進黨)政府……將原本是一種受託執行行政權的法定代理人的這項定義特質,錯誤地看待成是權利--權力物所有權之轉讓,甚至由此而產生想據有主權的幻想;踰越了社會契約的根本精神(『主權不能讓渡』)導致政府原本的中介位置與角色功能(『介於人民和主權體間的中介體,使二者互相溝通負著實施法律及維持自由--政治的自由和社會的自由--的責任。』),欲求從治理者這種法定責任與義務的承擔者,轉換成統治者……法理系統被政治範疇所取代。」

陳傳興所分析的「治理者」與「統治者」區別,可以用最近「倒扁」活動到南部民進黨縣市辦活動遭遇的困難,來做說明。集會遊行是人民的權利,不可被剝奪的權利,然而因為不同意見的人在要求行使集會遊行權利時,與其他人其他權利,可以產生衝突,因而才需要有行政權代理者(治理者),來居間協調維護保障最多人最大權利。治理者不能拒絕、阻止人民行使集會遊行權利,因為那權利不是他們核准賦予的。

部分民進黨縣市長充分暴露了陳傳興所批判的「統治者」角色驕態。他們誤以為自己真的可以決定給誰遊行、不給誰遊行,以為自己身分地位高於申請集會遊行的人。錯了,大錯特錯,集會遊行申請,絕對不是向統治者陳情乞討集會遊行權利,而是向中介管理者報備,看在權利行使中會不會觸犯傷害別人的權利,如此而已。

民進黨政府的「統治者」幻覺,還更嚴重反映在多少年對於政績不佳一事所提出的習慣性辯護說法。依照陳水扁與民進黨的辯解,執政成績不好,是因為國民黨在立法院掣肘,是文官體制隱性扯後腿。還有台灣憲法不完備、司法制度不完備,以及其他種種系統性的不完備。

也就是說:民進黨主張自己到現在為止,沒有真正擁有「完整」的執政權,所以做不出該做的事。「因為你們沒有先把『完整』的執政權給我們,我們當然無法履行原本的執政承諾嘍!」民進黨及陳水扁多次如此無辜喊冤。

民主的治理權

陳水扁以此否定監督執政權的規範

再用陳傳興在《道德不能罷免》書中的話說:「台灣當前的政治危機多少和這個想像的『延遲交付』、契約行為懸置有關,接受(權力)者不斷地自行強制重複導入創傷記憶時間去擴張、撕裂允諾與接受的幻想時間裂縫,造成契約標的物--政府、法治權等淪為無主的虛無狀態,進行非法掠奪占有無主物,混淆無法辨識、分清『對人權』與『對物權』的區別。」

解釋陳傳興這段話,至少有兩項重點浮上來:

第一、陳水扁及民進黨所想像、所要求的「完整」執政權,根本不存在,或說不該存在。那樣一種權力,整個政府如臂使指,立法院沒有反對拉扯,對不起,不可能是民主的「治理權」。民主的「治理權」,本來就是有限的權力。在眾聲喧嘩、各有利益的社會狀況下,將行政代理權交給一個人一個政黨,讓他總綰異聲、協調衝突利益,將行政權做最好的處理,而絕對不是要把行政權交給陳水扁與民進黨,讓他們去遂行自我意志。

陳水扁及民進黨用來自我解釋的藉口,假設了政府應該取得充分遂行自我意志的權力,他們才願意為政府的行為與不行為負責,這是多麼可怕的想法!天底下又哪有那麼便宜的事!

第二,陳水扁及民進黨以不接受執政責任出發,然而實質上卻繼續握有、並使用行政治理權,在過程中,他們就想出種種說法,誇張、擴大「延遲交付」的假象。明明權力已經到手,卻不斷強調國民黨過去種種、共產黨過去種種,甚至進而以媒體為主要敵人,無非都是為了指向「執政權匱乏」。

結果形成奇特的現象,握有執政權的人不相信、不接受自身的政治體制。這正是陳水扁一路「當家鬥爭」的心理基礎。民主已經將權力交在他手中,他卻以這分權力否定監督執政權的一切規範,讓應該與民主同時發生的「法治」,嚴重遲到。於是,從民主中取得的執政權,就成了陳傳興說的「無主物」,成了有權可用、卻無法可管的大怪物!

透過惡法中介

執政者進行竊據主權的統治想像

再用鬧得風風雨雨的「國務機要費」做例證說明吧!明明白白,民主選票將陳水扁送進總統府,他就有了使用國務機要費的權力。那每一塊錢、每一分錢,都是真的。然而六年來陳水扁卻認定自己沒有承襲接受任何管理國務機要費的辦法,於是國務機要費要用的時候,它是確確實實的;換成要管的時候,它就變成幻假飄渺的東西了。藉由延遲不管理、不訂定管理辦法;藉由反覆挪用國民黨時代陋習為擋箭牌,幾千萬上億的國務機要費,就成了「無主物」可以任隨貪慾竊據了。

陳水扁和整個民進黨政府,深深陷在這種製造無主物、對無主物見獵心喜的態度中。他們一邊主張:惡法非法,國民黨威權下訂定的法規,我們沒有必要遵守--如果這些法規不利於他們的貪念的話。另一方面,他們當然就主張:惡法亦法,國民黨怎麼做,我們也就祇能怎麼做--如果這些做法有利於他們的貪念的話。

執政者成為法的最大破壞者,而他們破壞法與立法精神,最大的利器,就是靠不斷游移於「惡法非法」與「惡法亦法」之間的詭辯。「惡法」的存在,也就是一個可以被他們怪罪的國民黨錯誤過去的存在,成為他們最大、最不可或缺的方便。這樣的治理者,自然就不會致力於「與民更始」,自然就不會要努力祛除「惡法」,重訂「良法」。相反地,他們依附在「惡法」之上,透過「惡法」的中介,進行他們「竊據主權」的統治想像。

這是今天貪腐問題,最深刻的根源。因而,如果真要處理貪腐問題,就非得處理陳水扁與民進黨政府自覺或不自覺棲息在「惡法矛盾」上的態度。

主權屬於人民

民選總統必須在多數信任下行事

在法的精神被操弄破壞的條件下,我們別無選擇,祇能從「人民主權宣言」重新建立起。施明德領導的廣場「反貪腐」運動,可以、也應該進一步開展為人民重申主權的運動。

我們需要一分具體的「人民主權宣言」,講清楚憲法裡沒講清楚的幾件事:第一,主權屬於人民,祇屬於人民,我們選出來的總統,祇是主權下委託的治理者。第二,這樣的治理者,在其有限的委託契約關係中,必須遵守一條最基本的原則,他祇能在「多數信任」之下行事,要做什麼,他必須先溝通、說服取得「多數信任」,當「多數信任」消失時,也就是他的治理者身分消失之時。

推動「人民主權宣言」,並付諸公投實踐,等於是台灣社會重新自我釐清我們要的民主內容,徹底斷絕陳水扁,以及未來任何總統,竊據主權的貪念。明確的「人民主權宣言」,而非沾染眾多過去歷史錯亂的憲法,成為陳水扁及民進黨政府無法逃避必須面對、負責的對象。如此,台灣失去的根本法的精神,也才有可以重植生發枝葉的機會。

讓我們真正「給台灣一個機會」,用「人民主權宣言」做台灣民主新時代真正來臨的開端,我們不祇要爭一個總統下不下台,我們還要回到原點問:陳水扁宣誓就職時講的「願受國家制裁」,那個「國家」到底是什麼?那個「國家」會用什麼標準,對總統的什麼行為進行什麼樣的制裁呢?

誠心籲請各方有智之士,一起為催生「人民主權宣言」,以「人民主權宣言」為深化「反貪腐」運動的下一步,共同思索、共同努力!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forprint/0,4066,130501+132006101200892,00.html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FguHistoryAlumn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