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向人民報告」:吳淑珍一審若判有罪就下台,這句宣示當然意在消卸眼前的逼退壓力,但他更直接傳達訊息就是:「我不下台!」而且將戰線推到一審了!至於這一個半小時的「向人民報告」不斷辯稱是「認知不同」、有「程序瑕疵」,簡單地說,不僅沒有澄清他被起訴的違法貪汙,更公開承認他利用總統職位在不當濫權。必須說,陳水扁說得更多,更證明他該下台。

就一項項談吧:自動薪水減半和歸還奉天、當陽專案款項,都和是否需要貪汙沒有直接因果關係,至少吳淑珍的服飾本來就應該自己買,不管薪水有沒有減半或國務機要費夠不夠用。六項秘密外交裡有兩項沒問題、四項有問題,那是因為那四項被抓到用別人的發票報銷再把錢給扁嫂。邏輯很簡單,不知道認知差距會是在哪裡?

其實不必掰那麼多說辭,從陳瑞仁檢察官的起訴書裡,事實已經很清楚地呈現了:我們國家的總統,以及他的妻子、部屬,在國務機要費這件事上,犯了法。執政者犯法已經夠嚴重了,更糟的是,陳水扁、吳淑珍、總統府高層官員的處理與回應方式,活脫脫就是一副道德淪喪、毫不自愛、無視法律、心無憲政分際的醜惡嘴臉。他們不僅僅是敗德而已,根本已形同盤據在總統府裡的犯罪集團。

守法是人民的義務,違反法律就必須接受司法懲處,公務人員知法執法卻犯法,則罪加一等。那麼,當今全國最高公職的陳水扁總統犯法,會是多麼嚴重的事!這樣的總統,憑什麼再領導國家?拿什麼臉再去面對國人?

回歸事實,我們一樣樣從頭來檢視。打一開始,陳水扁和身邊的人,就沒有規規矩矩地依法使用國務機要費。國務機要費的使用辦法訂得很清楚,只能用在訪視犒賞等用途,不能隨便花用,要做外交,外交部、國安局的經費都寬裕得多。陳水扁卻用於自己的秘密外交或大陸線民,這先就不依法行政了。接著扁嫂居然大膽到把國務機要費當自家金庫,定期蒐集他人消費的發票送到府裡來A錢,買首飾衣服或第一家庭開銷也要國務機要費買單,這麼過分的行為,陳水扁卻放縱不予制止,總統府官員也相應配合,一起幫老闆娘A公款,還不以為錯,彷彿這是當上總統之後天經地義的福利。其場景,只能用「上下交相賊」類比。

接下來,事情鬧開了,先有禮券後爆發票,問題愈爆愈大條。此時,陳水扁夫婦與總統府高層的處理方式,不是坦白承認道歉下台,沒有,那才不是陳水扁做的事。相反地,他們的回應是拒不承認硬拗到底,偏偏爆料接二連三,圓謊追趕不及,於是說辭不斷推陳出新,總是逼急了才手忙腳亂編個新說詞,搞得版本曲折不已。不誠實還是小事,更嚴重的是,陳水扁等人拒絕提供資料給審計部的官員,還多方阻撓審查,這是阻礙行政監督在先;接著在面對檢察官偵訊時,陳水扁等人又勾串出虛偽的陳述,意圖替吳淑珍開脫,這是蓄意偽證在後。堂堂一國元首,竟然蓄意抵擋或阻撓行政及司法偵查,是對法治最不可承受的踐踏!

陳水扁一再強調,是為了秘密外交和海外專案,不得已之下才採取權宜手段。國務機要費終究也是花在公務用途,並沒有放進私人口袋裡。坦白說,扁嫂身上的華服美飾,如果是向國務機要費請款,實在不能說不是放進私人口袋,因為那些本來就該是從她私人口袋掏錢支付才對。

好,這也還是小事,真正的大事是,陳水扁怎麼會認為自己有那麼大的權力,竟可以在立法、監察、審計與司法監督之外,擁有自己的秘密外交與海外情治管道?政府依法施政,政策和預算都須經代表民意的國會同意,科目不能挪用,即使事涉機密,也會以秘密會議審查。請翻開憲法,找看看有那一條說總統可以擁有自己秘密的外交體系?那一條說總統可以有自己見不得光的情治人脈?其從事的人員、工作內容、預算使用等等,不受任何節制,不必接受任何法定機構的監督,儼然是一個超級黑盒子。

總統的權力沒有那麼大,權宜的範圍沒有那麼廣。他的憲政角色在憲法裡規定得很清楚,他的從事範圍在預算書列得很明確,並沒有不依法行政的權力,也沒有自外於審計、司法和國會監督的權力,更沒有超越憲政角色的權力。皇帝可以想做什麼就做什麼,老百姓只能祈禱聖上真的天縱英明;一個民主國家的總統,必須服從憲政框架的限制。那些限制,是為了阻止總統自我膨脹以為天縱英明到可以為所欲為,以致為國家帶來災難。

任何以為他可以有那麼大權宜、有那麼多不得已苦衷的總統,其實是在濫權!國務機要費案發展至今,揭露了一個對憲政體制、總統角色缺乏正確認知,又視法治與監督於無物的總統。光是陳水扁面對此案的表現,即已失去擔任總統的資格了。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forprint/0,4066,110514+112006110600235,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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