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日前再度祭出對包括從大陸進口的鞋及非塗布紙的反傾銷調查,這是在年初雲林毛巾進口救濟調查進行到一半,忽然殺出程咬金的財政部,呼應蘇揆表示政府要積極維護本土企業指示。

即使是維繫英國自由貿易傳統的大經濟學家凱因斯,也不反對在適當的情況下動用反傾銷機制。因此只要財政部不濫用,當然沒有完全反對反傾銷的理由。可是我們真正完全掌握反傾銷的機制了嗎?政府真的以反傾銷實現了保護本土企業的德政了嗎?

詳細研究了毛巾案反傾銷調查的經過及結果,使我們不得不懷疑政府倡導反傾銷,如果不是雷聲大雨點小,可能還有掛羊頭賣狗肉的嫌疑。不僅如此,整個調查過程恐怕還有自曝其短的危險。較明顯的問題包括:

一、規範簡陋:我們現在的反傾銷機制是由「關稅法」及「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的幾條規定處理。很多世貿組織反傾銷協定有關規定在國內法上都付諸闕如。

二、程序渙散:國內法與協定有關調查上的規定相比,顯得鬆散。例如財政部在毛巾案的主動職權調查,就不是我們國內法上面的規定。實踐方面例如應該有十幾位貿調會委員出席的聽證會,通常都只有主席出來主持會議。

三、論證不週:例如財政部在毛巾案認定大陸毛巾產業不能享受市場地位,只對大陸經濟做一般的、已經不是很正確的描述,主張中國政府對經濟的整體仍有很大控制權,所以不是市場經濟。像這樣的論證不僅含糊籠統,更與協定的要求不符。

四、計算錯誤:對於關鍵的技術性傾銷幅度的計算只能用一無是處形容,不僅使用了毫不相干的、錯誤的印度產品數據,而且使用了沒有正確調整的過高出口價格。兩個錯誤加在一起得出來的傾銷幅度,當然是對國內產業更是不利的過低稅率。

五、掩掩遮遮:也許由於對反傾銷規範沒有足夠的信心,很多地方都採取掩飾不是機密數據的辦法。例如用來計算傾銷幅度的出口價格與國內價值,居然都用「xxx」使人如墜五里霧中。還有一個創舉,是把中方的法律意見依中方的要求視為機密,不向我方公開。

六、形同放水:傾銷調查做是做了,但是效果不彰,更沒有達到應有的嚴格要求。例如傾銷幅度計算錯誤偏低,與應有的傾銷稅率落差過大;又如採取價格具結,允許大陸廠商以外人都不知道的價格(又是「xxx」)免於傾銷稅稅率的適用,身受其害的當然只有國內的業者。

多年來政府一直在日內瓦以第三者身分參加其他會員國爭端。據說,因此學習和豐富了我國反傾銷的知識和能力。當然,參加比不參加好。不過,我們所不了解的是:何以政府認為在千里之外以第三者身分搖旗吶喊,比在國內嚴肅對待反傾銷程序,積極消除前面指出的誤失更為重要?

http://www.udn.com/2006/10/24/NEWS/OPINION/X1/35716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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