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機要費案即將偵結,陳水扁總統是否涉及貪瀆等罪備受矚目。據指出,若總統涉案達起訴標準,雖任內享刑事豁免權無法起訴,但檢方將在相關書類中比照「通緝中的共犯」模式,說明總統涉案情節。

憲法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依實務見解,檢察官仍可偵查總統所涉案件,只是在其任內不得起訴。

如果總統犯罪事證明確,雖然查黑中心數次對外說明「不會封存」總統涉案部分,但未來檢方該如何行文才能清楚說明總統涉案程度,成為關注焦點。據指出,屆時檢方在相關書類中,極有可能以「通緝中的共犯」模式,交代扁的涉案情節。

實務界人士指出,「共犯」定義很寬,隨便被同案被告「咬」都會成為「共犯」,對於罪證不足的共犯,檢方會簽結或予不起訴處分;但若相關事證已讓檢察官想通緝某個共犯,即代表其涉案程度幾已無異於同案被起訴的被告,只差「到案」即可起訴。

據指出,檢方未來若援引「通緝中的共犯」模式處理,其意義已不在於「到不到案」,而在於凸顯檢方認定扁涉案事證明確,只因受限於總統刑事豁免權任內無法起訴,就像無法起訴未到案的「通緝中的共犯」。

事實上,目前根據查黑中心查訪到的事證,加上總統自承以假發票報國務機要費,幾可確定總統及總統府內核銷國務機要費的核心人士涉及偽造文書。

據指出,未來檢方二次訊扁時,若扁再提不出新的有利於己的說詞,或無法回答檢方的質疑,屆時檢方偵結國務機要費案,應至少會依偽造文書罪起訴相關人,並在起訴書中詳細交代扁的涉案情節,且除了一些機密事項,應會「全都露」。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4/3540579.shtml




國務費案 經手官員限制出境【2006/10/01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國務機要費案有重大發展,可靠消息來源透露,被限制出境的涉案關係人除了杏林新生製藥公司負責人李碧君,還有曾參與領取、核銷國務機要費的公職人員,也被下令境管,案情有升高趨勢。

據了解,涉案被限制出境的公職人員,曾經手國務機要費相關業務,檢方擔心關鍵涉案人一旦出境,對相關案情的後續調查,可能有所阻礙;甚至可能如國安密帳案的劉冠軍逃亡海外,引發外界更多質疑,因此日前緊急下令限制出境。

據了解,查黑中心對於陳總統提出的機密外交工作,已陸續完成相關調查。根據調查,陳總統提出的機密名單,並非全在國外,部分人士就在台灣。

檢方分批傳訊這些人到案協查,部分說詞經交叉比對,出現疑點,檢方因此認為有再度訊問陳總統的必要;不過,查黑中心也未完全排除,扁的確將部分國務機要費用在機密外交工作上。

據了解,檢方全面清查陳總統國務機要費使用情況,發現有貴婦人團、第一家庭成員,及親友、同學、隨扈等人的消費發票,據了解,玉山官邸前任、現任總管陳慧遊、陳慧文,都曾接受查黑中心訊問。

陳瑞仁強調,目前被列為被告只有李碧君一人,涉嫌罪名是違反商業會計法,李碧君也是首名遭查黑中心限制出境的涉案人。

以往查黑中心實務上,以「他」字案調查告一段落後,結案前會簽分為「偵」字案;一旦改為偵字案,目前所謂的關係人、證人,可能有人會被改列為被告。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4/3540475.shtml



觀察站》潛在性被告→通緝中共犯【2006/10/01 聯合報】記者 王聖藜

在高檢署查黑中心證實發現不利陳總統「機密外交說」的事證後,國務機要費案可說已進入更關鍵的「是否涉及貪瀆」層次,也攸關未來政局發展。雖然檢方已將陳總統視為「潛在性被告」,且傳出若犯案事證明確將比照「通緝中共犯」詳細交代案情,但從已揭露的資訊來看,辦案人員似仍有許多努力空間。

據指出,查黑中心的態度是以比偽造文書罪罪責更重的貪瀆罪為追查目標,也不否認依邏輯確可推導出總統或第一家庭涉及貪瀆,但「法律不只講邏輯,更講證據」,因此更堅持須查到確切事證,而不會以「想當然耳」結案。

從偵辦實務來看,檢方在貪瀆部分遭遇最大困難,就在於國務機要費是以現金發給,不像銀行支票、台銀本行支票或匯款般是「死證據」。事實上,檢方早已調閱、清查過陳總統及第一家庭成員的若干銀行帳戶,但據悉並無重大突破。

對此,辦案人員說明,假設某日國務機要費被領走一百萬元,就算第一家庭成員的銀行帳戶同一日內存進一百萬元,仍很難認定兩者有直接關聯;另一個可能是,只要核發國務費者或是中間經手者「一肩扛下」,檢方恐怕也無可奈何。這些因素,或許即是阿扁為何敢斬釘截鐵的說「沒有一毛錢流入我的口袋」的原因。

關於國務機要費的流向,檢方究竟有無窮究一切可能查相關疑點?是否對有意扛下罪責者供詞「照單全收」?是否善用搜索、測謊等偵查武器?將來恐怕都得接受檢驗。

據知辦案人員態度是「好的辦案人員不必靠強制處分才能定人罪」,話雖如此,但人民的感受卻不見得如此,因為在以往的貪瀆案件中人民屢屢看到檢方動用偵查武器並有所突破,涉及總統的國務機要費案沒有理由自綁手腳。

就以媒體報導、檢方也未否認的「官邸隨扈表示第一家庭成員曾指示他們幫忙買東西,他們替第一家庭成員購物拿到的發票,事後也拿回同額現金」為例,如果這些東西是私用,現金也給了第一家庭成員,即是貪瀆的重要事證,加上有問題的發票不知凡幾,因此檢方一定要逐一查明以假發票核發的現金究竟交給誰了,就算有人願扛,也要傾全力查證其說詞,絕不能因為有人認罪就算了。

據指出,其實檢方應已查明報國務機要費的相關物品究竟是公用或私用,也已查出究竟有無國務機要費流入第一家庭成員口袋,但因這部分偵查內容是有無構成貪瀆的關鍵,所以迄今仍不願對外說明。若是如此,還請辦案人員體諒外界的期許,畢竟此案攸關台灣政壇的清明未來,人民不可能接受和稀泥式的過程與結果。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4/3540471.shtml



陳瑞仁調北檢辦事【2006/10/01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王聖藜/台北報導

台灣高檢署查黑中心偵辦國務機要費案,決定將主導調查的檢察官陳瑞仁以調辦事方式,最快本月上旬暫調台北地檢署辦事,在結案書類上具名,以示對歷史負責。

檢方高層強調,陳瑞仁暫調北檢辦事,並不意謂國務機要費案會起訴;即使有人被起訴,將來是否由陳瑞仁蒞庭公訴,也尚未定論。至於外傳此調動是避免陳瑞仁的結案書類在送閱時遭一審竄改,高層檢方昨天否認北檢有人會竄改書類。

據指出,國務機要費案是由陳瑞仁和台北地檢署支援查黑中心的檢察官周士榆,採協同偵辦模式,一起辦這件矚目案件;原本計畫偵查告一段落,不管起訴或不起訴,書類將由陳瑞仁等人共同撰寫,由周士榆具名、台北地檢署公告。

由於日前外界有人質疑將來陳瑞仁的書類,必須經過台北地檢署的送閱、公告程序,可能遭上級「指點」、甚至「改寫」等;為杜絕不必要的爭議與質疑,檢方高層決定先將陳瑞仁從高檢署調北檢辦事檢察官。

陳瑞仁對於這項安排,初步也表同意。也就是說,國務機要費案在本月底調查結果出爐時,將由陳瑞仁、周士榆等檢察官在書類上共同具名。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4/3540505.shtml



新聞眼》下放辦案 不算降調【2006/10/01 聯合報】記者 高年億

國內弊案連連,資深檢察官重回一審,已經成為辦案新趨勢。台灣高檢署查黑中心以往常被批評是疊床架屋的黑機關,如今查黑中心檢察官願意「下放」調一審辦事,不僅合乎檢察體制,更可以名副其實地辦大案。

查黑中心過去偵辦景文案、羅福助案等,都是高檢署檢察官主導偵辦方向,甚至完成起訴書的繕寫製作,但最後都由台北地檢署協同偵辦的檢察官具名起訴;雖然運作尚稱順暢,但有時不免出現一審檢察官拒當橡皮圖章的情形。

有些檢察官就詬病,認為查黑中心以二審的高姿態,插手辦一審的案件,讓人有管轄權錯亂的感覺;更糟糕的是,起訴後由一審檢察官負責蒞庭公訴,就好像躲在別人背後打仗,火力難免無法發揮。

更慘的是,查黑中心和被告「交火」的子彈,都打在具名起訴或蒞庭論告的一審檢察官身上。承辦拉法葉案、國務機要費案的高檢署檢察官蔡秋明、陳瑞仁,決定調一審辦案,將可以杜絕這些爭議。

依法務部現行規定,一審檢察官只要調辦事滿一年,即可升任二審檢察官;而所謂「調一審辦事」,就是職缺在高檢署,但支援地檢署辦案。因此,蔡秋明和陳瑞仁沒有降調一審檢察官的問題。

陳瑞仁本月將調北檢辦事,「有始有終」將國務機要費案偵查終結。這樣的做法,與其說是對歷史負責,對陳瑞仁本人而言,更是對偵查結果負責。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4/354051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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