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一次,陳水扁總統透過「向人民報告」記者會為己申冤。其中針對國務機要費用於祕密外交的部分,陳總統除了指責檢察官未盡保護當事人隱私,而於起訴書中將相關人等曝光,實為不妥外,更大談祕密外交保密之重要。於是,起訴書中的「甲君」一節,若有說詞不一、前後矛盾之處,全是為了掩護從事秘密外交的人員安全。隱匿吳淑珍蒐集他人發票的行為,也是從事外交工作「應有的修為」。他更明言不可能將國家機密攤於鎂光燈之下,若因而遭致誤解,他願以「犧牲小我完成大我」精神承受一切。

外交固然是總統的權限,從事秘密外交又是臺灣特殊的國家處境所致,但是秘密外交絕對不是總統辯護國務機要案的金鐘罩。這裡牽涉到幾個問題:陳總統可以基於秘密外交的機密性,而拒絕提供國務機要費的相關資訊嗎?為了避免情報人員的安全堪慮,他可以捏造甲君來搪塞檢察官嗎?要釐清這些問題,就不得不先解決一項憲法上的難題,亦即總統享有的「行政特權」(executive privilege)範圍到底多大?如何與其他法益相權衡?

「行政特權」的觀念肇始於美國釋憲實務,我國大法官會議於有關三一九真調會條例的釋字第五八五號正式採納此一觀念。根據該號解釋文所闡述,「行政特權」係源於行政權遂行憲政職務之所需,「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均有決定不予公開的權力」。解釋理由書進一步舉例,如國家安全、國防或外交等國家機密事項,均屬行政特權之範圍。

然而,誠如美國聯邦大法官安東尼.甘乃迪在二年前的錢尼案中所述,「行政特權是一種極端特殊的權力主張。一旦提出,權力分立中的其他權力將陷於危殆。」因此,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水門案中,曾明白表示「行政特權」並非絕對、也不是漫無邊際,一切都必須從權力分立的制度目的來掌握。否則,「絕對且無限制之行政特權對於司法部門在刑事追訴中實現正義的憲法使命,將產生阻礙,進而與司法權的功能相衝突。」

就國務機要費案而言,外交機密事項固然屬於「行政特權」的範疇。但是,本案偵審重心在於其經費的使用情形,不在於機密外交的內容如何。倘若以「行政特權」迴避經費使用的交代,司法權所應達成的刑事正義也無從實現,遠非權力分立的設計原旨。為了解決「行政特權」與「司法正義」的衝突,陳總統於應訊時,可要求以「機密審查」(in camera)的方式,向承辦檢察官揭露資訊;並主張相關資訊應以最嚴格的司法人員倫理規範保障,不得向外透露一絲一毫,如今記者會所訴,似乎傾向這一方式。再不然,他大可堅持不向檢察官透露任何機密訊息,依照釋字第五八五號之意旨,由法院來決定是否應予揭露。二者都是憲法容許的選項。但,陳總統在採取第一方式的同時,卻還是選擇了「捏造事實」(如甲君從事「南線專案」)這種超越「行政特權」的作法。換言之,「行政特權」可以讓他有權不說,也可以在有條件的狀況下說,但絕對沒有賦予他說謊的權利!無論其是否真正無辜,此一作法不僅妨害刑事正義的具體實現,也是藐視司法的極致,更於權力分立危害甚矣。

雖說「政治就是高明的騙術」,但元首對司法人員公然說謊,涉及的已不只是策略操作而已。這是極嚴肅政治責任問題!即便事涉國家機密,也不可如此恣意妄為。在偵查過程中對司法人員說謊,便是企圖影響司法的公正性,戕害權力分立精神,進而違背了作為民主共和國元首的政治責任。依照責任倫理,陳總統應該為其違背「遵守憲法,盡忠職務」之誓言,負起政治責任。

將法律責任與政治責任掛勾,是目前民進黨思考的最大盲點。陳總統及其家人涉嫌貪污的法律責任,陳總統明確表示,待一審宣判有罪會立即下台。但是起訴書中所載種種說謊、妨礙司法的事跡,難道不用負擔任何政治責任?十四批共五十二張發票,沒有一張是由甲君取得並提出。陳總統就算再怎麼辯解,偵查過程中出現的種種謊言,都已覆水難收。

其實,這份起訴書正是陳總統政治責任明鏡。執政六年來,陳總統最為人詬病之處,不正是言語反覆、朝三暮四,幾無誠信可言?於敵對政黨如此,於台獨支持者,又何嘗不是?而今對檢察官編織謊言,又打算以機密外交作為遁詞。陳總統已然失信於國人,有虧職責。這場官司,就算打贏也是輸。精明如陳總統應選擇社會成本最小的方案(相較於罷免彈劾),辭職以示負責。

(作者為芝加哥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曾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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