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如日前聯合報社論所述,不論紅軍綠營,如今皆處於「等待陳瑞仁結案」的暴風雨前寧靜中。筆者基於多年對司法的觀察,預測國務機要費的偵查結果,恐怕與廣大民眾的樂觀期待,會有很大的落差。

陳瑞仁檢察官說得好,案件的偵辦取決於證據,不是取決於民意,否則人民公審不就好了!然而我們也不能忘記,偵查權柄操在檢察官手中,不在人民手中,檢察官雖然代表國家追訴犯罪,但檢察官終歸是人,當面對強權時,凡是人都不免要倒抽一口冷氣。上焉者竭力抗爭,中焉者不做不錯,下焉者曲意逢迎,這就是人性。

美國的獨立檢察官制度,是以制度的保障儘可能地將偵查的阻礙及人性的怯懦予以排除,當然此種排除仍非絕對。在根本沒有獨立檢察官制度的台灣,不論陳瑞仁以往在一般性黑金案件上的風評如何OK,人民對陳瑞仁的期待,不正如人治社會中對聖君賢相的期待,一樣地不切實際,一樣地純靠運氣?

台灣司法體系的成熟度,還離「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差得老遠。若非如此,就不會發生「不搜索民生寓所」這種事,對駙馬的偵辦是如此,那麼對皇后呢?SOGO案的「因為李恆隆與黃芳彥說詞不一,所以均不採信,僅以扁嫂實際消費禮券之金額為斷」即是明證。至於對國王呢?「相隔十三天的隔離訊問」還能不能發見真實,法律實務人士都心裡有數。重點是:當檢察官的偵查作為每每遇上第一家庭就立刻矮上一截時,證據就挖不出來,此時,所謂的「取決於證據」就是一個空話,一個遁詞!

觀察台灣司法歷年來在政治性案件中的表現,其紀錄是十分不堪的。台灣司法史上雖曾出現吉光片羽式的佳作,例如八十九年初黃世銘檢察長及承辦興票案的洪泰文主任檢察官力拒高層於大選前傳訊宋楚瑜的指示,但基本上仍屬於「消極不作為」式的佳作;至於「作為」式的佳作,例如吳光釗法官及郭美杏法官分別對現任元首及前任元首做出敗訴的民事判決,但基本上仍屬於道歉與賠償的性質,其在政治上將造成的影響,均遠不及國務機要費案。今天陳瑞仁檢察官的偵辦結果,若對阿扁不利,將直接「扳倒」一個政權,台灣的司法已達到這個水準了嗎?

施明德主席說得好:我們是對證據事實寄予厚望,不是對陳瑞仁檢察官寄予厚望。不錯,依筆者執業律師十八年的判斷,亦認為國務機要費案若不至少成立偽造文書,即屬天理難容。但是施主席亦說過:「台灣的司法,我已領教過了」。如今檢察官面對的是一個可能立即「扳倒一個政權」的司法案件,國王、皇后及無數群臣的龐大利益將因此煙消雲散,其干預司法的力量必然史無前例,倘若施主席不得不再度領教一次台灣司法的墮落,亦屬毫不為奇。

我多麼希望我是錯的,但是如果沒有獨立檢察官或類似制度的保障,在第一個、第二個罪人相繼冒出頭後,將來還會出現無數的罪人。至於陳瑞仁檢察官會不會是第三個罪人,就屏息以待吧!

http://udn.com/NEWS/OPINION/X1/35651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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