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版本的「能源稅條例」草案,從原先大規模整併各部會相關稅費,發展到僅小規模的將油氣類貨物稅轉化成能源稅,版本一變再變、目不暇給。由於課稅目標與原則、整併範圍、課稅幅度與時程安排,事前缺乏有系統的深入研究與規劃,甚至為因應立法委員連署的對案,倉促行事,以致與架構名實相副的能源稅,仍有相當大差距。而未來十年能源稅額逐年調高,估計增加千億元的稅收,又要如何分年實施減稅計畫,以激勵瀕臨停擺的財改中期方案重新啟動,亦令人關注。

依據日前行政院跨部會決議內容,能源稅條例遵循「簡化」與「不加稅」的立法原則,將原已課徵貨物稅的各項油品,在實施首年之單位稅額基礎上,自第二年至第十年逐年調高1到0.04元不等的稅額,並將煤炭及天然氣納入能源稅課徵;同時在實施第一年,取消家電產品貨物稅,第二年取消飲料品、平板玻璃、橡膠輪胎之貨物稅,並廢除印花稅及取消藝文與體育活動之娛樂稅;與能源稅有關的汽燃費、空汙費、土汙費、石油基金則均不納其內。如此的改革配套,坦白說,只是打著能源稅的旗號,透過油氣類貨物稅額調高,產生替代財源,換取其他產品貨物稅的取消;建立新稅制的實質意義有限。

與能源相關的稅費合理整併,充分反映外部成本,更能展現皮古稅(Pigouvian tax)精神;若相關稅費無法整併,必將使得改革的正當性大打折扣。行政院起始未將汽燃費納入,所持理由是認為現行汽燃費隨車徵收,若納入能源稅,勢須改成隨油徵收,涉及制度改變甚大;且其收入又要分配給地方,如何分配亦是難題;至於空汙費、土汙費、石油基金,則因性質不同而難以整合;這些都是缺乏說服力的遁辭。能源稅與汙染費分立,稅費不予整合,倘能有效達成矯正外部性,節約能源與環境維護目標,就應做更合理的論述;否則即應展現魄力加以整合。相關部會實不應因原屬「專款專用」的費,改成「統收統支」的稅,基於本位主義而一味反對。

十年內逐年調高稅額的時程安排,究竟是基於有效達到矯正外部性目的,或是期與國際能源價格保持同步,背後到底有無理論及實證基礎,一直令人好奇,卻始終未見具體說明。如此規劃安排,若只為了取得稅收支應其他稅改,則到底是用一個好稅取代一個劣稅,還是用一個劣稅取代另一個劣稅,究竟能否增進全民福祉,都必須慎重評估;萬不可以直線式推估、直覺規劃一筆帶過。若未仔細衡量外部性大小程度,只是逐年遞增,或許最初數年產生矯正功能;但往後幾年若產生過度矯正現象,對資源配置造成不當扭曲,再以所取得稅收調節不合理的所得稅制,充其量只是兩害相權取其輕,無法實現開徵能源稅所標榜的「雙重紅利」效果。因此,如何設定最適當的單位稅額至關重要。

課徵能源稅的目的,在於反映外部成本,以價制量。然其所生效果彼此呈現相悖現象:若是油品需求的價格彈性大,經由調高單位稅額,可以達到節約能源、維護環境的目的;其稅收就不可能大幅增加,也就失去改善其他不合理稅制的籌碼。若是價格彈性小,稅額調高可能大幅增加稅收,卻達不到抑制能源消費、降低汙染的效果;此時稅收增加,用於調高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降低薪資所得者的稅負,增加工作誘因,雖可消除薪資課稅的福利成本,卻因能源稅的課徵,造成整體物價上升,實質工資及購買力降低,仍相當於對所得課稅,反而抵消調降所得稅的好處,甚至回到原點,無法實現「雙重紅利」及稅負改善效果。

其實,OECD國家推動稅制改革,除了特種銷售稅外,更重視一般銷售稅的改革。由於加值型營業的稅基廣,稽徵方便,稅收具成長與穩定性,租稅扭曲程度小,以此稅取代部分所得稅,不但可以增進儲蓄、投資與經濟成長,又可改善租稅結構與政府財政,且可以消費能力來呈現量能課稅,財改當局實不應刻意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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