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在帛琉承認:確有挪用私人發票來報銷國務機要費的行為,並說,那是為拚外交,並沒有一毛錢流入私人口袋。

挪用私人發票(例如李小姐所提供的君悅飯店發票),來報銷國務機要費(這項經費的性質,恐怕也不是如字義那樣的機密和重要),不遵循合法的會計程序,已經構成違法和犯罪。那通常是機關裡小職員幹的事情,怎會勞動到總統夫婦親力親為?對於他倆用這方式報帳,府內會計室能說NO嗎?進一步言,過去六年間,如果總統或他旁邊的人曾指示過會計室:「這可以讓他報銷,那可以讓他報銷。」則府裡的會計、出納機能就形同虛設,府中、宮中俱為一體,公私不分的結果,總統府的財報與博達、訊碟又有何異?

總統說這一切為拚外交,這「拚」字真反諷,拚經濟,經濟倒,拚外交,外交倒,正應了一句台灣俚語:「倚山山倒,倚豬稠,死了豬母。」再說,拚外交不必然非違法不可,總統府的經費支出,有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可資作帳。內部憑證有領據、經手人證明等,外部憑證可以取得發票、小規模事業的收據、非營利事業團體的收據,和領據、經手人證明等,以上這一切合法的內、外憑證來源,就是民間企業也都運用自如,沒有窒礙。偶有發生取不當發票虛假列帳情事,那就涉及老闆侵占淘空公司或作假帳的財報醜聞了。

拚外交,外交部列有外交經費,怎會跑到總統府來報支?如果是貴賓來訪,買禮物送對方,那有店家開立的發票。難道是塞紅包?(這是上述內外憑證網中,唯一的缺口),即便是,也可從現金支領、流動的日期、流程得到印證。而所謂「中國情蒐」、「南線專案」等,也會有專案負責人備齊憑證支領,並簽發領據(即使使用假名)。

沒有一毛錢被挪為私用?司法單位會查明每一筆(發票)有問題經費的資金流程:領取人是誰?領取的方式是現金、支票、匯款?經辦人是誰?當每筆經費的現金流程的拼圖完整呈現,若流向「中國情蒐」、「南線專案」負責人,那總統所說屬實;若沾到陳、趙兩家,那,阿彌陀佛了。

以舉證責任的分擔原則而言,本案在釐清事實真相的過程中,高檢署查黑中心目前所握有的事證,應已包括:不當的發票、在總統府帳冊上用來報銷經費的情形、領取這些公經費的簽收人…等。

面對這些表面優勢的證據,總統若選擇說明清楚,那就必須提出強而有力的證明,否則,空口無憑,而全國百姓看這番曲折,已經無法輕易相信總統的清白了。

報載,查黑中心對本案準備採用的罪行是「偽造文書」和「貪瀆」。這對總統而言,犯罪和受到刑事的訴究是兩回事,憲法第52條可讓刑不上總統,總統可能因此而有恃無恐,大方承認犯行。不過,他可能要面對這種承認的政治後果:在西方國家,這必然導致自動下台。

在東亞國家,這也會引來人民的憤怒,然後下台。在非洲,人民上街,手上拿著傢伙,領導人則抱頭鼠竄。

總統顯然選擇了以上皆非,台灣的情況可以以上皆非嗎?台灣初履兩黨輪替的民主政治,就遭逢觸法且涉及貪瀆的總統夫婦,如果這可以沒事,不必下台,那對以後各任總統,人民如何約束他(她)清白?總統不受人民約束,台灣的民主政治能永續地健全發展嗎?我們能有自信、尊嚴地面對世人嗎?我們的子孫會有光明的未來嗎?

(作者是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祕書長)

http://www.udn.com/2006/10/17/NEWS/OPINION/OPI2/35612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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