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國務機要費案的案情十分淺顯,承辦檢察官陳瑞仁又素有司法改革者的清望,所以原本社會大眾對國務機要費案之懲治奸邪頗寄期望。但是,這樣的社會期望,竟然由於邱義仁與蘇貞昌突然宣稱「扁珍涉案,扁就下台」,而發生動搖;輿論皆在猜測:「完蛋了,陳瑞仁已認定扁珍不涉案,且已將此一心證洩漏給陳水扁!」

可見,司法的公信力敗壞若此,而人民對司法之信心又脆弱如此。然而,司法固然是一種專業,但司法專業畢竟不能違反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否則外國即不會有平民陪審團之設置;同理,司法固然具有強制力,但畢竟不能把黑的說成白的,否則即可逕由法院來統治國家,而法院也就不啻成為民主憲政的治外法權。

台開案的許永欽及太百案的曾益盛,皆是代表政權的承辦檢察官,他們的結案報告雖然具有司法強制力,卻也必須面對社會的強烈質疑;因為,就憲政主義而言,不論從「抵抗權」、「人民主權」或「公民不服從」的觀點來看,人民可以反對不義的司法,正如人民可以反抗不義的政權,這皆是超越一切政治實體的天賦人權。

司法的職守是維護正義,但在現實政治中,司法卻極可能是不義的。司法若不義,人民當然有權反抗;司法絕對不是民主憲政中唯一不容抵抗的治外法權。因此,輿論才會抗議台開案的許永欽及太百案的曾益盛,說他們無能無恥,有辱職守。

例如,台大醫院院務會議以五十七票對一票,否決了趙建銘的復職申請。院方說,是因趙建銘「違反醫學倫理」;但所謂「違反醫學倫理」,亦主要是指趙建銘的涉案行為。譬如,檢察官許永欽可以強制認定趙建銘未涉藥商回扣,但台大醫院的局內人卻顯然不能苟同。五十七比一的「不記名投票」,其實與全部現身的「記名投票」何異?許永欽如今看到台大醫院五十七比一的投票,如何承當得起他用台開案換來的新竹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的名器?

同理,陳瑞仁未來對國務機要費案作出的結案報告,亦必須面對公評。屆時,陳瑞仁是否竟在結案報告公布前,先將「扁珍未涉案」的結論洩漏給陳水扁,即見分曉。司法當局須知:相對於一般社會大眾,司法人員的優勢主要在擁有強制力而已;但是,在這個資訊公開、民智已開的社會中,司法人員的司法專業知識及論斷能力,卻未必能超越藏龍臥虎的廣大社會。

說到這裡,「七一五論壇」的親綠學者顏厥安最近對國務機要費案的若干議論,即頗受矚目。在台大法律系任教的顏厥安認為,就已經確定的諸多案情及相關事件來看,其實已充分構成對陳水扁彈劾、罷免,或迫其自動請辭的條件了。他並指出,陳水扁宣稱「國務機要費是用於秘密外交與情報工作」,根本是違憲又違法的行為,比貪汙更嚴重。國務機要費案是一個憲法層級的巨案,顏厥安即是從「憲法/刑法/行政法」的法憲結構來看此案;何況,顏厥安的論述尚是建立在「國務機要費是用於秘密外交」的前提上,但是,「真的」用於秘密外交嗎?真的「全部」用於秘密外交嗎?顏厥安的法律見解雖無強制力,卻有相當顯著的合理性與正當性。

在此可附一筆的是:「七一五論壇」值得稱道的論述,尚不僅顏厥安批評貪腐部分,另在民主憲政其他領域的思辨亦極精采動人;總括言之,就是「用民主來豐富台灣認同」,因而才會出現陳芳明「我愛台灣,但不愛阿扁」的聲音。

公道倘若不在司法裡,公道倘若不在政權中,公道亦自在人心。否則,台大醫院五十七比一的投票即不可能廣受肯定,「七一五論壇」學者的法憲論述亦不可能廣被認同。問題是:在民主憲政體制中,倘若「公道不在司法,不在政權,而在人心」,那將是整個法憲體制的正當性皆告解構的危機。

「扁珍若未涉案,扁就不必下台」,其實與「趙建銘若清白,即可復職」的邏輯是一樣的。趙建銘是否清白,可否復職,不是由許永欽決定;同理,陳氏夫婦是否涉案,應否下台(不論實際下不下台),事理既淺顯若此,亦已與陳瑞仁的決定無關。

倘若司法只剩下強制力,而喪失了公道;台大醫院不同意,親綠學者不同意,多數民眾也必不同意!

【2006/10/27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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