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愛滋病患、身心障礙等弱勢族群的關懷之家或中途之家,常遭社區住戶逐出原居所,有家歸不得的困境可望獲得改善!內政部制定「住宅法草案」納入「反住宅歧視」與「社會住宅」專章,嚴禁住宅社區以疾病、身心障礙等理由排拒弱勢族群入住。

這項法案最快將於今年底提報行政院審議。但相關團體認為立意雖佳,但仍隱藏風險。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即指出,《傳染病防治法》對需隔離者已有相關規定,住宅法又特別挑明,恐反成為社區排斥的把柄,建議僅訂定宣示性法條即可。

台灣關愛之家協會創辦人楊捷則認為,為避免人人對罹患法定傳染病者避之唯恐不及,住宅法草案明確規範為「需隔離者」,其他不得拒絕,應屬合理,但應附加「若經治療痊癒且醫師鑑定確可返回社區者,仍應享有居住自由」。

中華智障者家長總會副秘書長孫一信認為,住宅法中增列反歧視條文確實有必要,但卻不宜增列「有法定傳染病且須隔離者除外」字樣。

負責法案制定的內政部營建署主任秘書陳茂春指出,未來違反法令,以身心障礙、疾病等理由,對住宅承租人、承買人或是貸款人有歧視待遇,將被處以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如果不聽從裁示予以改善,政府還可連續、按次處罰。但為避免部分疾病有立即傳染性危險,如SARS等法定傳染病依法應予隔離者,則不在此限。

過去曾發生一所啟智技藝訓練中心在桃園中壢某處社區購買二戶獨立房舍,收容並訓練身心障礙者,卻遭當地居民以「降低生活品質、房價」為由,集體阻擋,甚至斷水斷電。

陳茂春說,為避免身心障礙等族群遭到社區排擠,「住宅法草案」明訂,任何人不得以年齡、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性傾向、婚姻、容貌、身心障礙、疾病、更生保護、家戶組成等屬性或條件,對住宅的承租人、承買人或貸款人歧視待遇。

惟「法定傳染病依法應予隔離者」不在此限,而對於相關疾病的認定,將交由衛生署制訂。

除了禁止歧視外,這項草案還納入「社會住宅」專章,規定政府應直接興建或鼓勵民間興建、經營社會住宅,以解決弱勢族群的居住問題。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forprint/0,4066,110501+112006111200033,00.html



2006.11.12  中國時報 法定傳染病排除條款 恐衍生爭議 王莫昀/新聞分析

為照顧弱勢族群,內政部在「住宅法」裡,納入許多社會照護、社會福利概念,明定「法定傳染病依法應予以隔離」部分,排除在「反住宅歧視」規範外,倘若這項定義,無法有效釐清,未來實施時,恐怕將衍生出更多爭議。

內政部官員明白指出,愛滋病等疾病都不屬於法令排除反住宅歧視範圍,並強調適用疾病,將交由衛生署決定。

但問題是,相關單位如何篩選出屬於「法定傳染病應予隔離」的疾病。

這項條款如同兩面刃般,訂鬆了,恐怕讓一些可怕傳染病在民間散布開來;訂緊了,又將讓政府照顧社會弱勢族群美意,付諸東流。

而強制民眾接受鄰家有法定傳染病病患,卻未宣導落實防治方法,恐令居民心裡忐忑不安,甚至產生反淘汰現象,導致有能力居民紛紛遷出,留下來的人,每天活在傳染陰影下,身心備受煎熬。

因此,僅制定「住宅法」強迫民眾接受、不得排擠弱勢族群是不夠的;重要的是,如何教導民眾擁有正確的觀念,包括如何做好疾病防治,或是協助民眾排除對性傾向不同、身心障礙者的疑慮,將是這項新措施的必要配套措施。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forprint/0,4066,110501+112006111200034,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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