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憲法第五十二條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是否包括不可傳喚、拘提、搜索、羈押等保全證據、啟動偵查之程序?法界人士對此見解互異。
有謂一切相關之偵查活動均不可啟動,其理由除在維持國家元首之尊嚴外,亦在防止有心人士藉事生非,以妨礙總統職權之行使,破壞政局之安定;惟亦有謂此刑事豁免權只限於起訴、審判之程序,故檢察官仍可有傳訊等保全證據、啟動偵查之行動,其理由在於認倘總統經罷免或解職後方得為刑事訴究,罷免或解職程序曠日廢時,當事人即可尋機湮滅證據,自無從在罷免後對其進行刑事追訴、審判、處罰。針對此問題,本人評析如下:
司法實務上,必須審究者乃:檢察官之偵查活動是否對總統之尊崇與保障造成侵害,以及是否妨礙總統職權之行使,破壞政局之安定,以及妨礙對外關係之正常發展等加以具體判斷,非可一概而論。
倘檢察官之偵查活動會產生上開負面作用,則檢察官不可任意啟動偵查程序;反之,則可為傳訊等與「總統之尊崇與保障、總統職權之行使、政局之安定、對外關係之正常發展等」無關之偵查作為,以保全證據。又拘提、逮捕、聲請羈押總統個人及搜索總統個人之處所等強制處分,因已對總統個人產生上開負面作用,故檢察官不會實施該等強制處分。
有關國務機要費案,因涉及總統以外之人,故為釐清總統以外之人有無涉及刑事犯罪,有對涉案人之相關證據(無論利害關係人主動提出或檢察官要求提出)扣押之必要性,此與總統受憲法保障之刑事豁免權無涉,應予釐清。
再者,總統以證人或訴訟關係人之身分「同意」接受檢察官訊問,亦與總統受憲法保障之刑事豁免權無涉,故陳瑞仁檢察官在總統「同意下」以證人或訴訟關係人之身分(按並非被告身分)接受訊問,不涉及憲法第五十二條之爭議。
針對本案,檢察官當面告知總統可能涉及之罪名及可以請律師在場等語,係因將涉及人權保障之權利告知事項「提前」告知訴訟關係人,以免造成日後對訴訟關係人之突襲,此乃刑事訴訟程序保障所有訴訟關係人「防禦利益」之體現,與刑事訴訟保障人權之世界潮流相吻合。
惟為了呼應時代子民對享有統治權者應清廉執政之強烈要求,其根本解決之道,乃即刻修改憲法第五十二條(以增修條文方式亦可),將國家元首之重大貪瀆罪排除刑事豁免權之外,以期執政者不敢輕易造次。
又雖有謂本次元首被傳訊之事,應聲請釋憲尋求解決云云,然本件因元首夫人被起訴,元首亦被列為共犯,引起各方政治角力之拉鋸,已形成所謂之「政治問題」,此在美國大法官們已形成共識:政治問題不予解決!故我國大法官亦應無解決空間矣。
http://udn.com/NEWS/OPINION/X1/3599084.shtml
- Nov 11 Sat 2006 09:31
元首被傳訊應釋憲? 大法官不解決政治問題 【聯合報/邱忠義/台北地檢調法務辦事檢察官(台北市)】 2006.11.11 01:4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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