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民主化的浪潮中,台灣並未缺席,在短期內讓戒嚴體制、動員戡亂走入歷史,司法也相應進行了種種改革,建構獨立自主,依法偵審不受干預之運行機制,其成果誠難能可貴。然司法之公正,仍難以取得多數國民的信賴,尤以最近備受矚目之司法案件,如總統選舉爭議、SOGO股權爭奪案等,就其偵審結果,司法人員自認已盡公正調查之能事,社會卻不乏議論之聲。以當前大環境,讓國民參與司法決定,並使其分擔部份責任,以形成國民對司法之親近感與信賴感,建立支持司法之鞏固的國民基礎,實為重要之課題。

按國民對訴訟的參與有「陪審」與「參審」等制度。就陪審團之功能而言,可區分為二種,其一為控告犯罪,稱為「大陪審團」;另一為審理事實,決定被告是否有罪,稱為「小陪審團」,即一般所稱之陪審團。

英、美之陪審團多適用於刑事一審較嚴重犯罪之案件,其成員由具法定資格之一般民眾選定,在審理過程中,身分保密,並與世隔離。渠等處於旁觀之地位,參加庭審、聽取證據、進行評議,對事實問題,獨立作出決定,法官僅能就法律之適用給予指導,不能參加評議和決定。陪審團認定被告是否有罪,法官再據以適用法律,作出判決。

陪審制度在發展與繼受的過程中,在德、法等國又發展出「參審」制度,主要之區別在於,代表國民參與審判之非職業法官與職業法官不作分工,權限相同。參審員與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與法官有同等之權利,共同審理、評議案件,參與案件事實判斷與法律適用之各個環節。

國民參與司法,除審判程序外,也及於檢察機關之偵查程序,以免檢察官流於專擅,在法制上有各種設計,其中由人民參與檢察,以制約檢察權者,有美國之「大陪審團」、日本之「檢察審查會」等。中國大陸近期除完善其原有之「人民陪審」制度外,在檢察體系亦推動類似日本「檢察審查會」之「人民監督員制度」。「大陪審團」之參與在事前,決定案件是否起訴;「檢察審查會」之參與則在事後,審查其不起訴是否正當。

台灣過去在檢察方面之改革著重在法院體系,有關檢察體系之改革,其要者在於強制處分權之摘除、完善檢察一體制度、進行交互詰問制度等,近則偵查主體之爭論又起。然而,個別檢察官所存在應起訴而不起訴、不應起訴而起訴、濫權強制處分等問題,應不能忽視。故在檢察體系亦應推動檢察之民主化,以國民參與之方式,建構外部制衡之力量,促進偵查過程與結果之正當性,並獲致國民之信賴。

令人惋惜的是,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提案雖以「為避免職業法官之審判拘泥於法條認知,對社會法律情感及價值觀念體認不足」為由,卻建議「應就具有專業性、特殊性之案件類型,引進國民參審制度,以提升國民對司法之信賴」,所考量者為「平民參審」,所建議者卻為「專家參審」,司法院近並據以推動全面式的專家參審制度,論者有謂「看到問題,卻提錯了方法」,其言誠有所本。

(作者曾任法官、法學教授)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oct/9/today-o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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