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淑珍等人依貪污等罪嫌以「共同正犯」被起訴,另一位「共同正犯」陳總統,因憲法保護傘的緣故暫不起訴。

從媒體已經披露的事證來看,陳總統的確在會計程序上有諸多難以解釋的疑點,且家人提供張數頗多的發票絕非正常。若這些錢落入私人口袋或相關人的帳戶中,即為罪證確鑿;但若有不得不然的隱諱,我們盼望陳總統能在法庭中和盤托出,以維護自己所堅持的清譽。

法律的攻防由陳總統自己處理,無須我們費心,但我們可由「公民」與「選民」的角度看待這件「貪瀆案」。

做為一個「公民」,我們必須堅持「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法學緒論除「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說明外,更進一步闡述:「不能因為別人犯罪,所以主張自己的犯行無罪」。若陳總統事後證明有罪,他就不能指著對手高喊「司法不公」。但這樣的認識還是不夠深切。

在台灣,我們必須警惕中國文化「做賊喊抓賊」或「指陳別人的罪行,證明自己無辜」的惡習。〈聖經〉約翰福音第八章敘述,耶穌面對摩西律法中應被石頭打死的行淫婦人時說:「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誰就先拿石頭打她」,因而救了該婦人。想想如果耶穌身在中國或紅潮氾濫的台灣,他的發言可能反而讓群眾為「證明自己無辜」而競相丟出石頭。明白這層道理後,台灣人民應該謹慎避開中國文化的無形薰陶:踐踏別人以成就自己。

做為一個「選民」,對於那些強力指摘陳總統清白的對手,自己若不是身纏兩代累積百億家產的傳聞,或牽涉侵占數億公款而落選的總統,最後因原告不追究而終結的官司,就是急速變賣黨產後宣稱不能返還,及慣例性的課扣一年兩百萬元特支費而正由司法追索中…。

前述事件,每一件都比千萬元規模的本案超出甚至千倍的程度。程度當然有關係。若不管程度的差別僅以純粹、簡化的正義自居,而無視另外數個千萬、數億、百億元的案件,台灣人就會在不知不覺中認同這些人所代表的中國價值與中國立場,從而偏離了台灣主體性和整體利益。恕我們直言,這樣自以為是的「正義」,當然是「非理性」甚至是「自殘」的行為。

這件史無前例的起訴,將是塑造台灣文化型態與社會發展的關鍵。如何不人云亦云的冷靜看待,是件極為嚴肅的課題。幾乎可以確認的是,此後所有政治人物不能再玩弄司法,也無豁免於司法管轄的特權。這就是我們應該自傲與珍惜,那個屬於台灣而不是中國的民主價值。

(作者鑽研台灣問題研究)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nov/6/today-o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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