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道的反貪腐運動,被形容為新公民運動,那麼怎樣才真算是「新」公民?

首先,新公民要堅持舊公民政治中的理想原則,就是人民的各種自由與人權絕不能因各種藉口而打折扣,例如我們有百分之百的言論自由,我們有絕對的免於恐懼的自由。長久以來,政客與政府會隨著他們統治的需要來限制人民的自由人權,說什麼「言論自由不能無限上綱」、「人權不是絕對的」,以國家安全為遮羞布,或者說「社會不能動亂」、「保護兒童青少年」、「考慮治安與社會成本」等等來壓制人民的自由。然而,這些說法都不能構成剝奪公民自由的理由。

同樣的,新公民也要堅持,法律的存在是為了保障自由人權,而不是為了管理限制人民。像集會遊行法,是為了保障集會自由,讓公民更方便有效的表達意見,而不是阻擋公民發聲。各縣市長官無權否定公民的集會遊行自由。目前的集會遊行法因此有修法的必要,而充滿封建意識的侮辱公署罪也應該廢除。

舊有的公民指著就是一個國家的成年人公民,而在政客的操弄下,公民被要求對民族國家「死忠」,愛國、愛台灣、不愛台灣等等都變成標籤來區分「公民」與「次等公民」,或者區分「台灣人」(公民)與「中國人」(非公民)。換句話說,舊有的公民想像是具有排斥性的,不但排斥「非公民」(像外勞),也排斥不夠格的「次等公民」(像新移民),那些被懷疑「不愛國」或「不道德」的公民往往都享受不到應有的自由人權。

新的自主公民要反對國家對公民的這種區分排斥,追根究柢,要反對國家主權凌駕於公民自由之上。在全球化的年代,新公民對自由人權的堅持不能再限於國家的疆界,要超越「台灣國」或「中華民國」,充分警覺到政客會運用「愛國」來分裂人民、進行排斥。所謂「愛台灣」不再是愛某個政權、政黨或政客,而是愛台灣的生態環境(而台灣生態環境和全球生態環境不可分),愛台灣的人民(之中有不同立場的人與跨國人民)。

相對於國家進行的種種排斥策略,新公民要進行「最大的包容」,要包容異己、包容外來、包容非常態、包容不同的價值觀、人生觀、性道德等,不要妖魔化任何人;這正是多元文化的精神。

所以,新公民或自主公民不再意味著「某國的公民」,因為新公民不是被國家所定義的。新公民不是單一確定的身分,而是自身內部包容了很多不同且變化的身分。新公民要學習與感受各種人民所身受的不同壓迫與苦楚,而不斷寄身在各種人民身分與運動中抗爭,新公民是被人民彼此之間的互動與包容所定義的。新公民就是所有弱勢邊緣人民學習互相包容所匯集而成的洪(紅)流。

http://www.udn.com/2006/9/30/NEWS/OPINION/X1/353945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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