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國務機要費之爭議,陳水扁選擇透過對外放話而非於法庭中辯論之方式,向全民報告案情,其方式是否適當以及內容是否有爭議姑且不論,但其於談話一開始即表示,因為清白坦蕩蕩,因此於受訊問時沒有請任何律師云云,卻是破壞了我國刑事訴訟實務所努力之方向。

過去由於對律師辯護之不良印象及國人對於犯罪人應報思想之濃厚,對於犯罪嫌疑人於偵查階段聘請律師,非但檢調單位常以各種技術性理由阻擾律師辯護,一般民間更認為聘請律師之犯罪嫌疑人一定是心中有鬼;若該嫌疑人受宣判無罪,更常被認為是黑心律師不道德地幫壞人脫罪。

在司法前輩努力之下,實務機關已經跟上世界潮流,認同律師在偵查期間的角色,並歡迎嫌疑人聘請律師一同合法有效地發現真實,來保障社會正義的實現。陳水扁竟以法律人以及元首雙重身分,宣稱偵查期間不聘請律師輔佐,正是其不可能犯罪之代表,此錯誤觀念以及發言,將可能使我國之法學發展退後數十年之久。

與司法無關之部分,陳水扁結尾時表示,只要一審判決有罪就會主動辭職,先不說他之前的不良紀錄,由只要有收禮券就下台變成要「直接」收、只要涉及弊案就下台變成「一審判決有罪」,光是陳水扁把誰一審有罪就下台的主體不清楚闡明,就讓人可期待如一審判決有罪可以做出如何的詭辯了。

更何況,以此種案件之進行速度,由分案、準備程序到言詞辯論最後判決,一般來說,一年的審判期間已經是保守之估計了,看來一審判決的時間與陳水扁的法定任期非常可能是「同時發生」。看來除非陳大總統打算無限連任打死不退,然後一審被判有罪,不然依其標準還是會安然做到二○○八年,最後的結論,不過是又吃了我們一次豆腐。

至於對陳水扁之辯護律師道長,既然您的當事人都說他的金錢流向沒有問題,勸勸貴當事人公佈其財務收支吧,看看其這麼多年來收入有哪些,支出有哪些(包含拿來報國務機要費的),看看有沒有異常之處吧。不但在政治上可以止擾定紛,在法律上也可以節省司法資源,使當事人獲得無罪判決,何必像今天一樣,堅持形式上違法報領之部分實質上並不違法,但是十分十分重要所以不能公開呢。

如果真的不便,就公開當事人私人財產的資金流吧,來讓法院判斷是否有所不法情事,不要到了法院判決有罪之後,又說有很多證據不能提供給法院,所以法院的判決是錯誤的,更進一步的傷害人民對司法的信心。

http://www.udn.com/2006/11/6/NEWS/OPINION/X1/359007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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