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曾在自由廣場發表「憲法第五十二條保障誰」一文,說明陳瑞仁檢察官忽略了憲法第五十二條的意旨,將使司法的角色政治化。如今筆者所擔心的情況果然發生了,而且法院也將捲入違憲爭議與政治紛爭的漩渦中。

筆者曾指出:「倘若檢察官偵查結果認為並無證據證明總統涉及犯罪,反對總統的一方一定會攻擊檢察官遭受政治干預,無法信服。倘若檢察官偵查結果認為總統涉及犯罪,但因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不能起訴,這又等於剝奪被告公平審判的普遍人權,無意之間成為政治反對勢力的打手,因為任何刑事案件所認定之真實,不能以檢察官起訴書或不起訴處分書片面認定,而是必須經法院審理與辯論的正當法律程序,否則『直接審理主義』、『言詞辯論主義』等刑事訴訟基本原則都破壞無遺。」

如今依陳瑞仁檢察官的起訴書,將來法院進行審理本案,顯將直接違反憲法第五十二條「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的意旨。表面上,陳檢察官並未起訴陳總統,但是因為陳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不具公務員身分的吳淑珍,係以吳淑珍與總統共犯貪污罪為前提。因此,法院實質審理的本案事實,係現任之陳總統有無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的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行為,這將明顯牴觸憲法第五十二條「總統不受刑事上訴究」之規定。

尤有甚者,由於陳檢察官形式上並未起訴陳總統,未來法院審理本案時,陳總統在刑事訴訟程序上並非被告,被告依刑事訴訟正當程序所享有之保障(如辯護權、緘默權、詰問權等),陳總統並不能享有。反而陳總統在刑事訴訟程序上為「證人」,負有「作證義務」,將受到檢察官之詰問,且受到「偽證罪」之規範。結果陳總統實質上為本案之共同被告,程序上卻不能主張被告之防禦權,比被告地位更為不如,這種情形顯然使總統比「受刑事上訴究」還更欠缺程序保障,嚴重違反憲法第五十二條之意旨。

因此,我們可以預見,未來本案若在法院進行審判時,必將陷入有無違憲之爭議中,而本案涉及機密外交之實際情形,法院除了司法者的角色外,還必須考量課予現任總統何種程度之作證義務,將會損及國家利益的問題,顯然已經進入「政治考量」之範疇,並非不負政治責任之終身職法官所應承擔。這種司法角色之尷尬,並影響現任總統之政治職務,正是憲法第五十二條本來要防止之情形。因此,除非法院勇敢的依憲法第五十二條意旨,以「不受理」判決駁回本案,否則這場司法災難,將成為台灣憲政史上的惡例。(作者為律師)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nov/8/today-o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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