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警方撤銷已核准的倒扁總部凱道路權,就法論法,警方廢止核准路權的原處分,至少有違反比例原則,且有將合法集會與違法遊行不當聯結之嫌,相當可議。

警方核准倒扁總部取得凱道十四日至十七日的路權,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廿三條規定,那是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為了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時,警方可以依職權廢止或變更原處分。

另依集會遊行法第十五條規定,出現天然災變、或重大事故時,警方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或集會遊行安全之緊急必要時,也可以廢止或變更原處分。以上述兩項規範審視警方的廢止處分,可以明顯的看到不符比例原則的痕跡。

集會、遊行權,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在人民集會遊行過程中,影響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是當然的結果。

因此,警方要核准集會遊行,所考量的,是如何達到最小侵害程度,並非完全無侵擾。

同樣的,警方要廢止授益處分,所要考量的也是:是否出現重大事故,使警方有緊急廢止原處分之必要?或警方若不廢止原處分,是否即無法防止重大危害發生?

審視警方的廢止理由,一日與五日的脫序活動,是否已達到暴力、滋擾的重大事故程度?更具體的說,是否已經達到大法官釋字四四五號解釋所舉的「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的判斷標準?這是顯而易見、可以具體審查的事實問題。

具體觀察,警方所謂的脫序活動,只是零星的小衝突,難稱暴力重大事故,以小事故廢止已核准的授益處分,不符比例原則,至為顯然。

另外,大法官在四四五號解釋中諭示:不能僅憑有發生(危險事故)之可能,作為集會遊行准否的依據。同理,也不能作為廢止已核准集會遊行的依據。

警方因倒扁總部的活動,由合法靜坐集會,脫序、轉變為違法遊行,即廢止已核准的靜坐集會處分,顯然有將「非法遊行」與「合法集會」,兩種時間、地點、行為均不同類型的活動,作不當聯結。

倒扁群眾遊行、霸佔忠孝東路,警方應考量的是:「是否違反集會遊行法?是否應予刑事追訴?誰應負責?」等問題,在行政程序法上的評價,與「凱道的合法靜坐是否應予廢止」?邏輯上並無必然關聯,甚至可以說完全是兩碼事。

總而言之,觀察凱道的靜坐活動,目前並未出現天然災變或重大事故,警方即使不緊急廢止原處分,也不致造成公益的重大危害,警方依法行政,恐怕應再審慎考慮,切勿貪圖一時行政便宜,置憲法保障人權精義於泥塗!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01+112006101300007,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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