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 2007.01.27 扁:歷史共業應釋憲、修法 江慧真、何博文、黎珍珍/台北報導
扁馬深陷國務機要費、特別費風暴之際,陳水扁總統昨天主動拋出特別費的解套方式。他說,國務機要費、首長特別費的發展已非「單純司法個案」,而是帶有濃厚意識形態的政治問題;國務機要費透過釋憲解決,首長特別費則可以參考透過修法解決。
陳總統昨天一整天出席「全球新興民主論壇倡議大會」,與薩爾瓦多前總統佛洛瑞斯、韓國前大統領金泳三、蒙古前總統奧其爾巴特、波蘭前總統華勒沙及南非前總統戴克拉克等五卸任元首對談民主。但他卻主動針對國內政治爭議發表意見。
目前分類:陳水扁發票門事件與台灣政治社會關懷意識論 (705)
- Jan 27 Sat 2007 10:18
2007年1月27日中國時報國務機要費與特別費相關報導
- Jan 26 Fri 2007 17:11
2007年1月26日國務機要費中國時報相關報導
中國時報 2007.01.26 總統刑事豁免權 民進黨團釋憲案大法官駁回 劉鳳琴/台北報導
民進黨立院黨團就憲法第五十二條總統刑事豁免權之保障範圍等,所提出的暫時處分聲請及釋憲案,大法官昨天認為聲請人提出的兩個釋憲理由,與聲請法定要件不合,決議不受理,暫時處分聲請一併駁回。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立委聲請釋憲,除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同意,須就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始得為之。
- Jan 26 Fri 2007 12:21
這部憲法只愛豁免權、大法官? 【聯合報/廖元豪/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 2007.01.26 02:55 am
陳水扁總統以自己名義聲請大法官解釋,是我國憲政史上第一次由總統直接面對司法院大法官。這象徵了總統也必須接受司法釋憲機關的裁判,更顯示憲法意涵最終是由司法決定,而非總統說了算。
以往涉及總統與其他部門的憲法爭議,總統往往不願意直接面對大法官,而要找個「影武者」。而大法官有時也自貶身價,不願意在程序上直接面對總統,造成「總統凌駕於司法之上」的錯覺。釋字四一九與釋字四七○都是非常明顯的例子。在這些案件中,總統自以為「高於司法」的傲慢,不言而喻。陳總統願意拋開這層不必要的矜持,將涉及本身利害關係的憲政爭議交付司法裁判,堪稱一大進步。
對照之下,之前民進黨立委聲請釋憲,以及蘇院長指示法務部也聲請釋憲的行動,就完全不必要甚至不合法。前者擺明了與「行使職權」的聲請要件全無關連。這種「濫訴」的聲請案,被大法官駁回一點兒也不意外。
- Jan 26 Fri 2007 12:10
中國時報 2007.01.26 大法官正在寫歷史 吳珊珊
阿扁總統終於提釋憲案,大家都屏息以待。先前阿扁總統逼著大家討論憲法五十二條總統不受刑事訴究的意旨究竟為何,近日又拋出總統有國家機密行政特權的主張,作為國務機要費的護身符,讓社會議論紛紛,無法平靜。在大法官以聲請人資格不符,而駁回民進黨團就總統刑事豁免權而提出的聲請釋憲後,總統親自出手了。
吾人無法得知大法官會如何處理本案,然而,先進國家如美國的釋憲案,或許可以做為借鏡。美國有關憲法爭議的最後解釋機關--聯邦最高法院,業務與我國大法官會議類似,但更複雜,除了處理有關聯邦訴訟案件外,更扮演聯邦與州政府、州與州政府間爭議的仲裁角色。美國司法系統藉著Marbury vs. Madison,1803一案,確立其解釋憲法的司法審查權,而藉著解釋憲法,美國聯邦大法官讓美國成文憲法在最小的修憲工程下,仍能隨與時俱進,運作無礙。
一般分析美國聯邦法院大法官釋憲的基本態度,可分為:
- Jan 26 Fri 2007 12:09
中國時報 2007.01.26 如此總統還敢理直氣壯提釋憲 中時社論
最近一陣子,中華民國總統所享有的「特權」突然膨漲許多,諷刺的是這些忽然擴張出來的「特權」,既不是修憲,也不是憲法解釋所賦予的,而是一樁因為涉及總統貪腐的訴訟案,被突然創設發明出來的。這兩天先是由律師團唱作俱佳的召喚,行政官員與綠營立委接替呼應,陳總統再在這種規畫好的「千呼萬喚」下正式表態,就憲法五十二條總統「不受刑事訴究」的規定,正式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這個動作無異宣告,陳總統還不只是想擺脫「一審判決有罪就下台」的政治承諾,更意圖將這些被「虛擬」出來的「特權」,藉由大法官解釋加以「實質」化。台灣人,真正的憲政危機,其實在這裡!
一個原本相對性質的「刑事豁免權」被硬生擴大解釋為是「絕對且永久」的豁免,而且是包括「偵查、起訴與審判」的全部豁免;一個只是學術見解的「權力分立」原理,被擴大延伸為主張總統享有「國家機密特權」,陳水扁這份引經據典、洋洋灑灑數萬言的聲請書,其實可以濃縮成兩句話:一是「法律碰不得總統」,二是「法律碰不得總統特權」。這些見解不僅過去沒一本台灣的憲法教科書曾主張過,也未見任何憲法專家倡議過,但卻被一群御用律師與保皇政客硬拗成像是「真理」一般,甚至還想拖大法官下水背書,讓一樁原本清清楚楚的貪腐議題,硬生轉成為憲法問題。更反諷的是,那些昔日糟蹋憲法不餘遺力的同一批人,如今還倡言要成立捍衛憲法危機小組。什麼時候中華民國憲法尊嚴,在他們眼中變得這麼重要?
今天問題的重點,真是憲法五十二條的適用有爭議嗎?何妨再將問題重問一遍,一個民主國家的制憲者會不問責任政治,不理制衡原理,訂出一個讓他們領袖享有「絕對刑事豁免」的憲法條文嗎?在民主國家中,一個涉及貪腐指控,一個已經被檢察官列為貪瀆「潛在性共同被告」的總統,還有機會或顏面去爭辯他所享有的刑事豁免,是相對還是絕對嗎?恐怕早在觸及到這些法律爭議前,就在罷免或彈劾的政治程序中結束一切了。否則民主政治談責任政治、分權制衡是所為何來?今天真正問題是陳水扁先透過他的種種不當操作,讓一切民主憲政該有的運作機制全癱瘓掉了,才讓問題被逼得走到司法層面上去解決,讓檢察官、法官甚至大法官被拖下來去承擔原本立法院、監察院應該解決的問題。當然,這也給了陳水扁機會可以氣定神閒的去將政治問題轉成司法問題。事實上,憲法五十二條從頭到尾都沒有爭議,只不過當初的制憲者怎麼都沒想到,有一天會出現擔任元首者竟無恥到自己涉及了貪瀆,還理直氣壯的質疑法官誤用憲法!
- Jan 26 Fri 2007 10:56
律師團何以如此坑害陳水扁? 【聯合報/社論】 2007.01.26 02:55 am
國務機要費案的律師團作繭自縛,更將陳水扁逼到牆角。
顧立雄等人,究竟是律師,還是政客?律師團竟然拒絕閱卷,那麼是否接下來就要拒絕出庭?更滑稽的場面是:這些在法庭上因訴訟策略失敗而作繭自縛的律師們,竟然一字排開,舉行記者會,背後的大標語寫著:「台灣還有憲法嗎?台灣還有國家安全嗎?總統應聲請釋憲!大法官應守護憲法!」
倘若要將政治姿態作足,這些政客律師逕可根本否定法院的正當性,乾脆率吳淑珍等一干被告行使「抵抗權」,今後一律拒絕出庭,連請假單也可省了。
- Jan 25 Thu 2007 19:20
中華民國96年01月25日 陳水扁提請解釋憲法聲請書全文 中華民國總統府網站轉載--上
<解釋憲法聲請書 目錄>
壹、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
貳、疑義或爭議之性質與經過及涉及之憲法條文
- Jan 25 Thu 2007 19:16
中華民國96年01月25日 陳水扁提請解釋憲法聲請書全文 中華民國總統府網站轉載--下
四、總統不得拋棄憲法賦予之刑事豁免權,法務部轄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緝黑金中心檢察官之偵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95年偵字第23708號案之起訴,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之審判(北院錦刑團95矚重訴字第4號貪污等案)均屬違憲行為,不因總統曾受訊問而有所影響:
憲法第52條規定之總統刑事豁免權,係憲法基於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內肩負統率全國陸海空軍、依法公布法律、任免文武官員等重要職責,對外代表國家之特殊身分所為之尊崇與保障。藉以確保其職權之行使,並維護政局之安定,以及對外關係之正常發展 。所以此項豁免權乃針對總統職位而設,而非針對其個人之保障。其正當性的考量即在於作為國家元首之如此重要憲法機關之「功能運作(Funktionsfähigkeit)」以及「尊嚴(Ansehen)」之上 。用以避免來自於其他行政權或司法權對其自由之剝奪,或者避免藉由過度而恣意的刑事程序而阻撓其權利義務之合憲運作 。
由於此一刑事豁免權之意旨在於保護國家利益(即「維護政局之安定,以及對外關係之正常發展」),具有濃厚公益性格,並非旨在保護總統個人,故而總統個人因居此職位僅有反射之豁免利益。刑事豁免權既非O障總統個人利益,而是保障國家利益,如同憲法第36條規定總統率全國陸海空軍,或憲法第41條規定總統依法任免文武官員。這些總統職位上權能,總統不能私自「下放」或「拋棄」,在法理上自無援引基本權拋棄(Grundrechtsverzicht)理論之餘地。申言之,基本權拋棄屬於自由權行使之態樣,一個有效基本權拋棄之前提為基本權人具有處分權限。當基本權之作用並非主要保障個人利益,而是保障一般公益時,個人對於基本權並無處分權限。而憲法賦予總統之刑事豁免權更非基本權,基此,總統之刑事豁免權既非總統個人之保護,而係著眼於機關運作之公共利益確保,因此無援引基本權行使拋棄之餘地。
- Jan 25 Thu 2007 15:14
2007年1月25日中國時報國務機要費相關報導
中國時報 2007.01.25 國務費案訴究元首爭議 蘇揆指示法部儘速聲請釋憲 蔡慧貞/台北報導
府院黨一致為陳水扁總統大打國務機要費案釋憲戰!行政院長蘇貞昌昨日在行政院會主動表示,依法務部民國八十五年函示,現任國家元首受到刑事訴究時應由部內暫時報結,等總統卸任後再行分案偵辦,「現在作法好像不同,也產生爭議」,因此,他要求法務部基於「檢察一體」,是否有通案監督權,儘速聲請釋憲。
蘇揆昨日上午在行政院會中就國務費案主動提出看法,除再次明白表達支持民進黨團提出釋憲,也支持總統提出釋憲的,同時進一步責成法務部也提出相關釋憲案。他談到,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總統除內亂外患罪外,在任期內不受刑事訴究,這是法律系一年級就會學到的法律知識。
- Jan 25 Thu 2007 14:44
2007年1月25日聯合報國務機要費相關報導選錄
豁免權釋憲駁回 扁提機密權釋憲 【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2007.01.25 03:10 pm
在國務機要費案中,被檢方認定共犯貪污的陳水扁總統,面對審理本案的台北地院裁定開放閱卷,中午委由總統府副秘書長卓榮泰,前往司法院聲請大法官釋憲,基於國家安全及外交機密考量,總統得主張「國家機密特權」,同時,提出暫時處分聲請,要求台北地院即刻停止國務費案的訴訟進行,廢棄合議庭開放閱卷的裁定。卓榮泰強調,陳水扁總統親提釋憲,目的在維護憲法的尊嚴,建立憲政的體制。
就在卓榮泰代表陳總統聲請釋憲的同時,大法官會議也針對之前立法院所聲請的釋憲案,以程序不符為由,駁回民進黨立院黨團的釋憲聲請。大法官認為,依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立委就其「行使職權」有適用憲法疑義,才能聲請釋憲,由於聲請理由看不出總統刑事豁免權和立委行使職權有何關連,因此在程予上決不予受理。
- Jan 25 Thu 2007 14:40
中國時報 2007.01.25 釋憲制度究竟保障誰? 桂宏誠
為了「國務機要費」案的偵辦,雖然第一夫人吳淑珍才是被告,但民進黨立院黨團卻以總統可否擔任證人為事由,而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了釋憲聲請。這個案子並沒有顯著的進展,可是因國家機密的認定及出庭作證等問題,府院黨目前將就總統的「國家機密特權」,而另外提出一個新的聲請釋憲案,全力出擊。若因「國務機要費」案而在短期間內連續提出了兩件釋憲聲請,表面上看來好像尊重司法,但實際上不無「濫訟」疑義,而且浪費國家司法資源。
「司法釋憲制度設立的目的,是為了保障人民權利」,相信所有的「法律人」都能夠朗朗上口,且儘管最早創立此一制度的美國並不乏有漠視人權的紀錄(如一八九六年Plessy vs.Ferguson一案中,最高法院大法官認可了黑白種族隔離政策),但法律人還是猶如制約反應般地堅信不疑。事實上,司法釋憲制度最早起源於美國,但目前我國所實施的這套制度,卻是仿效自德國。也因此,設立司法釋憲制度的目的就不單是為了保障人民權利。甚至於,若揆諸事實而論,歷來的釋憲案涉及人民權者還是少數,而把政治爭端交給司法院大法官解決的情形,卻可謂已成為了「主流」。
美國的司法釋憲制度肇端於一八○三年的「馬伯瑞控告麥迪森」(Marbury vs. Madison)乙案,但該制度並不是憲法中的明文規定。至於麥迪森何許人也?他擁有美國「憲法之父」的美稱,當過美國的第四任總統,「充當」該一劃時代判決的被告時,則為剛上任的國務卿。而馬伯瑞是何許人也?他是當時華盛頓郡新任命的治安法官,但因沒拿到本可拿到的任命令,於是狀告新上任的國務卿麥迪森。
- Jan 25 Thu 2007 14:32
中國時報 2007.01.25 司法審判獨立正面臨被摧毀的危機 中時社論
國務機要費案審理程序進行以來,從檢辯雙方鬥法,演變成為總統與綠營立委聯手對付法院,政治權力不尊重司法審判的惡劣作風,完全不加以遮掩,真的令國人大開眼界。
日前合議庭在總統府回函拒絕回覆有關國家機密背景問題後,決定就陳瑞仁檢察官封存之卷宗開放閱卷,俾由檢辯雙方論辯六宗國務機密事項在本案中對被告涉嫌罪名之影響與關聯。法院下達裁定之後,辯方律師一方面召開記者會呼籲總統聲請釋憲抗衡法院;另一方面則以行動表達拒絕閱卷的意思,而執政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則嗆聲警告法院,須就因此而妨害國家安全之後果負起責任,於此同時,行政院方面亦擺出總統會向大法官聲請釋憲以為反制的態勢;總統接受外國媒體採訪,宣稱相關司法案件乃是政治鬥爭迫害,上述這些口不擇言,也不擇手段的言行,真是令人歎為觀止。
國務機要費案案發之初時,總統及執政黨方面宣告尊重司法、配合司法,檢察官起訴之後,總統旋即表示,一審有罪即辭職下台,信誓旦旦,言猶在耳,為何進入正式審判程序之後,忽然翻臉甚於翻書,張狂若此,其中意味著什麼?會帶給台灣什麼負面的影響?皆值得細思深究。
- Jan 24 Wed 2007 15:15
是否機密 法官說了才算 【聯合報/施威全/法律研究者、英國歧視法協會成員(英國倫敦)】 2007.01.24 02:50 am
為主張總統得拒絕法庭的要求提供資訊,總統府引用了英美法的概念:首長特權(行政特權)和國家機密特權(State Secrets Privilege )。按總統府副秘書長卓榮泰講法,啥是國家機密,總統說了就算。此行政特權是不受節制的,此權力允許總統在指定機密時,不須按照機密保護法來辦事,且得拒絕法官要求。簡單講,總統有隨時隨地胡扯不受監督的權力。
State Secrets Privilege不是成文法的規定。美國法條、聯邦規定與憲法中,沒這字眼。美憲法也沒規定Executive Privilege。這類特權,非如總統府宣稱的專屬於總統,而是行政體系的權力。國家機密特權源自英國普通法(不成文法),幾世紀來法律執行與法院判例所產生的概念,背景多與殖民/侵略有關。當政府認為法院的供證要求會使國家機密曝光,危害國家安全時,單位首長得具結向法院提抗,而免於提供證據。
本概念應翻譯為政府機密特權,此處 State 指政府,而非國家。此概念冷戰時期在美國由最高法院的判決確立。United States v. Reynolds 一九五三年案寫道:由於美國在這類例子上經驗有限,所以從英國法引進政府機密特權。
- Jan 24 Wed 2007 15:11
司法奇譚:律師團罔顧被告權益拒絕閱卷 【聯合報/社論】 2007.01.24 02:50 am
國務機要費案有了新發展。總統府阻止法院准許檢辯閱卷,宣稱要提釋憲;法院則表示,准許閱卷的決定不改變。而吳淑珍等被告的律師團,竟對法院開放閱卷表示抗議,聲稱將拒絕閱卷。
這樁舉國矚目的重大弊案開審以來,被告以及支撐被告的律師團、政黨、總統府,乃至陳水扁本人,可謂用盡一切手段杯葛審判進程。但法院依法進行審理的決心十分堅定,使種種杯葛手段皆徒勞無功,反而暴露出被告方面的心虛,如今辯方已將自己逼入牆角,進退兩難。
法院曾採取函查、傳喚證人等調查行動,卻未能取得陳水扁自辯機密外交至少在形式上存在的證據;已裁定偵查檢察官陳瑞仁密封的陳水扁筆錄等資料並非機密,准許開封,供檢辯雙方閱卷,以便進行攻防。法院同時裁定:在調查機密外交形式上是否存在的過程裡,府方既一再拒絕配合,則若府方確曾有核定機密的公文竟拒絕說明,事後再以其他事由爭執,將移請檢方偵辦相關官員隱匿公文書的罪嫌。
- Jan 24 Wed 2007 12:34
中國時報 2007.01.24 國務機要費案相關報導
中國時報 2007.01.24 國務費案 憲政危機來自扁對抗司法 吳典蓉/特稿
面對國務費案,陳水扁總統及民進黨刻意導向憲政爭議,並尋求大法官會議解決;不過,相關法規其實相當清楚,國務費案並不是憲政爭議,真要說,也是總統府對抗司法權所造成的憲政危機。
為扁提出「國家機密特權」的律師們,深謀遠慮,因為美國一九五三年聯邦最高法院在Reynolds案中,賦予行政部門「國家機密特權」;面對國務費案被起訴,扁及幕僚策略就是,擺開刑事犯罪問題,一開始就拉高到憲政層次,「國家機密特權」就是最好的護身符。
- Jan 24 Wed 2007 09:38
2007年1月24日聯合報國務機要費相關報導選錄
扁將親提釋憲 要求國務費案暫停審判 【聯合報、聯合新聞網/台北訊】 2007.01.24 12:42 pm
台北地院將國務機要費案六件機密認定為「非機密」並開放閱卷,民進黨內喊出成立「憲政危機處理小組」因應,府院黨高層昨天研議,確定將由陳總統聲請大法官釋憲。
據了解,府院黨高層除一致認為陳總統有義務與責任聲請釋憲,以釐清「總統機密特權」,並將聲請暫時處分,要求大法官在作出解釋之前,應命台北地院暫停國務機要費案的審判。
- Jan 23 Tue 2007 16:08
中國時報 2007.01.23 國務機要費審理相關報導
中國時報 2007.01.23 六件外交案 今開放閱卷 府警告地院洩密必究 林淑玲/台北報導
台北地方法院昨日不接受總統府復函所稱,地院函詢陳水扁總統事項,「均屬國家最高機密,內容不得對外公開」,仍決定今日開放閱卷。總統府公共事務室晚間奉命表示:「遺憾」,並強調「如果公開機密文件,而傷害到國家安全及利益時,應對相關人士追究其責任。」
提首長特權對抗法院
- Jan 23 Tue 2007 14:21
總統自創特權踐踏司法正義 【聯合報/林世宗╱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台北市)】 2007.01.23 02:30 am
當律師團提出憲法第五十二條「刑事豁免權」的違憲抗辯,無法阻擋合議庭繼續審判,總統府終於出手,祭出所謂「國家機密特權」,試圖阻止法官「掀開」所稱「機密」部分證據。總統府竟然公開宣稱,「國家機密特權」,並非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而屬憲法位階,受到絕對保障。
首先,基於我國法律制度屬成文法系,總統府應負責任地告知國人:憲法本文或增修條文,那一條款明文規定總統享有所稱之「國家機密特權」?身為律師出身的陳水扁總統應比一般人民更清楚:憲法的兩項內涵;其一為政府權力,另一為人民權利。就政府權力部分,應以憲法條項明文列舉為限,非得作擴張或創造性解釋,僅能於憲法條項中,作「必要與適當」解釋。尤其憲法解釋,絕非得由總統越俎代庖,擅自解釋。
至於總統府提出之大法官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其為「行政特權」,更不同於「國家機密特權」;兩者完全無關,益見總統府之混淆。蓋五八五號解釋,係針對「三一九真調會條例」;專指立法院行使調查權,於涉及行政權本質所具有之「行政特權」,應予以適當之尊重。至於是否屬於「行政特權」範疇,有爭執時,大法官特別強調:「由司法機關審理解決之。」足見,絕非由總統一人決定是否具有「行政特權」,得以對抗調查。因此,由總統府自行引據之五八五號解釋,更足證明:不得拒絕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之審理調查。
- Jan 23 Tue 2007 13:57
2007年1月23日聯合報國務機要費相關報導
國務費案 扁決聲請釋憲 【聯合報/記者黃雅詩/台北報導】 2007.01.23 03:30 am
台北地院日前裁定國務機要費案六件外交「非機密」,要求總統府提出當初核定為機密的證明,否則今天即開放閱卷;總統府昨天函覆法院,仍強硬拒絕。據指出,陳總統已決定近日內聲請釋憲。
據了解,陳總統考慮開創親自聲請釋憲的先例,但因這個作法公然宣戰意味濃厚,總統府副秘書長卓榮泰低調表示,由哪個主體聲請釋憲,有多重的管道,總統府仍在評估中。
- Jan 23 Tue 2007 10:23
不尊重總統府 有憲政爭議 【聯合報/許文彬/律師(台北市)】 2007.01.23 02:30 am
台北地方法院於十九日審理「國務機要費案」,合議庭針對總統府祕書長陳唐山等五名官員未遵傳出庭作證,認係「無正當理由」,裁處每人新台幣三萬元罰鍰。
原本合議庭是用公函向「總統府」查詢國家機密核定流程及案內六件機密外交有無核定文號,府方回覆表示事涉總統的憲法特權故不宜提供,法官才轉而想傳府方官員到庭以言詞證述的方式釐清待證事實。由此可見,該等證人並不是被要求針對吳淑珍被訴罪名「與總統陳水扁共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的犯罪事實本身,就親見親聞的具體事況而為指述,而只是要就「總統」(中華民國憲法「第四章」章名)這個憲政機關行使特定職權的運作情形為說明。這就已逾越其職務所得知悉的範圍,因此在論理法則上可謂強人所難。何況,本件待證事項也涉及了「其職務上應守之秘密」的問題,故其以公函回覆法院表示不便到庭作證,在客觀上顯然應可被認為是「有正當理由」的。
其實,「總統府」和「地方法院」都是各自有其組織法法源的國家機關,所以「總統府」所發的公文書內容,「地方法院」理當予以尊重。而本案情形,被傳喚的陳唐山等五名府內官員,並不是對於台北地院的傳喚不理不睬,而是用總統府名義的公函給予答覆,這已展現了一種充分尊重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