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扁總部計畫進行「全台開花」的集會遊行,卻遭到南部數縣市遲遲未予核准。施明德痛批這是「沒有戒嚴令的戒嚴作風」,卻也由團隊成員透露「無法取得許可的縣市,不會違法集會」的訊息。不過,我們要問的是:這些縣市憑什麼不准倒扁集會遊行?

從集遊法第十一條「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的規定來看,其精神是「原則許可,例外禁止」。換句話說,主管機關在審核人民申請的集會遊行案件時,只能根據第十一條的內容來駁回申請,否則就是「政府違法」。

集遊法第十一條授予主管機關駁回申請的要件為:一、違反第六條(指禁制區)或第十條規定者(指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之消極資格)。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三、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四、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五、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廢止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申請者。六、申請不合第九條(指事前申請應具備的法定要件)規定者。

除非倒扁總部未曾派員提出申請,但從不同意舉辦集會遊行的縣市首長說詞,大多都集中在「可預見的集會遊行會發生衝突」、「警力不足,難以因應」等,聽來頗有道理,但這些說詞明顯非屬前述第一、四、五、六等項內容的要件。至於是否得以第二、三項作為拒絕的法定理由,恐怕也極為牽強。

沒有人敢輕易否認「遍地開花」可能在南部發生衝突,問題是,可能衝突的來源為何?如果是來自集會遊行成員,而且過去有案例可稽,自然不會有人質疑駁回申請的正當性。但是,可能的衝突若來自外部異議者的挑釁,而讓主管機關以「警力不足」作為駁回理由,那麼集遊法第五條的規定:「對於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予以妨害。」必然形同具文,侯友宜署長宣示的「保護合法、取締非法」也將淪為空話。

更值得注意的是,集遊法於九十一年修正前,與前述第二、三項文字幾近相同的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之虞者」,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認為「有欠具體明確,對於在舉行集會、遊行以前,尚無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僅憑將來有發生之可能,即由主管機關以此作為集會、遊行准否之依據部分,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而宣告「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加上「有明顯事實」的修正結果,也不容主管機關擴張駁准權力。

部分民進黨執政下的地方政府,以橫柴入灶心態硬闖違法、違憲的誤區,人民大概只剩兩條路可選擇,一是「革命」,二是「公民不服從」。倒扁總部應該不願也不會採取第一條路,若是倒扁總部仍然堅持「不會違法集會」的立場,恐怕徒然消耗人民反貪腐的熱忱罷了。

http://udn.com/NEWS/OPINION/X1/3540464.shtml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FguHistoryAlumn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