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學到一句閩南話諺語相當好用:法律千百條,要用自己調。尤其當「樂生保留自救會」再度前往文建會陳情古蹟時,這句俚語背後所暗示的僵化、充滿政治考量的官僚體制隱然現形。

從民國九十一年至今,無論居住在樂生院的「漢生病友」,或是地方團體、專家學者,已陳情台北縣文化局多次,但縣文化局始終不願意進行「古蹟審查」只有「工程會勘」。今年初,新版「文資法」審查通過後,「文建會」曾以新聞稿表示,待公告施行後將立即進行古蹟指定程序。然而十一月三日,群眾再度聚集文建會要求中央主管機關積極介入時,卻得到「將指示地方主管機關審議是否列為『暫訂古蹟』,若地方機關決議不列為『暫訂古蹟』,則中央也無法介入」這樣的粗糙回應。

根據新「文資法」的創新思維,第十七條規定,「進入審查程序者,為暫訂古蹟」、「遇有緊急情況,主管機關得逕列暫訂古蹟」、「暫訂古蹟視同古蹟」,明白指出,遇緊急情況時,可為了減少傷害逕列暫訂古蹟。第一○一條規定,「地方不作為時,中央得逕行處理」則是針對地方逃避與忽視古蹟審議程序時,賦予中央介入的統一事權。

其實,文建會不但有絕對的權力介入訂為「暫訂古蹟」,要求地方機關「進入審議程序」,但文建會自己的解釋取消了中央主觀機關的權責與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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