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應以同一把尺檢驗陳水扁與馬英九 2006年11月16日 自由時報 社論

台北市長馬英九前日為首長特別費疑涉不法應訊後,立即傳出其特別費有使用他人發票報帳情事,台北市政府相關主管雖解釋此一事件係為承辦人員便宜行事,以自己消費或向他人索取大額發票,抵用原始小額發票,意圖將此案定位為「行政程序的疏失」,然則此舉到底是「卸責推諉」、「斷尾求生」,抑或確為「程序瑕疵」,真相的水落石出,有待檢方深入調查。此案的發生,其後續政治效應如何,備受矚目,而檢調系統是否使用同一把尺追查類似案件,考驗台灣司法的公信力,更是國人關切的焦點。

在第一夫人吳淑珍因涉及國務機要費案件而遭到檢察官以貪污等罪起訴之際,馬英九竟也爆發特別費疑涉假發票報帳事件,一場政治大風暴似乎已在醞釀形成。平心而論,馬英九特別費問題遭到檢舉告發,雖為綠營人士反制藍營不斷爆料國務機要費的策略,但仔細檢視馬英九的特別費使用情形,確實令人產生疑竇。

首先,馬英九的一半特支費係直接匯入私人帳戶,還列入財產申報,這種作法顯然是將特支費當成個人的財產在使用,違法事實相當明確。其次,馬英九曾一再表示,他的財產大多是存款,並未作其他投資,如此比較透明化,可供外界的檢驗。然而,外界曾仔細估算馬英九市長任內存款的增加,每年約四百萬元,馬市長夫婦的收入,加上利息,每年約六百萬元,馬市長一家的用度,加上一對女兒均曾留學美國,就讀學費相當昂貴的大學,保守估計每人一年約花費一百五十萬元,因此除非異乎常人的節儉,否則不可能每年存下四百萬元的積蓄。

馬英九以清廉自許,最近更頻頻以高道德標準要求陳總統下台,如今卻爆發假發票報帳弊案,雖立即向市民道歉,坦承未盡監督之責,不過此舉仍不足以證明其個人的清白。其實,當初藍營一再攻訐陳總統的國務機要費問題時,識者即指出過去首長特別費之使用規定不明,充斥官場陋習,如果普遍調查深究,全國的行政首長恐怕很少能夠倖免於法律的追究,徹底解決此一弊端唯有從制度的改革著手,方為治本的方法。令人遺憾的是,不僅政治人物陷入政治惡鬥,有兩套標準,不思制度的改革,職司查帳稽核的審計部對於陳總統國務機要費與馬英九特別費顯然更有兩套標準,以致對陳總統百般挑剔,對馬英九則寬容有加,甚至立委質詢其中的疑點時,審計部發言人竟然惱羞成怒,公開指稱馬英九特別費沒有問題,並指責立委「莫名其妙」,其心態實在可議。

馬英九既深陷弊案泥淖,可以預見的是,過去這一段日子以來藍營如何辱罵陳水扁總統的言詞,必將一一回報到他們身上。這固然是台灣政壇冤冤相報的惡果,然而,吾人認為,國人在這些政治表象之外更應重視轉型正義如何落實的課題。換言之,台灣從威權統治走向民主的過程中,上自憲法、法令規章,下至官場運作習性,都未徹底轉型,仍因循舊章,陋習不改,結構性問題依舊,因此任何政治人物一旦在此舊架構中做事,猶如在泥濘中行走,如何能不沾染一點污泥?如今,除了司法調查必須鍥而不捨,使一切不法情事現形,得到法律的制裁,迫切的課題乃是政治人物能夠超越藍綠惡鬥的框架,理性檢討制度的弊端,去除陋習,修改惡法,使之合身、合用、合宜,才能打開當前台灣政壇最大的死結。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nov/16/today-s1.htm



憲法第五十二條之憲政真義

-兼論國務機要費案之訴追-
■ 李鴻禧

本(十一)月初,國務機要費案偵查終結,檢察官陳瑞仁將總統夫人吳淑珍等人以貪污罪名起訴,並將陳水扁總統列為共同正犯,而謂「總統所涉貪瀆罪嫌,因受憲法第五十二條保障,俟其經罷免或解職後再行追究」。

按依現行中華民國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之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其憲法意旨,一方面,因行政首長之總統,通常對外代表國家,以國家名義來表示國家意志,對內公布法令、任免文武官員,為全國政治領袖,其實際選舉所得選票、所獲民眾支持也高於其他選舉,地位崇隆,其尊嚴自應受憲法或法令所推崇。同時,另一方面,這種規定,也是三權分立與制衡之重要而不可或缺之機制,旨在確保行政機關之總統,安心且專心地行使其職權,庶幾能日理萬機,以維護國家政局安定及對外關係之良好發展,不受檢查機關或司法機關濫借刑案訴追之名恣意滋擾干預,不讓總統經常為一張禮券或一張發票之來源或使用,而疲於奔走檢察處或法院來澄清是否合法。

抑且,這種「刑事豁免權」(Immunitat),事實上,不但在維護總統尊嚴、保障總統專心行使職權,而且更是用來維護檢察機關與各級法院之超然獨立、不受干涉,以確保其公信力與令譽。衡諸現代世界各國刑事訴訟法通例,莫不採用「檢察一體」體例,檢察官原就是代表國家行使公訴的行政官員,其偵查、起訴,本來就要受全國檢察總長和各級檢察機關檢察長之指揮與監督,其指揮監督機關對偵查起訴程序不同意時,且可另行指派他人更新訴追程序。而實際上,各國檢察總長殆都由總統或內閣總理任命,在英美法系法務部長同時是檢察總長,他們必須聽命總統或內閣總理之指揮監督;在這種體制下,希冀各級檢察機關之檢察官,進行對總統之刑事偵查訴追,事實上近乎不可能,而不訴追又會傷害檢察機關之公平正義之公信力。因而,世界各國比較憲法之普遍原理與體例,就採行政首長之「刑事豁免權」制度,使檢察機關能迴避對總統或內閣總理之訴追,以確保其公信力與令譽。同時,依「不告不理」之刑事法規原理,讓各級法院也能迴避恣肆侵犯行政首長,以免造成司法與行政之權力分立與制衡之齟齬衝突,輕則引起行政機關因焉全面壟斷司法及檢察人事任免,形成「法院及檢察機關是政府執政黨開的」惡果,重則醞釀憲政危機、激起國家動亂。

然而,這種「刑事豁免權」重在保障總統職位尊嚴及職權行使,並非旨在保護總統個人,故而總統因居此職位而有反射的豁免權,但卻無權自行放棄。正如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總統率全國陸海空軍,或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總統依法任免文武官員。這些總統職位上權能,總統不能私自「下放」或「拋棄」一樣。這次國務機要費案,陳水扁總統充分自信,認為既無貪污、何怕偵查而放棄「刑事豁免權」,固然未能理解此制之憲法真義;不過陳瑞仁檢察官應該是「刑事訴訟法制」專業官員,竟然借陳總統之放棄豁免權,逕自偵查訴追,高檢署檢察長、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也都毫無此舉違憲之感覺。他們對憲法第五十二條比較憲法上普世規定如此無知,固然令人瞠目詫異,而對刑事訴訟法基本概念之「刑事訴訟法效力界限」,行政首長與國會議員有其「治外法權」領域,都無正確理解,這才令人感到悲哀痛心。陳瑞仁檢察官之汲汲表明他是「深綠」,大談「揮淚斬馬謖」,聽說有檢察長請「名嘴」而非憲法學者專家諮諏,又據報導這些檢察官員的「英雄行為」,還有國會議員要求「明令表揚」,台灣法界蹂躪踐踏憲法尊嚴之諸此行為,在亞非落伍未開發國家恐怕也不可多見。這是台灣憲政與司法的悲哀。

筆者濫竽台灣憲法學界,研究比較憲法五十餘年,曾為擔心檢察機關踐踏憲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早於今年九月二十三日及二十五日,透過民視台各以半小時時段,紹述如本文所論之總統刑事豁免權之憲法真義,希冀台灣之司法、檢察、政治各界,能真正深入了解憲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不讓國務機要費案荒腔走板,嚴重戕害憲法之尊嚴。事實上,環顧世界各國之憲法普世共識,這種行政首長之刑事豁免權思想與制度,因權力分立與制衡之調諧必要,以及刑事訴訟實務運作之不可或缺,於今殆已成為無可爭議、四海皆準之原理原則。不但民主憲政、司法績優之先進國家,如美、法、德、日、義等,而且連憲政發展中之韓、菲、土、墨等國,幾乎無不視為天經地義、刻意建立。美國耑此特意設立特別檢察官制度,來偵查訴追總統刑事案件而排除一般檢察機關之有此運作,日本憲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國務員(各部會首長及政務委員)任期中,非經內閣總理同意,不得訴追。前者明確建立總統不受一般檢察機關訴追,後者建立「防火牆」以防檢察機關,借偵辦總理部屬而牽連總理,違反憲法保障總理不受刑事訴追之規定。

幸而,台灣法學界及司法實務界,還是有憲法、刑法學學者及法院院長、庭長,具名發表意見,從學理及實務方面論證強調,檢察機關不應繼續借起訴陳總統家屬及幕僚,來蹂躪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違憲訴究總統貪瀆刑責。

然而,憲法第五十二條之刑事豁免權,絕不是庇護總統貪污違法之城堡,總統若有貪瀆違法情事,其應負之「政治責任」與「法律責任」,仍可依現行憲法及相關法律追究。

第一、立法院可以全體三分之二多數,決議提出彈劾或罷免總統案,若彈劾或罷免成功,總統就須負政治責任去職。

第二、總統若被彈劾或罷免去職,就無總統身分不再有刑事豁免權,無法排拒檢察機關之偵查訴追,以及法院之審問處罰,而負法律責任。

第三、總統所犯若為內亂外患罪,原就無刑事豁免權,若所犯為其他罪名而情節重大時,必難逃過立法院推展之彈劾或罷免,一經彈劾或罷免,就無刑事豁免權可以排拒刑事追究。

在兩蔣時代,不但長年發佈戒嚴、實施動員戡亂緊急體制,踐踏蹂躪憲法,而且完全控制審檢司法軍法體系,扼殺司法獨立。幸而,李登輝、陳水扁兩位總統,用心呵護司法之超然獨立、支持司法改革。殊不料,陳總統過猶不及,到花蓮地檢作證,在國務機要費又違憲放棄刑事豁免權、並聲明不上訴而辭職。同時檢察體系竟然無視法學界法院實務界之批評懷疑,霸王硬上弓,踐踏憲法自毀長城,可嘆可惜。

(作者為台大名譽教授,憲法專攻)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nov/16/today-o2.htm



同一把尺量馬扁

不可大小眼

■ 廖經庭

馬英九因特支費發票有假報帳之嫌,遭到檢方約談,雖然馬英九指出自己事先並不知下屬使用其他發票報特支費,自認無罪,但在泛藍緊咬陳水扁總統國務機要費疑雲之際,檢方千萬不可大小眼,該有什麼證據就辦到什麼程度。

先前陳水扁總統面臨國務機要費浮報疑問,檢察官陳瑞仁依舊起訴第一夫人吳淑珍與其他相關人士。如今馬英九雖然勇敢承認市府團隊的錯誤,但他也有一套自己的說詞,即「事前毫不知情」,但單憑一句「毫不知情」便要檢方放過馬市長一「馬」嗎?

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千萬不能因人辦案,一切應該依法審判,有罪就應勇敢起訴,不然便應還給他人清白。檢方若能秉持公正原則處理阿扁總統的國務機要費與馬市長的特支費案件,不因人而改變檢調原則,相信社會大眾會給予檢方百分之百的肯定。

(作者為國立中央大學學生)

沾到鍋了

■ 林正森

關於每月十七萬的特別費餘款與利息,到底如何處理?馬英九表示,全台灣六千五百位首長的特別費,使用方式都是一樣的,這分明就是為了「牽拖」做準備。如果被判有罪,那麼有六千五百位要陪葬。如果沒罪,一樣維持清廉的形象。

另外,馬小九的費用是否該由公費支出?如果不是,馬英九又為何退還?退還這個動作難道不是作賊心虛嗎?還有以犒賞名義支出的部分,有沒有作假核銷,下午道貌岸然地說,都依法行事;當天晚上則開記者會指出,有一名已調職的前承辦科員為了貪圖省事拿假發票核銷特別費,這些全與馬英九無關?

凡是有玷汙到他的清廉,就立即做切割、消毒,全是不沾鍋的反射動作。期盼檢調單位能以國務機要費之標準與行事作風,來公正偵辦此案。(作者為中山大學研究生)

監督不周?

■ 余哲彰

馬英九接受侯寬仁檢察官偵訊後不久,台北市政府官員余文坦承其四年來用假發票替馬英九的特支費報帳,而在台灣的政壇中引發了強烈的震撼。

然而,最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面對如此難堪的局面,馬英九竟然召開記者會,強調過去他都不知道,在他「主動發現」後,也已主動將余文移送法辦,並以其「監督不周」為由向社會道歉,將所有的責任撇得一乾二淨。

身為行政首長的主要任務就是監督下屬依法行政,如果馬英九今天可以「監督不周」為由就把所有的責任都踢給下屬的話,若真的不幸讓他當上總統,哪天軍事將領統統都向中國投降時,馬英九難道也可以哭哭啼啼的說都是他「監督不周」,才造成下屬叛變嗎?(作者為公務員)

馬罩不住了

■ 許建榮

特支費問題,已報單據項目除了被立委踢爆馬英九用家庭生活開支核銷特支費外,高檢署查黑中心也聲明假發票是檢方自行過濾發票,絕非十四日晚間北市府記者會表示是市府自行發現。另外,在問題單據上,馬英九團隊更將責任全推給報帳的小職員,指稱其方便行事換用假發票等等。完全避談馬英九核銷的發票內容為何,也不談每月十七萬免單據直接匯入馬英九個人帳戶,累積迄今約一六○○萬元的特支費。

特支費發展迄今,某些媒體的表現更是有計畫的為馬英九個人形塑形象,不僅表示馬英九若貪污,全台沒有清官;而且十四日某晚報更以頭條報導馬英九全程站著應訊,企圖形塑馬的形象,但法院卻澄清馬英九是全程坐著應訊。(作者為文字工作者)

跌下神壇

■ 張世賢

馬英九涉嫌蒐集假發票作帳,加上先前坦承每月將十七萬特支費直接匯入戶頭的醜聞,在目前的法規下已是既遂犯,處境實比阿扁更為難堪。

近年來藍軍拱為救世主的馬主席,在「國務機要費」一案見獵心喜、玩法縱容紅軍長期大鬧首都的馬市長,這次跌下神壇後很可能慘不忍睹。

醜事被踢爆後,照例把責任推給無辜的屬下,連自家帳戶的錢怎麼進來都一臉茫然的「不沾鍋」,大概當不起受人膜拜的神父了。(作者為台灣北社社員)

欺騙社會

■ 李毅清

特別費問題,馬市長及李秘書長的說明根本是欺騙社會,因為:

一、用一張自己或別人的大額發票來頂替公家多張的小額發票,金額難相符。

二、依公家機關付款規定,小額可用零用金,大額用支票。發票互換,品名不同,廠商不同,如何付款?

三、大額發票除非刻意請廠商開立消耗品,否則有可能需要登錄財產,因而產生不登錄違法、要登錄卻無實物的窘境。

四、公物請購、公款支付有一定的程序,一張支出憑證上有請購人、出納、會計、驗收、總務、主管…等多人蓋章,實物與單據品名不同,如何通過驗收這一關?又怎可能胡搞多年不被發現?(作者為退休教師)

偽造文書

■ 黃世興

以假發票報帳,馬英九諉稱係市府承辦員個人的瑕疵行為,以大額發票替代小額發票來報帳,是有觸犯刑法第二一四條偽造文書罪之嫌。唯該法條須以偽造文書之事實是否「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為論斷基礎。馬英九當然會辯稱他依法行政,沒有貪污,金額亦未溢領,不會損害到公眾或他人,致無偽造文書之罪嫌。

但,何以承辦員會「主動」拿大額發票「充當」小額發票報帳?合理的懷疑是:是否因持有之發票金額已超過特別費應有單據規定的十七萬,剩下的發票不用報了,這樣就可挑大額的來報,方便省事,反正特別費另一半十七萬是不用單據的,正可納入私人帳戶之中?若是,特別費「飽入私囊」,而非用在公益,此部份除涉及貪污外,因造成公帑私用之損害,難逃偽造文書之罪嫌;更何況公務員以假發票報帳即已構成對國家典章制度之「損害」,能說不是「偽造文書」嗎?願檢調加緊偵辦,給國人一個公平的交代。(作者為民間企業負責人)

比照下台

■ 黃福成

馬英九以超高標準來檢驗阿扁,在沒有明確證據證明阿扁貪污的情形之下,一而再、再而三地發動罷免阿扁,要阿扁立即下台。現在馬英九自己的特別費卻以假發票來報帳,已經涉及偽造文書及貪瀆罪嫌。

在此,我們同樣以馬英九用超高標準檢驗阿扁的方式來要求馬英九立即下台。馬英九不要再裝可憐、裝無辜了,絕對要像個男人,敢做敢當,趕快辭掉台北市長吧!

(作者為外務員)

起訴就退選

■ 張家倫

馬市長打扁可以說是不遺餘力,為了深藍的選票,居然可以無所不用其極的拉扁下台,他更說國務機要費爭議是人民觀感的問題,不是單就司法觀點所能解決的,且總統應以最高道德標準做人民的表率,所以阿扁說謊、吳淑珍的一三二萬鑽戒說不清就得下台,因為這是誠信問題!

相同的,如果阿扁應該為誠信問題下台,那麼台灣人民今天就應以同樣的道德標準要求馬英九這位藍軍二○○八準總統候選人,若特支費案遭檢調起訴,應比照國務機要費案的規格辦理,馬市長應立即宣布放棄角逐二○○八!因為在台灣被起訴的人是沒資格當總統的,這不也是泛藍為阿扁所定下的最高道德標準嗎?(作者為工廠助管師)

請問審計長

■ 陳國恭

馬英九終於因特支費的問題被約談了,當大家都在關注時,北市府昨晚卻自爆有承辦人員以假發票報帳情事,令大家當場傻眼。

我們不知市府此舉是否因怕檢調方面深查而被發現,面子難看所作的斷尾求生法。但之前審計處不是說已查過了,一切OK?難道這些官員說謊、瀆職,希望相關人員給個說法,也希望檢調單位能另案偵查。

(作者為業務經理)

睜眼說瞎話

■ 篤實農

十四日下午北市府秘書處召開記者會,說明余姓承辦人有報假帳情事,而且連續三年發票收據約三千多張、金額達八、九十萬元,證明審計部之前說的是大謊話,竟然庇護馬英九貪瀆,現在內容已曝光,要如何自圓其說?在此期盼檢調單位速將審計長及發言人王永興等二人以包庇貪瀆之嫌,比照陳總統國務機要費案標準迅速傳訊查辦,給社會大眾一個正確、公平、公正的交代,以昭公信。(作者業農)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nov/16/today-o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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