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刑事訴訟實務上看,陳總統一審有罪就下台這話,和他堅持做到二○○八沒兩樣。

目前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從內部抽籤分案、案卷送達、法官閱卷、訂庭期、了解相關當事人有沒有委任律師、發出第一批傳票通知被告及律師,就要花上個把月。然後,被告、律師應傳到庭,大家開始進入準備程序。

妙就妙在這個準備程序會開幾次庭,開多久沒個準。如果阿扁以總統公務繁忙向法庭告個兩、三次假,再由吳淑珍以身體不適請幾個假,兩人輪流請,就可花兩三個月。

這樣,準備程序就結束了?對不起,陳總統、他的律師群只要拿七百多張涉案發票的消費者、使用人作文章,這個準備庭幾乎就沒結束的一天。

譬如說,阿扁的律師團只要和法官討論每一張發票的消費者,是不是應該列入傳喚證人的名單,就要花好幾個月。即使搞定了傳喚證人名單,未來要如何傳喚,傳票要如何合法送達,都要花時間。

尤其國外證人的傳喚很麻煩。只要有一個證人在美國,法官還要先請律師查報地址,律師敢拖的話,光查報一個地址,就可以拖個一、兩個月。

再談這個可能在大陸的甲君。他人在何處,要怎麼傳喚,需不需要透過海基、海協兩會協助認證及合法送達,可能得花個三、五個月。

就前面稍為點到的拖法,準備程序隨便就可拖到二○○八年五月。請注意,真正的審理程序還沒開始,而且這個程序一開,還能再拖個一、兩年。到時候,別說阿扁的任期早就結束下台,恐怕連下一任總統都準備要競選連任了,阿扁這位前總統的一審都還沒判決。

http://www.udn.com/2006/11/7/NEWS/OPINION/X1/359213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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