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想九月初,「法律捏糬」的疑義中,我們期待什麼樣的法律文化呢?同樣的,日昨發生的中信金控購置結構債的金融操作行為,聲押該公司主管個人的喧鬧中,可能在現有人權保障下,又落入無窮無盡的爭議。筆者認為,與其附和媒體注目企業名人遭受司法追訴,不如重新面對企業法人的社會公民角色,加以社會各項規範的準則。

首先,我們期待企業能為所應為地負起社會責任、自清門戶嗎?美國學者漢彌爾頓曾指出:「這些大型的企業擁有極為廣泛的經濟權力,它所做出的任何決定,都既是經濟的,又是社會的,也都將影響到個人、社團和整個地區。」但是,在台灣哪個大型企業會注意到主計處的統計呢?去年以「五等分位」衡量的所得分配指標,可支配所得最高的五分之一家庭與最低的五分之一家庭,所得差距達六點零四倍,與六年前的五點五倍相比,顯著惡化。自雅典以下的西方哲學和文化,對於公民而言,最大的美德是關心國家政治和公共事務。台灣的企業做為社會實體,對於貧富懸殊是冷漠的,遑論其社會責任乎?

其次,我們是否高舉道德的旗幟,卻又輕忽企業公民的權利義務呢?當企業本身內涵的目的性、其價值訴求和應然定位等陳義都過高時,台灣社會是否能跨越徒呼抗議,進而規範企業?當檢調懷疑中信金控透過其集團香港分行購置結構債的金融操作行為,迂迴而違反常態,平白獲得台幣十億餘元的差價時,媒體報導只強調檢方以涉嫌違反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及背信等三項罪嫌,聲押負責人,而不是針對企業法人本身或是企業行為準則。也就是,所有焦點極少注意到企業做為社會公民的權利和義務!

再者,我們是否偏重企業的經濟面向,卻又輕忽其社會角色呢?政府官員的眼中,企業只是金融改革的對象,全然無視其社會角色。至於企業可將社會基本價值經由日常經營實踐,其倫理運作可和策略相整合的活動方式,這些公民的標準幾乎茫然。所以,整個「二次金改」無法蘊含台灣社會對企業提出的期待,無法正視企業是社會的公民,應承擔起對社會各方面的責任和義務。

最後,二次金改嚴重欠缺對於改革對象的企業進行社會規範,換得的自然是其政經各項勢力的墮落運作、和其對政策的反撲。二○○三年世界經濟論壇認為,企業公民應包括四個內容:「第一、企業的基本價值觀,主要包括遵守法律、現存規則以及國際標準,拒絕腐敗和賄賂,宣導社會公認的商業道德和行為準則。第二、對利益相關群體負責,其中雇員、顧客和股東是最基本的,…第三、對環境的責任,…第四、對社會發展的廣義貢獻,…」以當前世界文明的潮流而言,台灣企業公民文化的形成,一方面依賴於法制化的進程,一方面要求政府的積極有效參與,而「二次金改」既見危機,也是轉機。

http://www.udn.com/2006/10/18/NEWS/OPINION/X1/356308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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