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瑞仁檢察官以貪瀆是即成犯,因此不問公款去向,逕自起訴吳淑珍女士。總統辯解說,沒有查證公款流向就起訴,有欠公允;總統跟吳淑珍女士沒有犯罪動機,公款也沒有流入私人口袋。昨天總統府更否認起訴書中提及的鑽戒是用國務機要費買的。根據總統有關公款流向的辯解,有些政治評論家批評檢察官缺乏常識與人性。這種批評合理嗎?

雖然當事人都是很有經驗的法律人,不過想到我國法學教育從來沒有注重法律人倫理訓練,也許討論一點外國有關法律人處理他人款項的要求,可補充我們對法律的規定及法律人的倫理,應該如何看待國務機要費和特支費的使用及流向的思考。

從法律規定與法律人倫理標準看公私款項運用,可討論的問題和形態,至少有:

一、混同公款與私帳:律師在業務上常常有替代當事人和有關各造,代收和代管巨大金額的機會和必要。例如:敗訴的一方常常把法院判決的損害賠償,匯入原告律師或事務所的帳戶。又如律師在清算執行巨額遺產也會有代管巨大金額的情況。這些款項絕對不能與律師的私人帳戶混同,否則就違反了律師的倫理:輕者取消律師資格,重則以侵占罪和違反善良管理人的罪名起訴。

二、公款先私用後補回:這也違反法律與律師倫理,不因沒有侵吞公款的意思而有差別。如果不是如此,律師能夠因為私人原因隨便動用公家和他人的款項,就使濫用公款或中飽私囊的危險性大為增加。

三、私款先公用再補領:這表面上看起來好像比較沒有問題,但很多政府機關和律師事務所都不允許律師以私人款項作為公用,再去補領。因為中間會缺乏一道制衡和審核的程序,變成律師以先斬後奏的方式便宜行事,容易造成流弊。

在實務領域裡有名的例子是:如果不嚴格區分公司與私人財務,互相混淆,會使公司喪失它的有限法律責任。法院常常認為:既然公私帳目不作區隔,公司流於形式,與私人個體戶沒有什麼分別,要負無限責任。

就款項流向言,有時與犯罪的成立關係不大。例如美國八、九○年代一個創造了「垃圾債券」的高級騙子,以高回報等不誠實的方式誘引投資者購買這種高度危險的債券,違反了美國的證券交易法判刑兩年,不因為此人向母校捐款約一千萬美金,而得抗辯金錢的流向證明,心存慈善,沒有犯罪動機。

所以,即使我們以最大的善意及寬容接受總統的解釋:那只到現在還說不清楚是不是送給吳淑珍媽媽的鑽戒,不是以國務機要費支出的,而私人發票領取的機要費也完全用於秘密外交,仍很難認為這種行為沒有違反法律及法律人的倫理。而由於人性的脆弱,公款流向的辯解,不足以彌補法律與律師倫理所要防止的危險。

【2006/11/08 聯合報】

http://www.udn.com/2006/11/8/NEWS/OPINION/X1/359388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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