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1.06  中國時報 扁漂亮戰術 難掩謬誤邏輯 蕭旭岑/特稿

「陳大律師」昨夜親自上陣,對著電視機那一端的「人民法庭」自我辯護。陳水扁戰略目標很清楚,他先壓住內部反彈,再親上火線,用同套邏輯對泛綠選民交代,目的只有一個:暫從風暴脫身,延長戰線到一審。至於台灣會不會因此崩盤,顯然不在陳律師的考量之內。

關鍵事實避而不答

陳水扁的戰術有三:第一是「愛台灣」老牌,把國家安全無限上綱,合理化所有行為;第二是泛綠傳統選民祭出「清廉阿扁」耳語:「我都願意薪水減半了,有可能歪哥嗎?」最後是訴諸人民情感,說太太身體不好,還願意配合應訊,但檢方竟不理,並花很多時間責怪陳瑞仁洩密。

大的戰術如此,小的戰術也凌厲異常,他一共點了李登輝、連戰和馬英九,先把李拉進來和他「同一國」,推崇李「一介不取」,只有他知道外交的辛苦,讓泛綠在形式上維持團結;再不點名地暗批連戰也沒有用單據領錢,最後還損了馬英九,把首長特支費放入自己戶頭,並故意說﹕「我相信馬市長絕對不是這種人,這是制度的問題。」

但漂亮戰術掩飾不了根本的邏輯謬誤,與避而不答的關鍵事實。在一個半小時自白裡,扁只有兩重點,第一,他如要貪汙,有很多機會,不必貪一千多萬的「小錢」,最多是報帳程序瑕疵;第二,他都是為國家安全、機密外交,犧牲自己利益也無妨,很多東西不能說就是不能說。

反向推論未必就對

首先是「不貪小錢」論述。泛綠名嘴最愛說,阿扁昨天也大講特講的「我要A會A這麼少嗎?」但邏輯上這根本不成立,大慈善家也可能順手牽羊,沒有貪大錢的證據,不能反向推論就沒有貪小錢;不能因為陳水扁自動薪水減半、資源豐厚,就假設他不會貪污小錢重要的是證據能不能證實貪汙事實,陳瑞仁抽絲剝繭的偵查已說明了這點。

陳水扁說他願意薪水減半,是因為景氣不好,大家工作難找,他薪水也領得很「歹勢」。那民眾並沒有忘記,這幾年來第一家庭的豪奢行徑,扁嫂大肆血拼名牌、金光閃閃的事實,難道陳總統不知道嗎?陳水扁要大家「用膝蓋想,我有必要用發票貪汙嗎?」也許扁珍認為「便宜行事不等於貪汙」,但陳瑞仁並不這麼想。

再來是「尊重憲法」論述,實則混淆法律、誤導民眾。扁說幾年前他到花蓮以黨主席身分作證,很多憲法學者勸阻他說總統不該放棄刑事豁免特權,問題是作證是任何公民的義務,和刑事訴究無關;扁說他如果心裡有鬼,為何還放棄刑事豁免特權接受偵訊?問題是當時那是政治抉擇,顯然與法理無關。

扁迄今犧牲了什麼

陳水扁大打「國安、愛台」牌,動不動就說「我可以為了自己出賣國家嗎?」讓人不禁感嘆「國安,國安,多少罪惡假汝之名行之!」扁還訴諸情感,一直說「我陳水扁是這款人嗎?有必要用這樣的步數嗎?」說如果因為不能講而受到委屈,他願意「犧牲小我,完成大我」,問題是扁犧牲了什麼?他沒有辭職、連請假接受調查都沒有!

陳水扁也沒有回答,每年兩三百億元的國安、外交機密預算,為何不用,還要辛苦用發票換錢拼外交?總統有上億身家,每年財產申報也都增加,還需要借幾百萬週轉嗎?一對一和人家餐敘,卻想不到對方是誰?總統要大家注意「邏輯經驗法則」,那他卻不回答這些基本邏輯問題。

陳水扁倒是公開承認,他「說詞不一、前後矛盾」,但解釋是因為他不想要掩飾機密,才造成檢察官的誤會、「影響司法偵查的公正性」。這句話很清楚的兩個訊息,一是扁承認他的確說法前後不一,在法律上有偽證之嫌。

最關鍵的是,陳水扁沒有回答、最重要的一個問題,是「可以用國務機要費餽贈自己的老婆嗎?」這就是所謂「錢流入私人口袋」的定義。他花了很多時間講會計制度、科目名稱、撥充、流用等,把民眾搞得「霧煞煞」,自己只用一句「程序瑕疵、錯誤訊息,也沒有人給我們上過課」,搪塞用他人發票報銷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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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06  中國時報 總統、被告、律師三位一體 扁公開對抗司法 林淑玲/新聞分析

陳總統昨晚以電視直播向人民說明「國務機要費」案情,為自己及夫人吳淑珍喊冤,實則是以總統身分跳出來高聲抗辯,全盤推翻台北地檢署十一月三日公布的起訴書。這項舉世罕見的行為,實已與憲政體制有諸多扞格之處。

憲法明定總統為國家元首、三軍統帥,對外代表中華民國,可依法任免文武官員,並有協調解決院際紛爭職責。在司法方面,總統更擁有司法院長、法務部長、大法官、檢察總長等,重要司法首長人事任命或提名權。

陳總統在「國務機要費案」中涉嫌貪汙,因憲法五十二條刑事豁免權,暫免被起訴。但他昨天以總統身分,在總統府召開正式記者會,全盤否認地檢署「國務機要費案」起訴書,並點名抨擊承辦該案的陳瑞仁檢察官,「令人遺憾」,批評檢方的起訴書「是否符合邏輯、經驗法則?」已等於是公開跟司法對抗,挑戰憲政體制。

刑事豁免權的制度設計,主要在於避免總統行使職權受到外力干擾,才會規範總統除犯內亂、外患罪,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如今,陳總統雖因刑事豁免權保護傘未被起訴,他昨日的動作,卻等於將自己套進被告身分,跳進漩渦,讓自己既是總統,也是刑事被告,甚至是律師。

從憲政法理來看,總統能擁有司法首長的任命、提名權,成為三軍統帥,對外代表中華民國,全繫於其隆崇、超然地位。當總統介入家人、幕僚的刑事案件,已不再超然,接下來他明年要提名大法官,乃至提名監察委員、檢察總長,甚或在未來內閣改組時任命法務部長等,其行使職權的正當性,提名公信力都已崩解。

陳總統為了要說服人民相信他沒有A國務機要費而開講,看似只是一場記者會,卻對憲政體制構成重大衝擊。昨天這席話,如果是由其他被起訴的當事人,或扁家律師,在其他地方說明,爭議還比較小。但陳總統為了捍衛自己和妻子,決定親上火線。從他在總統府大禮堂談發票,批判檢察官,向司法放話開始,他已經失去總統在憲政上應有的超然地位!

正因總統的特殊地位,陳總統昨天舉出的所有「秘密外交」論述,實際上是完全的「資訊不對稱」。國安、情治單位他一手抓,要什麼資料有什麼資料;反之一般民眾,甚至媒體只有聽的分,根本沒有能力、管道去查證,扁提出來這些說法,到底是真的,還是假的,沒人知道。

尤其,府方在偵查過程,說辭反覆,很多不實陳訴陸續被檢察官以「純屬虛構」、「移花接木」等言詞反駁,陳總統昨晚以「秘密外交」做包裝的片面說法,同樣很難取信於人。

在國家體制上,對司法案件,檢察官才擁有公權力可以去調查陳總統的說法究竟是真、是假。然而偵察過程,陳總統聲稱為了保密,不肯吐實,只把獨派大老、媒體人找進總統府,讓他們看機密資料,卻在被指為貪汙後,才趕忙出面吐露委屈,不但為時已晚,這種態度也讓他已經很難再繼續執行總統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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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06  中國時報 何謂「既成犯」 趙國明

陳總統向全民報告國務機要費起訴案中,針對檢察官陳瑞仁沒有完成二次訊問便認定扁嫂是「既成犯」頗有微言。然而,什麼叫「既成犯」?

在法律條文上沒有「既成犯」這個字眼,而是司法界形容犯罪者行為的一種常用的法律「術語」。按既成犯的意涵解釋,便是立即完成的意思,也就是說,當犯罪行為一結束,犯罪行為便構成。例如侵占或殺人案,犯罪者將保管他人的財物侵占,以及將人殺害後,犯罪的罪名便立即構成,同時與訊問被告幾次無關,亦不影響案件的成立。

檢察官陳瑞仁將總統夫人吳淑珍視為「既成犯」,就是根據掌握的證據顯示,吳淑珍使用他人的發票支領國務機要費的行為已完成。雖然檢察官陳瑞仁只有訊問吳淑珍一次便起訴,但只要證據調查確鑿,被告所提示的證據清楚,證人指證無誤,檢察官對被告使用「既成犯」的法律術語,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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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06  中國時報 陳瑞仁:除非珍認罪否則無延訊必要 張孝義/台北報導

陳水扁總統公開批評偵辦國務機要費的查黑中心忽略人權,而且洩漏秘密外交的偵查秘密。高檢署查黑中心檢察官陳瑞仁昨天表示,檢方在十月卅一日就已經「攤牌」,在這種情況下,檢方不會再主動訊問被告,除非被告願意認罪。

至於秘密外交的偵查筆錄,陳瑞仁表示,未來會與法院溝通,將秘密外交部分的筆錄裝釘,並且限制影印,避免秘密外交任務外洩。

陳瑞仁強調,他在訊問陳總統時,對於總統多次提到秘密外交的名單,他還提醒總統,這個部分是不是以代號來稱呼比較好。另據了解,陳瑞仁也請教了外交部長黃志芳,秘密外交的筆錄應該如何製作、表達比較好?所以,查黑中心對於秘密外交任務,已盡保密責任。

陳水扁另指查黑中心沒有第二次訊問吳淑珍,忽略人權。陳瑞仁表示,查黑中心與總統府協商,在十月十八日到廿四日間訊問陳水扁總統夫婦,而且要同時訊問、隔離訊問,但是,當時總統府表示有一外國駐台單位有重要事項,需要時間回應,時間上不方便。

陳瑞仁拒絕透露是哪個外國駐台單位,不過,據了解,這件總統府作為延後偵訊理由的「重要事件」,就是美國在台協會處長楊甦隸發表的秋節軍購過關論。

陳瑞仁十月廿七日晚間偵訊陳水扁時,曾詢問夫人吳淑珍是否方便同天接受訊問,陳總統以夫人健康為由拒絕,所以當天只訊問了陳總統。

陳瑞仁說,辦案人員十月卅一日偵訊曾天賜等人之後,就已經跟被告攤牌,所以當林德訓完成訊問返回官邸時,查黑中心特別派出書記官隨行,將吳淑珍的傳喚通知送達,表達十一月一日希望訊問吳淑珍。

總統府則在十一月一日以傳真方式回覆檢方,希望將吳淑珍的訊問延到十一月五日。但是,曾天賜等人已經訊問,吳淑珍很可能會根據這些人的偵訊內容更改供述,所以檢方認為,除非被告接受訊問的目的是認罪,否則沒有再次偵訊的必要。

陳瑞仁強調,他答應陳水扁總統「封存」的,是指陳總統出示列有機密工作姓名的單據,這些單據當著陳總統都封存在信封裡了,「什麼時候有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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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06  中國時報 陳瑞仁:國務費案法律思考 陳志賢/台北報導

針對國務機要費案,陳水扁總統在記者會中強調檢方不了解秘密工作的困難性,承辦檢察官陳瑞仁昨天深夜表示,他完全尊重總統對於外交困難及國家利益的堅持,他身為檢察官,亦有法律堅持,偵辦此案是以法律思考而非政治思考。

陳瑞仁說,國務機要費案已經偵結,他不願對陳總統的記者會說法作出回應,希望任何的證據到法庭上呈現,讓「被告能有公平審判的機會」。

他指出,他偵辦國務機要費案,都是依據證據作出認定,沒有雙重標準,本案是司法與行政上的衝突,但他身為檢察官,辦案只有法律思考而沒有政治思考。

他強調,引起社會動盪的國務機要費案,已經查了四個多月,為了給社會交代,已不能再拖延,因此結案,並沒有考慮年底選舉的問題。

陳瑞仁說,總統在外交上所面臨之困難,以及對國家利益之堅持,檢方充分了解,並絕對尊重。

他強調,對於檢察工作,檢方亦有其原則及堅持。他認為,總統昨天的言論,對他及司法已經相當包容,他很感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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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06  中國時報 當陽繳庫前 已報銷48張假發票 林淑玲/台北報導

總統府以他人發票報銷國務機要費,陳水扁總統八月七日接受檢察官陳瑞仁訊問時,解釋因秘密外交經費支出龐大,且「奉天」、「當陽」專案都已繳庫,所以必要時要從國務機要費支出…。但根據檢方起訴書,總統府在「當陽」專案繳庫前,就拿了四十八張私人消費發票,報銷國務機要費。

官邸廣蒐發票 91年7月就開始

陳瑞仁調查過程,也發現總統府以蒐集來的發票報銷國務機要費,與府方聲稱的「機密外交專案」在時間上兜不攏。總統夫人吳淑珍九十一年七月就開始收集發票報銷,但陳總統向檢方提出的第一件外交工作「台灣禮敬」則是同年九月的事。陳瑞仁因此在起訴書嚴詞表示,若此理由成立,任何行政機關首長或企業負責人豈不均可以空泛之「來日不時之需」為由,先行將公款私吞再以「無不法所有意圖」脫免刑責?

「奉天」、「當陽」專案是國民黨執政時期,編列供元首使用的秘密費用,在祕帳曝光並引發爭議後,陳總統指示國安局於九十一年繳庫。根據國安局今年八月一日新聞稿,「奉天」專案是在九十一年二月廿六日繳回卅億一百六十五萬元,「當陽」專案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繳回七億一百卅七萬元。

但對照檢方起訴書,總統府以私人消費核銷國務機要費的七百一十二張發票中,共有四十八張是在「當陽」專案繳庫之前所提出。其中最早的一張發票是在九十一年七月廿三日提出。換言之,總統府是在還有「當陽」專案在手的情況下,就開始以他人發票報銷國務機要費。

總額近卅六萬 提供者是珍親友

從這四十八張關鍵性發票的付款人,可以看出,官邸當時已經開始廣為蒐集發票,發票的付款人,除了扁家成員陳致中等,主要的提供者包括羅太太全家,以及吳淑珍大學同學蔡美利、黃接意夫婦。四十八張發票的消費總額卅五萬九千多元。

儘管陳總統八月七日接受陳瑞仁訊問時解釋,「因外交秘密工作,經費支出龐大,外交部預算不夠用,再加上奉天與當陽專案經費都繳回國庫,所以必要時要從國務機要費支出,而國務機要費機密費部分不夠使用,才要從非機密費部分來支出,可是外交秘密工作經費支出,要取得單據有所困難,執行秘密工作人員,先設法取得一些發票來核銷國務機要費,等錢撥下來累積一定數額後,再用領據來申領國務機要費,用李慧芬在君悅飯店消費付款後取得的發票來核銷國務機要費就是這種情形。」

時間點兜不攏 檢方認太不尋常

但檢方起訴書載明,總統府國務機要費中的「機密費」(無庸提出單據部分)九十一、九十二年度各領取二千五百卅六萬多元,總計五千零七十三萬元。若再加上外交部的秘密外交預算,以及當時還沒有繳庫的「當陽」專案,府方卻從九十一年七月就開始蒐集發票,且以他人發票報銷國務機要費的作為,相當不尋常。

對時間兜不攏一事,陳瑞仁在起訴書也提到,「吳淑珍從九十一年七月起即開始提出他人發票申領國務機要費,而陳總統所述之第一件外交工作「台灣禮敬」則是同年九月之事,已是二個月之後。至於陳總統所提之第二件外交工作是在九十二年五、六月間(馬永成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筆錄參照),更是在將近十個月之後,吳淑珍夫人焉有在九十一年七月提出他人發票之時即預見將來有此二件特定「秘密外交案件」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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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06  中國時報 180萬進第一家庭 陳瑞仁已證明 蕭旭岑、吳典蓉/台北報導

陳總統昨日語帶嘲諷地說,若他真要貪汙,怎麼可能第一家庭四個大人五年才「歪哥」一百八十萬元。有趣的是,第一家庭為何要貪這些小便宜,這不但是國內民眾想要問他的問題,連國際的媒體也很好奇。

因為,陳瑞仁可是證明了,吳淑珍購買的許多物品都有改尺寸、指圍等。或許扁說沒有進入私人口袋是對的,因為都戴在手上、穿在身上了。

不但如此,陳總統第二次約談時承認,國務機要費發票中的鑽戒、衣服等,「是我夫人買來自己用的,這是我餽贈給她的。」

在陳瑞仁扣案的總統府國務機要費支出憑證當中,經查確定實際購買人為吳淑珍者,共二十九張,金額一百四十九萬餘元,其消費內容包括餐飲及購買黃金擺飾、衣服、皮鞋、鑽戒、太陽眼鏡等物,陳瑞仁為了證明這些物品是吳淑珍使用,特別詢問商店店員多人,確定這些商品曾經過吳淑珍試穿、試戴、量尺寸、送回修改等過程。

而在十月二十七日陳瑞仁第二次詢問陳總統時,陳瑞仁直接說,「經查國務機要費申領發票中,有些是吳淑珍夫人購買鑽戒、衣服、太陽眼鏡、皮鞋等物所取得之發票,您對此之解釋為何?」

針對此一問題,陳總統第二次被約談的說法,「有二種情形,一種是我夫人買來自己用的,這是我餽贈給她的,這部分比較少。另一種情形是我夫人買來要送人的,是送給一些外賓或在婚喪喜慶時送人的。

根據起訴書,吳淑珍九十四年六月上旬至蒂芬妮中山店購買一只新台一百三十二萬餘元的鑽戒,經查其中之二十七萬六千多元是以SOGO百貨之商品券支出,此商品券之發票之後有用來申領國務機要費。

此種奇特付款模式引發陳瑞仁質疑,認為這凸顯吳購買時,陳總統並無餽贈之意,而是吳買了之後,再由國務機要費「追認」。但陳總統卻反過來說,如果要貪,為何不一百多萬全拿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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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06  中國時報 扁顛倒是非、混淆黑白 林庭瑤/新聞分析

陳水扁總統昨晚反問審計部說,四年前就開始蒐集發票,為何審計部、主計處當時不即時阻止。這真是顛倒黑白到極點,重點不是不能用發票報帳,而是不能用假發票,更不能用第一家庭消費的發票去報公家的帳。

依總統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國務機要費須有支出憑證,亦即統一發票或相關書證。也就是說,本來就可以用發票來報國務機要費的帳,但第一家庭的問題是,他們是以其他人的發票、甚至以第一家庭的消費來報帳,這就明顯涉及貪汙。

事實上,審計部早在四年前就赴總統府查帳,但總統府百般拒絕之下,審計部根本看不到憑證,在摸不著頭緒之下,如何阻止總統「歪哥」?

而此次總統府用他人發票報帳,之所以會曝光,完全是因為審計部向查黑中心檢舉後,檢察官調查出總統用他人發票報帳,其中更有部分流入第一家庭口袋。

對於國務機要費,陳水扁曾說,依循行政院主計處的分類,分成「機密費」、「特別費」;審計部則認為不論如何區分,都同要檢具單據。陳水扁反擊檢察官陳瑞仁,把國務機要費區分為機密費、非機密費,陳水扁說:「國務機要費沒有『非機密費』,這根本是檢察官創造的新名詞。」

其實,陳水扁自己應也心知肚明,陳瑞仁已採用「最低法律標準」來檢驗國務機要費,也就是放過「機密費」,僅調查「非機密費」(或陳水扁所稱的「特別費」),就已查出吳淑珍涉詐領一千四百多萬元。

如果說,陳瑞仁採用審計部更嚴苛的標準,即連機密費、非機密費都要原始憑證,全部都查,只怕偵查結果會更嚇人。

對於陳水扁還再三抱怨,副總統、五院院長、縣長、鄉長都有特支費,公司董事長都有交際費,總統比一位鄉長都不如。但問題是,身為總統掌理國家施政,就與其他職位有所不同,政府公權力也不同於企業組織單位,根本不能等同而語。

更離譜的是,陳總統明顯違規使用發票報銷國務機要費,他竟然辯解說,原本國務機要費「機密」與「非機密」部分相互流用,因為九十一年不能流用撥充,因此才想辦法「用發票」。這無異說明,他試圖用秘密外交正當性,為非法使用發票的手段解套。

有趣的是,在陳水扁記者會的陳述裡頭又突然「頓悟」,因為他後來對國務機要費,又採用機密與非機密之間的區分了。由此看來,陳水扁昨天召開記者會的目的,顯然不是想釐清事實,反而是試圖要顛倒是非、混淆黑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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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06  中國時報 說謊害甲君的 難道不是陳總統? 呂昭隆/特稿

陳總統昨天的告白,在最受矚目的六件機密外交案上,陳總統著力於二件被檢察官採信的案子,對三件移花接木案,則隻字未提;至於被拆穿的說謊一案,則以「國家利益」數語含混帶過。更甚者,陳總統不但自認說謊有理,還指責檢察官不該把府方這個瞎掰的案子曝光。

南線專案,陳總統不但說謊,串通「甲君」,還對檢察官陳瑞仁出示假文件,這是國務案得以起訴的關鍵案情。

陳總統不但自認說謊有理,還指責檢察官竟將「甲君」寫在起訴書中,讓人擔心「甲君」的生命財產安全。問題是,是誰置「甲君」於險境,難道不是陳總統與幕僚曾天賜等,先找「甲君」串供扛下,如果陳總統真有心顧慮「甲君」人身安危,又何必當初?

陳總統有很多機會踩煞車,停止這個謊言,讓「甲君」不至落於險境,但他並沒有這麼做。不僅如此,陳總統還配合演出,第一次應訊出示「甲君」不實領據,第二應訊連「甲君」的名字,都寫給陳瑞仁。究竟是誰令「甲君」落難,不言而喻。

何況,整個南線專案全是編出來的,「甲君」根本不是情報員,人身安全有什麼好擔心的?

對於三件移花接木案,陳總統完全未辯解。為什麼會將不相干的機密外交案,謊稱由國務費支出,陳總統也沒給任何答案。

至於被採信的卡西迪公關案,陳總統指係公關公司說如果台灣不續約,它就要與大陸簽約,由於有太多秘密,所以我們非得簽;關鍵是,既是如此攸關國家重大利益,又是與中共外交較勁,更有理由要求外交部或國安局支付經費,何須陳總統自掏國務費付帳?

陳總統還說,以往的奉天、當陽專案,約有一百餘件案子,有七十五件沒有單據,陳總統意指李前總統時代的做法,「並不如外界想像的嚴謹」。但李前總統時代用奉天經費,其實是有出問題的,例如鞏案,唯涉案者均移送司法審判,沒有因為涉及「國家機密」得以豁免。

鞏案的機密程度,遠高於陳總統說的六案,最後出問題,有人搞錢,司法一樣偵辦。陳總統所提六案,一件說謊,三件是移花接木,難道不該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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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06  中國時報 罪名成立看證據 無關義務衝突 趙國明/台北報導

陳總統基於國家機密外交無法全盤托出機密費的使用情形,認為檢察官陳瑞仁不能因他為顧全國家大局的「義務上衝突」,以及程序上的瑕疵,就認定有貪汙,這是不公平的。不過,法界人士指出,案件的成立取決於證據,無關義務衝突與程序瑕疵。

陳總統昨晚以含冤不平的口吻指出,檢察官陳瑞仁追查國家機密外交的機密費使用情形,由於此牽涉到國家全安、外交運作及國際形象,他無法對檢方訊問到有關國家機密的問題,能夠「知無不言,言無不盡」。他不能違反職務上的原則而對國家整體利益陷於不義,因此,他無法把使用在機密外交上的機密費說得清楚,這與身為總統的他在義務上有衝突。

至於機密費使用情形與支付的對象,很可能會危及到從事外交機密者之生命財產安全,更無法全盤托出,而讓檢方認為機密費的運用有程序上的瑕疵。

因此,陳總統昨天強力回應說,義務衝突與程序瑕疵不等於貪汙,認為檢方起訴過於牽強。

不過,法界人士對於陳總統的說法不表贊同,認為牽涉到國家機密內容,陳總統可以用其他方式。

例如陳總統在機密外交指稱的「甲君」便是很好的方式,至於機密費的運用,也可以用相同的模式回應檢方的訊問,這是答辯上的技巧運用。

法界同時指出,案件的成立是依據證據明確與否,偵查程序過程中與義務衝突或行政瑕疵無關,因為國務機要費中已查出機密費運用上有弊端,當事人不論用何種方式都有義務要交代清楚,不能用義務衝突等理由搪塞。

陳總統說基於國家機密外交,義務衝突與程序瑕疵不等於貪汙,就法律層面而言有所失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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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06  中國時報 國務費、卡西迪無雙重標準 陳瑞仁:發票報銷方式確不同 陳志賢/台北報導

針對陳水扁總統質疑為何發票核銷方式都一樣,但六件秘密外交中僅核銷支付卡西迪公關、民運人士兩案合法,其餘專案均違法。承辦檢察官陳瑞仁昨天澄清,絕無雙重標準,確實是兩種報銷方式不同。

陳瑞仁指出,國務機要費案違法的部分,是陳水扁、吳淑珍先蒐集發票、再核銷申領國務機要費,吳淑珍何能「預見」日後有秘密外交工作發生?

但九十三年七月間的F案卡西迪公關案確實是「先付款,後報帳」,先支出款項,再以發票核銷,因此沒有違法問題。

林諭林、吳明杰/台北報導

陳水扁總統昨晚表示,檢察官在國務機要費中提到的F案,前身就是C案,也就是用來支付一家公關公司的費用,該費用本來是由奉天專案支應開銷,但奉天繳庫後二○○四年他連任總統,那間公司說,若台灣不繼續和他們簽約,就要跑到中國那邊。

陳總統說,一旦過去中國,對國家利益會有很大影響,所以決定和該公司續約兩年,「錢不夠當然要想辦法。」

台灣與卡西迪公關公司第一次合作,始於民國八十三年七月到九十二年六月底止,剛開始由國安局委託劉泰英主持的台灣綜合研究院出面簽約,但六年後換由誠泰銀行董事長林誠一名下的台灣政經研究所(TSI)接手。期間經費由「奉天專案」孳息款支付,金額約為每年五十二萬元美金(約合新台幣一千七百餘萬),通常每半年付一次,自九十一年二月國安局「奉天專案」經費解繳國庫後,剩餘合約經費改由國安局年度預算中檢討支應。

雙方第二次合作是在九十二年六月底後隔一年,由總統府與「某公司」(即卡西迪)續約並成立F案,但因「奉天專案」於九十一年年二月二十六日繳回三十億一六五萬元,「當陽專案」於同年十月十四日繳回七億一三七元後,國安局並未再編列任何秘密外交之預算,因此未支付F案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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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06  中國時報 偵辦已放低標準 扁都過不了關 陳志賢/台北報導

陳水扁總統昨晚在記者會中陳訴國務機要費弊案根本是「制度認定不一」。然而,檢視檢方的偵查作為,也並非嚴苛至「趕盡殺絕」,甚至已將機要費當成特別費予以寬鬆認定,但是第一家庭拿假發票來充數,不管是以任何名目核銷,在法律上都過不了關。

陳水扁昨晚指出,總統府未替總統編列一般行政機關首長「特別費」,先前也有人以領據領取國務機要費的紀錄,暗示府方以機要費作為特別費行始,是行之有年的慣例。但是,檢方從一開始偵辦全案,就已將國務機要費視同「首長特別費」,即一半為「機密費」並不需單據,以領據即可領取;一半則須檢具發票等單據,始能申領。

事實上,檢方偵辦國務機要費案,也只是根據檢舉,針對須檢具發票單據的部分展開調查;其餘不須單據的「機密費」部分,從頭到尾並不在陳瑞仁調查的範圍內。

事實上,在調查過程中,有許多「模稜兩可」的狀況,包括總統府多次透過官邸司機林哲民找國賓飯店到官邸外燴、施明德女兒住院送花、探視黨國大老等名義,第一家庭都用來申領國務機要費,但只要有單據核銷,名目相符,檢方也都未進一步追究。

另外,民眾檢舉陳水扁總統視察公家單位時,只發「空紅包袋」,事後由受訪單位自行準備犒賞金,檢方雖查出確有此事,但因沒查出有人藉「空紅包袋」索取領據,詐領國務機要費,檢方亦以查無犯罪證據,未進一步追查刑責。

而第一家庭成員陳幸妤、陳致中等人以個人飲宴發票協助核銷國務機要費,事後還作偽證,辯稱是代陳水扁宴請賓客,但檢方發現第一家庭成員根本提不出賓客名單,甚至其中有多張用餐發票,用餐人數只有二人,一對一宴客都不知對象是誰。

但檢方只以第一家庭成員說法,是「維護親人之詞」,也並沒有針對第一家庭成員疑涉作偽證一事,追究其刑責,陳瑞仁在面對媒體追問時,甚至以「饒了他們吧」一語帶過。

平心而論,檢方調查的標準、門檻並不高,但依據檢方偵查的結果,吳淑珍拿自己和他人消費的發票,來請領國務機要費,卻是明顯違法的事實,而陳水扁一再強調這些發票請來的錢,都用在機密外交上,也被戳穿是謊言,這樣矇混不清的供詞,就連檢方辦案的「低標準」都過不了。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forprint/0,4066,110501+112006110600022,00.html



2006.11.06  中國時報 查黑放過機密費 審計部追到底 林庭瑤/台北報導

針對國務機要費的性質,高檢署查黑中心與審計部的認定標準有所不同,檢方依總統府的慣例,把國務機要費視同首長特別費,跳過「機密費」,僅就「非機密費」調查;不過,審計部堅決認定,國務機要費依法必須全數檢附單據,審計部必定要追查總統府自封的「機密費」。

對於國務機要費,總統府已表示將於十一月底向審計部補提原始憑證,審計部要求府提供九十四年未審核通過的三千六百多萬元,還有其他年度的君悅等五家公司憑證,以及總統辦公室保管的「機密費」。官員強調,「府方如不提供機密費的單據,審計部必定追到底!」。

未列機密預算 須檢附單據

陳水扁總統曾兩度找審計長蘇振平入府面晤,佐以行政院主計長許璋瑤的看法,認為國務機要費分為機密費與特別費。蘇振平對此不以為然,當面向陳總統強調,從預算書用途登載很清楚,所有項目列在公開本,並未列在機密預算中,所以都必須檢附單據。

國務機要費案已偵結,檢方起訴書中指出,國務機要費的「機密費」部分僅以領據結報,至於是否違法,「並無確切法令依據」。檢方認為,總統府長期以來,並未為總統編列特別費,所以依慣例視同「特別費」處理,這也經前總統李登輝的證實。

檢方從寬認定 違規不違法

由此可見,陳瑞仁僅採取陳總統、許璋瑤的認定標準,僅就「非機密費」部分調查國務機要費。起訴書指出,機密費部分未檢具單據,縱使有違相關審計法規,因難以認定刑法上確有違法,不能僅因具領時未檢附單據,就認定有不法意圖。

起訴書指出,前後任總統辦公室主任馬永成、林德訓都證稱,機密費每年用於三節犒賞文武百官的固定開銷,即達八、九百萬元,另也用在秘密外交工作等方面。

檢方調查「機密費」部分,在起訴書中說明,由於沒有發票等書面資料可供查核單據之真偽,再核對第一家庭成員的銀行帳戶往來明細,並未發現每月有相應數額的機密費匯入,沒有足以認定犯罪實證。

審計部:機要費不同特別費

不過,審計部與高檢署查黑中心的認定不同。審計部官員從起訴書研判,總統府顯然沒有提供「機密費」單據給檢方,但依據會計、審計法規,未檢具合格憑證將無法核銷經費,依法必須查核,若查核不過就應剔除或追繳。

官員強調,檢方僅就「非機密」部分,就已查明總統夫人吳淑珍詐領一千四百八十萬元,勢必無法通過審計,應須視年度分別剔除或追回。

審計部仍堅決認定,根據國務機要費的相關規定,明顯不同於首長特別費,如果國務機要費要核銷,沒有一半要單據、另一半不要單據,必須「全部檢附原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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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06  中國時報 創立查黑中心 今辦扁貪汙 劉鳳琴/台北報導

跟病魔抗爭了十個月,陳定南雖被癌細胞擊敗了,但他一手成立的高檢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也在他去世前兩天,認定陳總統涉及貪汙,並將第一夫人起訴。

不過,在案子偵結起訴的那一刻,陳定南已陷入昏迷,並不知道查黑中心已將扁嫂起訴了。

查緝黑金行動中心是八十九年五月廿日陳定南接任法務部長時成立的,他一上任,就宣誓以「掃除黑金」為施政首要目標。同年六月一日在台灣高檢署下設置的北、中、南三個「查緝黑金行動中心」,正式掛牌運作,鎖定證券、重大工程、鉅額採購及銀行放款等十七種易滋生貪瀆弊端的類型,作為優先查察的對象。

六年多來,查黑中心偵辦了不少大案,轟動社會的就有台東富野農民銀行超貸案、景文案、立委涉及案子也辦了好幾件、像林進春掏空中櫃案、何志輝涉及的久俊開發工業區弊案、羅福助涉及的金融不法案、張俊宏的全民電通弊案等。最近較轟動的則有股市禿鷹案、國務機要費案。

陳定南當初成立查黑中心的想法相當務實,基於社會大眾對金權政治的厭惡及對貪汙腐化的了解,他認為如果政府一級主管都不貪,部屬就沒人敢貪。

對於外界指他有政治潔癖,及有些人認為他是酷吏,他說「我只是拒絕同流合污,面對權勢不屈不卑。」「杜絕貪污,減少浪費,善用民間力量。」他深信,人民心中所希望的那座燈塔是相同的

雖然,陳定南至死也沒想到,他一手成立的查黑中心,竟然辦到了最大條的案子,起訴了總統夫人;但如果他地下有知,陳定南一定也很安慰,檢察官竟能不畏權勢,打擊貪腐,擦亮人民心中的那座燈塔。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forprint/0,4066,110502+112006110600044,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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