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完了阿扁總統的真情告白,我感想有二:

其一,就法論法,法院應該判這個起訴案無罪,因為所謂「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並不是如檢察官所稱的「即成犯」,而是法理上所稱的「結果犯」,必須完成不法所有之意圖而將發票申領的公款入於私囊,始足構成,本案起訴事實尚難證明如此。

其二,今天何以阿扁及夫人會遭到如此冤屈,實在是因為阿扁自己把「總統」這個職位做小了;以前到花蓮作證的往事,以及這次自己不維護「總統刑事豁免權」的憲法體制,任由檢察官進入總統辦公處所訊問總統;如此總統配合檢察官一起破壞憲法制度,還美其名為「尊重司法」,殊不知是在踐踏憲政體制,如今阿扁自己遭殃事小,連累本土政權形象折損,國家名譽在國際上受人訕笑,真讓國人痛心。

國務機要費制度不明確,在審計、主計上的處理程序難以適從;機密外交花費、報銷,因涉國家安全,難以作為刑事被告答辯材料。如此這般,在憲法制定者的制度設計上,其實都已作過相當考量,才會有憲法第五十二條「總統不受刑事上之訴究」這樣對總統「職位」的特殊保障。當初本案檢察官無視此莊嚴制度,阿扁也配合予以破壞,如今後果這麼嚴重,連堂堂國家元首也要怨嘆受到檢察官的不公平對待,簡直是一場憲政災難!

http://www.udn.com/2006/11/7/NEWS/OPINION/X1/359212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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