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國務機要費」案的偵辦,雖然第一夫人吳淑珍才是被告,但民進黨立院黨團卻以總統可否擔任證人為事由,而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了釋憲聲請。這個案子並沒有顯著的進展,可是因國家機密的認定及出庭作證等問題,府院黨目前將就總統的「國家機密特權」,而另外提出一個新的聲請釋憲案,全力出擊。若因「國務機要費」案而在短期間內連續提出了兩件釋憲聲請,表面上看來好像尊重司法,但實際上不無「濫訟」疑義,而且浪費國家司法資源。

「司法釋憲制度設立的目的,是為了保障人民權利」,相信所有的「法律人」都能夠朗朗上口,且儘管最早創立此一制度的美國並不乏有漠視人權的紀錄(如一八九六年Plessy vs.Ferguson一案中,最高法院大法官認可了黑白種族隔離政策),但法律人還是猶如制約反應般地堅信不疑。事實上,司法釋憲制度最早起源於美國,但目前我國所實施的這套制度,卻是仿效自德國。也因此,設立司法釋憲制度的目的就不單是為了保障人民權利。甚至於,若揆諸事實而論,歷來的釋憲案涉及人民權者還是少數,而把政治爭端交給司法院大法官解決的情形,卻可謂已成為了「主流」。

美國的司法釋憲制度肇端於一八○三年的「馬伯瑞控告麥迪森」(Marbury vs. Madison)乙案,但該制度並不是憲法中的明文規定。至於麥迪森何許人也?他擁有美國「憲法之父」的美稱,當過美國的第四任總統,「充當」該一劃時代判決的被告時,則為剛上任的國務卿。而馬伯瑞是何許人也?他是當時華盛頓郡新任命的治安法官,但因沒拿到本可拿到的任命令,於是狀告新上任的國務卿麥迪森。

這個案件最後的判決結果,開創了美國司法審查權的先河,也成為日後世界各國競相模仿的司法釋憲制度。只不過,美國司法釋憲制度係寄於具體的訴訟案件當中,唯在基於解決訴訟當事人權利的爭議時,才有附帶地解釋憲法的餘地。儘管如此,美國最高法院仍不免有捲入政治風暴的窘況。相對來說,專以「保障人民權利」的美國最高法院尚且如此,我國司法院大法官非以此為唯一設立目的,恐怕更是經常被迫地捲入了政治風暴的中心。

目前因「國務機要費」案已聲請或可能將要聲請的釋憲案,根源卻只在於維護「總統」此一憲法機關的地位,甚至可說僅是為了維護涉嫌貪瀆的總統而已。然而,一般非具有法律專業的老百姓們,並不會懂那麼多的憲法制度與程序,但若有一天因自己的權利遭受侵害而要聲請釋憲時,或許就會發現如「當事人適格」及「訴訟費用」等橫亙在前的重重障礙。

日前,民進黨因國民黨將「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列為優先審議法案,並以該法案並非民生法案為由,而在立法院施展強力的肢體動作。如果並非民生法案便可成為施展肢體動作的正當性理由,那麼,為了陳總統的「證人」身分而屢次聲請釋憲,是否也因排擠了其他涉及人民權利釋憲案的審理,同樣也缺乏了正當性呢?

在此次「國務機要費」的審理過程中,「司法釋憲制度設立的目的,是為了保障人民權利」這句法律人所堅信基本信條,實在值得拿出來重新省思。到底保障人民還是保障當權者多些?

(作者為世新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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