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愛滋防治條例規定,外籍人士一旦確認感染愛滋病即需出境,國內一位泰國媽媽四年前產檢發現愛滋病毒陽性反應,丈夫為免妻離子散,揚言只要太太被遣送就要跳樓自殺。四年來,全家躲躲藏藏,由愛心醫護人員集資購藥給她服用,至今開銷將近百萬。
協助該名泰國媽媽的愛慈基金會執行長邱淑美表示,衛生署雖然為愛滋病外籍配偶開一扇窗,只要證明是在台灣感染,即可繼續留在國內,但至今從沒有任何人成功。
愛滋外籍配偶 遣返率百分百
十二月一日為世界愛滋日,台灣愛滋病患已超過一萬兩千人,共有二四○對愛滋夫妻,去年產前檢查發現廿八名愛滋媽媽,其中有七名外籍配偶。依民國七十九年起實施的愛滋防治條例,七人都要被遣送出境,愛滋人權團體已多次要求衛生單位「刀下留人」。
該名泰國媽媽嫁到台灣四年,原本已可申請入籍台灣,但尚未來得及提出,就在生第二胎前發現愛滋病毒陽性反應,並生下愛滋寶寶,但先生和長子檢驗都未感染愛滋病。醫院通報衛生單位後,她本來應被遣送出境,但先生四處求情,堅持只要太太遭遣返,送就要全家跳樓自殺。
邱淑美說,有醫護人員被先生感動,集資買藥供這位媽媽服用,每個月開銷超過兩萬元,到現在已四年之久;加上基金會補助,總花費可能已高達百萬元。這位媽媽躲著不敢見外人,孩子學校有活動也不敢現身,就怕有個萬一,被送回泰國。
人間有暖 暗中接濟愛滋患
邱淑美說,愛滋媽媽在孩子成長過程無法全程陪伴,也感到很痛苦。
邱淑美說,愛滋人權團體都會接獲類似案例,只能仰賴募款接濟這群媽媽。該會協助過的愛滋外籍配偶中,有一位是被先生傳染造成,家人不但不給予支持,面臨被遣送出境時,婆婆還告訴兒子「再買一個就好」,令人寒心。這樣的家庭悲劇一再發生,政府絕不能再視若無睹。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forprint/0,4066,110503+112006120100070,00.html
2006.12.01 中國時報 法令跟不上時代 人權不及格 林倖妃/新聞分析
愛滋防治條例明訂,外籍人士感染愛滋就須遣送,去年修法更趨嚴峻。隨著外籍配偶逐年增加,一旦感染就難逃骨肉分離命運,法令跟不上時代變化,也毀了多少家庭和生命。
我國民國七十九年實施愛滋防治條例,規定外籍人士證實感染愛滋須遣送出境,以當時的時空背景或許有必要。但隨著愈來愈多東南亞和大陸籍女子嫁到台灣,這樣的法令早已顯得不合時宜。
主因是,國內對外籍女子嫁入台灣要取得台灣國籍,原本即有諸多限制,東南亞籍配偶一般約需四年,大陸配偶長達八年左右。而國人迎娶外籍女子,多在第二年即生子,以致不少外籍媽媽檢驗確認罹患愛滋時,馬上面臨骨肉分離的家庭悲劇。
而強制這些台灣之子的媽媽回到母國,更可能是放任她們「自生自滅」。 愛滋人權團體近年一再要求政府正視問題,衛生署開「小門」,同意外籍配偶可申覆,但成功前提是須證明,是在台受到配偶或醫療過程感染,還要備妥出生和結婚證明、國內外就醫或體檢資料,以及自己和丈夫的流行病學、病毒基因序列相關報告,以供比對雙方病毒株相符機率。
繁瑣的資料不一定能取得,被打回票的機率超高,不少丈夫拒不出面,或不願接受抽血檢驗,甚至扣留配偶護照、入境前體檢證明,讓染病的太太連申覆機會都沒有。
政府為保障國人權益,避免外籍人士感染愛滋卻想方設法滯留台灣,瓜分醫療資源的想法或許可以理解。但已在台灣落地生根、生兒育女的外籍媽媽,因此即被遣送出境,可能造成的家庭、社會與人權問題,政府是否合理考量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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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c 01 Fri 2006 19:48
2006.12.01 中國時報 防治條例 外籍媽媽染愛滋 為免遣送如逃犯 林倖妃/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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