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正紀念堂╱台灣民主紀念館的詮釋權與古蹟裁定權,中央與地方搶著要;諷刺的是,樂生療養院作為新版文資法通過的首要「暫定古蹟」案例,中央、地方卻互踢皮球,拖延兩年仍未完備古蹟審議程序。兩案相較,顯示文建會作為台灣最高文化主管機關,卻帶頭以政治意識形態架空文資法精神,使文化專業淪為政治打手。

新版文資法早已明確定義「地方」與「中央」文化主管機關的權責所屬:首先,第十七條明定地方文化主管機關得以「暫定古蹟」即時保護直屬轄區內可能遭受緊急迫害的文化資產,此確認了「地方」作為在地文資第一層保護者的角色;此外,一○一條亦賦權「中央文化主管機關」監督地方,若地方主管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致使文資保存遭受危害時,中央文化主管機關文建會作為第二層文資保護者,得以介入並代行處理,以「暫定╱指定古蹟」保護地方文資。

中正紀念堂╱台灣民主紀念館案,文建會在北市府文化局已暫定古蹟,並啟動古蹟審議程序的「有所作為」情況下,以文資法一○一條直接指定中正廟為國定古蹟、提高其文資地位。反觀樂生療養院案,地方文化主管機關北縣文化局,兩年來以「樂生院屬國家重大文化資產保存」為由推託樂生院的古蹟審議,「應作為而不作為」事實明顯,但文建會卻拿「中央不便介入地方事務」為藉口,對文資法一○一條視若無睹、坐視樂生院暫定古蹟失效。

文建會身為最高文化主管機關,面對國家重大文化資產的態度卻天差地遠,試問文建會,標準在哪裡?相關古蹟審議委員的文資專業在哪裡?

樂生院是新版文資法通過後首要「暫定古蹟」案例,指標性意義極高:文化資產的保護必須回歸人本,文資法條列文化景觀、歷史聚落等保存項目,重申人民的生活樣貌與經驗,才是文資保存的中心價值。這就是新版文資法的進步性意義:它提供人民法源依據行使生存權與空間權,並定屬地方與中央皆有權責予以保護。七十七年來樂生療養院與院民們的血淚見證,就是活的古蹟與歷史、就是新版文資法保存台灣重大文化資產的的核心精神。文建會該做的,是立刻援引文資法一○一條,代北縣文化局指定樂生院為古蹟。

只是,少了藍綠意識形態的加持,樂生療養院何時才能等到應得的文資保護?這或許不是文建會主委翁金珠這個「看守內閣」所在意的事。

http://udn.com/NEWS/OPINION/X1/40879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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