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陳水扁發票門事件與台灣政治社會關懷意識論 (705)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原文轉引自http://tingspace.com/blog/index.php?topic=1249.0若有意願加入請直接從網址連接與bemaking聯繫

各位紅衫軍伙伴,紅衫軍聯誼會為了落實組織,計劃在全台三百零九鄉鎮市以及台北市12區、高雄市11區、台中市8區、台南市6區建立聯絡網絡,每一個鄉鎮市區讓一個伙伴來認養,並在當地發展五十個會員,作為第一個組織的目標。

如果這個目標可以完成,我們將會有近一萬八千個會員,這是個非常驚人的會員數,如果奠定這個基礎,紅衫軍聯誼會未來反貪腐的大業將形成磐石之勢,沒有人可以輕忽我們。

FguHistoryAlumn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黃芳彥SOGO案筆錄 「第一家庭像我的親人」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07.03.03 03:18 am

檢察總長陳聰明赴新光醫院副院長黃芳彥家中喝春酒引發爭議,主要在於黃芳彥與第一家庭的關係匪淺。他在SOGO案的筆錄中自承,第一家庭是他「在台灣最親的親人」。

黃芳彥在SOGO案中被查出曾收受李恆隆給付的兩百多萬元SOGO禮券引發質疑。黃芳彥接受檢察官訊問時指出,吳淑珍當年車禍時,由他的老師幫忙開刀、他負責麻醉,加上他太太有乳癌,同病相憐下結為好友,已是超過廿年的好友。

FguHistoryAlumn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國務費案 合議庭盼吳淑珍16日到庭 【中央社/台北二日電】 2007.03.02 09:03 pm

台北地方法院今天第九度開庭審理國務機要費案,合議庭完成勘驗發票程序,將自三月九日起進行實質準備程序庭,並依四名被告的犯罪事實分別審理。審判長蔡守訓表示,總統夫人吳淑珍的案情部分將在三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審理,希望吳淑珍在身體狀況許可下,能夠出庭。

台北地院審理國務機要費案,自二月九日第七度開庭後,主要對國務機要費被查扣的兩千多張發票進行勘驗程序,確認發票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因發票數目高達兩千餘張,合議庭特別按月編排,逐一輪流提示給被告、律師團和公訴檢察官檢視,今天完成所有發票的勘驗程序。

FguHistoryAlumn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國務費案 呂蘇邱捲入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2007.03.01 07:08 pm

台灣高檢署查黑中心查出陳水扁總統用國務機要費購買鑽戒等給夫人吳淑珍,涉及貪汙;據了解,法院審理本案核對發票時,也發現副總統呂秀蓮、前後任總統府秘書長邱義仁及蘇貞昌使用總統撥給的國務費時,持用「顯然是私人花費」的發票核銷。

法院查核發票發現涉及違法核銷情形,包括呂秀蓮有用來購買衣服及醬菜等,邱義仁有拿來看病和買書,蘇貞昌也用買家具和書等物品的發票報銷。這些核銷行為可能與陳總統夫婦一樣,涉及偽造文書及詐取財物的貪汙罪。

FguHistoryAlumn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國王的新衣》是則人人耳熟能詳的童話寓言,某些時候,這則寓言還頗適合形容台灣正在上演的若干政治實況。沒穿衣服遮羞的國王,在大庭廣眾之間遊走,臣民卻要當做視而不見,稱之為「走春」,也頗為恰當。

不知道人們有無感覺,台灣最近同時上演著另一種版本的《國王的新衣》。這次,國王穿上一件黑色的新衣,四處巡遊,後面跟著一群侍從,手提黑色的油漆,逢人就問:國王的新衣是黑的還是白的,凡是回答白色的人,國王就歡喜地與他握手給賞賜;凡是回答黑色的或是看來想說黑色的人,侍從們就一擁而上,用油漆將他抹黑!國王一行,在路上遇見一匹白馬,侍從們立刻用油漆將馬毛塗黑;理由是,有了白馬在旁襯托,人們就會認出國王穿著黑衣服了。

數月以來,從學界友人到施明德,從民進黨同志到張熙懷,不問何種身分背景,凡是對國務機要費貪瀆案件表達異見的人士,紛紛遭到了抹黑抹紅的政治對待。不但施明德落入自囚的境地,綠色地下電台炮製了「十一寇」的頂戴;連蘇揆一度也被懷疑忠誠度不足而面臨綠色名嘴的圍剿,謝長廷則為憲法一中的主張陷入紅帽壓頭的政治指控;還有李登輝,在對當局的政策與表現直言不諱表達不滿之後,也立即慘遭政治凌辱。

FguHistoryAlumn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國務機要費再開庭,扁嫂再度請假,「國家機密」與「司法」的愛恨糾結,一路漫溢到政治領域,這場仗顯然有得打。遺憾的是,開明社會所有防堵權力濫用的機制,在台灣幾乎完全失靈,「大法官會議」看似最後的救贖機構,但無論如何,司法被政治一陣亂棍,已註定是輸家。

英國最近的一個例子,更讓此刻的台灣心驚兼之傷懷。

二○○三年三月廿八日,廿五歲的英國一等兵赫爾,在伊拉克前線遭美國友軍誤擊身亡,她的遺孀蘇珊對英國國防部所謂「友軍誤擊」解釋,並不滿意,要求觀看事發時的錄影帶,但英政府基於與美國盟邦的「國家利益」,否認有這捲錄影帶。

FguHistoryAlumn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儘管內部反對聲浪不斷,外部譏評不絕,法務部長施茂林對國務機要費釋憲案就是不肯鬆口說不。施茂林倘執意以法務部之名聲請釋憲,等於貫徹府院整肅檢察系統的意志,以此告誡檢察官們:「誰才是老大?」如此,他所毀去的,將不只是自己的名聲,也將把檢察改革推入黑暗時代。

陳水扁親自就國務費案豁免權範圍聲請釋憲後,法務部是否再提釋憲,其實已無關宏旨。因為,沒有人比總統更適格,如果連阿扁都無法通過大法官審查門檻,法務部或行政院就更不具資格。

既然如此,行政院為何仍堅持要法務部蹚這趟渾水?行政院的作法,顯示執政黨對檢察系統「不聽指揮」感到不滿:檢察官膽敢起訴總統夫人,府院就轉逼法務部來挫檢察官銳氣。不管法務部有沒有資格聲請釋憲,府院硬要法務部這麼做,要它以「扯後腿」的方式表明府院對偵查效力的否定,藉此壓得檢察官抬不起頭來。

FguHistoryAlumn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中國時報 2007.02.03  檢方出奇招 國務費「機密」破功 張孝義/台北報導

國務機要費密封卷宗的「機密問題」被公訴檢察官「暗渡陳倉」送到被告手中,使案情有重大突破!檢察官遞送第六號補充理由書,將卷宗夾在其中,並由馬永成、林德訓及陳鎮慧三名被告簽收,造成辯護律師「非閱不可」的情況,成功突破「機密」的封鎖。

國務機要費案中密封的三袋卷宗,雖經台北地方法院裁定開放閱卷,不過,辯護律師卻以各種理由拒絕閱卷,律師閱卷與否形成整個訴訟是否空轉的關鍵。

FguHistoryAlumn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中國時報 2007.02.02陳瑞仁談國務費案 給甲君之說被推翻 就是A錢 大陸新聞中心/台北報導

承辦國務機要費案的檢察官陳瑞仁,接受最新一期《亞洲周刊》專訪時指出,情感是一時的,但司法是千秋大業,檢察官還是要以證據為主,如果證據已經顯現,卻做出不同的結論的話,一輩子都會有愧疚。

專訪問及,很多人認為侯寬仁偵辦首長特別費的標準比陳瑞仁偵辦國務費還嚴,陳瑞仁則表示,其實沒有不一樣,不用單據部分,如果是領現金,就很難去查之後的用途,「陳水扁那部分我們也做過查證,但他都是用現金領出去的,他用到哪裏去,都是他自己在講而已。馬英九因為是用轉帳的,都進去他自己的帳戶,錢到底有沒有用出去,就比較容易查,只是一個比較好查,一個比較不好查而已。」

FguHistoryAlumn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為主張總統得拒絕法庭的要求提供特定資訊,日昨總統府副秘書長引用了兩個英美法的概念:「首長特權(行政特權)」(Executive Privilege) 和「國家機密特權」(State Secrets Privilege)。按卓榮泰講法,什麼是國家機密,總統說了就算。此行政特權是不受節制的,此權力允許總統在指定機密時,不須按照國家機密保護法來辦事。簡單講,總統府主張總統有不受監督﹑隨時隨地胡扯的權力,且得拒絕法官要求。

「國家機密特權」(State Secrets Privilege)不是成文法上的規定。美國法條、聯邦規定與憲法中,沒有這等字眼。美憲法也沒規定「首長特權(行政特權)」(Executive Privilege)。這類特權,不是如同總統府宣稱的專屬於總統,而是行政體系的權力。國家機密特權源自英國共通法(不成文法),是幾世紀來法律執行機構與法院判例實踐結果所產生的概念,背景多與殖民/侵略有關。當政府認為法院的供證要求會使得國家機密曝光,而造成國家安全危害時,相關單位首長得具結向法院提抗,而免於提供證據。本概念,適當的翻譯該是政府機密特權,此處的STATE指的是政府,而非整個國家。台灣總統府的翻譯,是刻意誇大誤導。這個概念在冷戰時期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中確立。United States v. Reynolds 1953年判決寫道:由於美國法在這類例子上經驗有限,所以我們從英國法引進政府機密特權。

1953的案例,其實不是說行政單位說了就算、有權力拒絕法庭提出機密證物的要求。恰相反,本案主張法官必須視狀況裁定是否接受行政單位的說法,最後的決定權仍在法官----

FguHistoryAlumn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十一月三日,陳瑞仁的起訴書宛如丟下原爆震撼彈,在台灣掀起令許多人措手不及因應的政治風暴。

然而,震撼過後,權力禿鷹與清廉價值卻已赤裸地開始角力。如何不讓政黨輪替、貪腐卻延續?如何讓清廉成為台灣的一種制度與文化?這些整體的民主內涵已比陳水扁總統是否下台更為重要……。

十一月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台灣島出現前所未有的焦躁。

FguHistoryAlumn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行政院院長指示法務部研究,就吳淑珍之國務機要費案中總統之刑事豁免問題,聲請大法官釋憲以期停止審判,法務部所屬認為法務部乃至行政院並無就此聲請釋憲的適格性,檢察官所組成的檢改會也已向法務部表達不應如此的態度。法務部次長李進勇在媒體詢問法務部的立場時,答稱法務部沒有立場,只有內閣的立場。這是一個觀念極其偏差的答案,其中已經涉及法律倫理原則,必須釐清。

先談法務部在內閣裡面的定位。擺開法務部其他的法定功能不談,就本件而言,法務部承行政院之命研究聲請釋憲的可行性,顯然是扮演內閣法律顧問的角色。一旦所研究的問題在法律規範秩序中並不可行,就該思考,法務部擔任法律顧問究竟是職業槍手(hired gun),只知執行命令,不問命令在法律上是否妥當呢?還是本於專業良知,坦率告訴請求提供諮詢意見的當事人,所詢問題顯無法律上的理由,不能貿然行事?事實上,由法務部擔任主管機關的律師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律師不得代當事人為顯無理由之起訴、上訴或抗告。」就是在防止律師忽略了法律的界限,成為不計是非而為當事人盲目效命的職業槍手,此一條文,亦已透過律師倫理規範成為法律倫理的基本環節;也就是,「應將法律意見坦誠告知委任人,不得故意曲解或為欺罔之告知。」法務部為內閣提供法律諮詢意見,在聲請釋憲的案件中,如果明知顯無理由提出釋憲聲請,只是基於內閣決策必須如此行事,那與職業槍手何異?身為律師倫理事務的主管機關,可以明知故犯,只知政策風向、不問法律是非嗎?不怕背負違反法律倫理誡命、背離專業原則的罪名嗎?

更透徹地說,我們要求法務部之主事者不能唯權力是尚,棄法律原則不顧的同時,也以同樣的標準要求行政院,特別是行政院院長蘇貞昌。這件事,從陳水扁、蘇貞昌、施茂林到李進勇,無一不是習法出身的法律人,正分別擔任總統、行政院院長、法務部部長、次長的要津職位。吳淑珍是訴訟被告,陳水扁是當事人的丈夫,在案件之中也脫不了參預其事的干係。當事人之夫利用自己的總統身分聲請大法官解釋刑事豁免的憲法問題,冀求大法官諭令法院停止審判其妻子,創造曠古絕今的先例,是否沾汙總統職務身分,應該另行仔細討論。當他表達希望行政院同時聲請釋憲的時候,蘇貞昌院長該不該不問行政院的公部門立場,只基於黨派考量或是權位利害依計行事,就是考驗蘇貞昌法律價值倫理判斷的關鍵時刻。

FguHistoryAlumn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中國時報 2007.01.31  研提釋憲 李進勇:法部只有內閣立場 劉鳳琴/台北報導

對於行政院要求法務部就憲法五十二條總統刑事豁免權研提釋憲的指示,儘管檢察總長陳聰明已表明立場,認為法務部不宜聲請,內部研究意見也朝向否定說,但問及法務部的立場,政次李進勇昨天表示,「法務部沒有單獨的立場,只有內閣的立場。」

依李進勇的說法,是否意味研究結果就算舉出一籮筐的反對意見,認為法務部沒有聲請釋憲的地位,但只要行政院一聲令下,法務部還是得唯上意是從,依指示研提聲請?

FguHistoryAlumn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馬英九的特支費,一個關係到總統要不要下台,另一個則關係到是否參選總統。兩個案有一些近似的地方,都與台灣整體的社會文化結構有關,都需要從更寬廣的視野來看待。但兩個案子也有很不一樣的地方,陳水扁所觸犯的是社會的罪,馬英九則是文化上的罪。

特支費是台灣官僚文化的一環。馬英九的罪,其實反應的是台灣行政官僚的基本運作模式,是整個文化的一部份。這裡的「文化」指的是,犯罪的當事人其實並沒有真正意識到自己在觸犯法律。這種罪如果個案處理,會有「正義」的問題,也會引致「不教而殺」的疑惑。

國務機要費並不是特支費。犯罪的人其實知道自己在犯罪,這不是一種世俗的「理所當然」,不是「文化」。但是,陳水扁的貪瀆罪,其實與那些嚴重的貪瀆案仍有不同。他用私人發票報公費,其實與經過仔細設計的貪污不一樣,而更接近「貪小便宜」,是一種「貪婪」。在一個新富的社會裡,貪婪是極其普遍的現象,是社會的「共業」,一種社會的罪。

FguHistoryAlumn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報載行政院蘇院長要求法務部基於「檢察一體」,是否有通案監督權,盡速聲請釋憲云云;讓人想到二十一世紀的台灣社會,究竟有無「司法」觀念存在,令人存疑!

筆者多次撰文剖析法務行政與檢察體系是兩個不同的領域,目的就是讓國人瞭解行政與司法的區別,否則行政、司法一體,司法的公信力永遠無法建立。

司法領域的內部關係,只有審判、檢控、辯護三者的關係,與行政體系是完全切割的,這也是現代權力分立的特質。如果將法務行政與檢察體系認有上下一體的監督關係,豈非對外承認台灣政府是一個行政、司法不分的權力關係?

FguHistoryAlumn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駁回民進黨立委所提釋憲申請案的前後,總統也提出了釋憲申請,引發社會各界討論,筆者也有一些看法。

就報載內容觀之,其要求解釋的事項,除關於總統刑事豁免權的內容範圍外,尚有法院組織法關於最高檢察署特偵組檢察官偵查對象,及於有刑事豁免權的總統的規定是否屬違憲立法問題。另所附帶請求的暫時處分(即命令停止台北地方法院對於國務機要費案的審判),則以總統的刑事豁免權連結「共同正犯的一體性」法理為其論述之基調。筆者認為:主張「共同正犯的一體性」於要求國務機要費案「停止審判」的方向上,似有所提理論的源出理念與申請的要求在目的上的相反。試述如下:

一、在單獨犯罪,本來不能就未經起訴被告的犯罪事實為審理,但如果是共同犯罪,正因為有「無法同時就全體共犯為審理」的難題,乃有以「共同正犯的一體性」法理,為「不必共犯全體同時受審」,而「得就部分共同正犯為審理」的解決性的理論依據產生。

FguHistoryAlumn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民進黨團聲請釋憲甫遭駁回,陳水扁立即「呼應律師團」再提理由相同的釋憲案,意圖阻撓國務機要費案的審理。同一時間,行政院竟也要求法務部提出釋憲案,引發檢察官「征戰中打退堂鼓」的質疑。

府、院、黨、律師團共同對法院施壓,且二度釋憲之時點抓得如此準確,司法高層洩密的消息不脛而走。雖然司法院在新聞稿中否認傳聞,但這種鋪天蓋地打壓審案法官的有計畫行動,若無準確的內線消息,豈有可能在時間上拿捏得如此分毫不爽?

陳水扁方面不斷聲請釋憲,一言以蔽之,就是欲將對抗法院、打壓法院的種種舉措合理化。陳水扁藉聲請釋憲誣指進行中的「一審」為「違憲」,當然就可順便吞回了所謂「一審有罪就下台」的政治承諾。

FguHistoryAlumn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扁:卸任後願上法庭 為自己辯護 【聯合報/記者劉永祥/台北報導】 2007.01.28 03:03 am

陳水扁總統表示,關於卸任後是否仍享有刑事豁免權,事涉大家對總統刑事豁免特權的見解仁智互見,總統豁免特權的範圍應交由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絕不是任何一個人可以擅自作主。

他並表示不迴避在卸任後親上法庭為自己清白辯護。

FguHistoryAlumn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相關文件檔案報告書轉錄--2007年01月25日 陳水扁提請解釋憲法聲請書全文 總統府網站轉載http://www.wretch.cc/blog/htycy&article_id=6222069;http://www.wretch.cc/blog/htycy&article_id=6222087台開案2006年12月28日法院判決趙建銘等有罪 中國時報相關報導選錄http://www.wretch.cc/blog/htycy&article_id=5925642國務機要費2006年11月5日晚上8點陳水扁記者會全文 2006年11月6日蘋果日報--段落標題為蘋果日報所加http://www.wretch.cc/blog/htycy&article_id=5339393國務機要費陳瑞仁起訴書全文 一 台北地檢署網站轉載 自由時報整理版http://www.wretch.cc/blog/htycy&article_id=5396838國務機要費陳瑞仁起訴書全文 二 內附 曾天賜 種村碧君 緩起訴書 台北地檢署網站轉載 自由時報整理版http://www.wretch.cc/blog/htycy&article_id=5396914台北地方法院 SOGO禮券案與台開案偵結新聞稿暨結案報告吳淑珍部分摘錄http://www.wretch.cc/blog/htycy&article_id=5392161期待有更多和弦的新公民運動 【中時電子報賴正翔/台北報導】 中時電子報轉載http://www.wretch.cc/blog/htycy&article_id=5165407中國時報2007年1月25日國務機要費陳水扁釋憲相關報導與評論http://www.wretch.cc/blog/htycy&article_id=6213326國務機要費2007年1月26日陳水扁釋憲中國時報相關報導與評論http://www.wretch.cc/blog/htycy&article_id=6221225國務機要費數百篇相關報導評論連結http://www.wretch.cc/blog/htycy&category_id=4701671

蘇偉碩(以下簡稱「蘇」):今天請大家來談,主要是因為扁政府一連串的弊案,引起日本媒體《讀賣新聞》在2006年9月15日的社論中,指出陳水扁政權因為貪瀆弊案纏身,威信大幅滑落,正急速進入「死體化」的狀態。生活在台灣的我們該如何去理解由所謂「民主運動」催生的民進黨,竟然會變成如此?2006年,台灣經歷了史無前例的百萬人反貪倒扁運動;經歷了從「國務機要費案」到「台開案」的起訴與審判,公民的蜂起與法官的起義是否可以視為台灣民主政治的一個重大轉折點?台灣的民主是否已出現絕境逢生的契機,而有「再民主化」的可能?

廖元豪(以下簡稱「廖」):我覺得我們是不是應該要重新界定我們追求的目標?也就是說,還要不要用「民主化」或「民主」這個詞?如果要,那麼該怎麼界定它們?以前我們談民主的時候,其實有兩個主軸:一個是國族主義,就是「台灣人要出頭天」;另外一個是從美國來的「選舉論述」。而且這兩個軸線是相關的,「出頭天」的方式好像只有「選舉」,如果我們選不出「我們的」總統、議員,就沒辦法「出頭天」,然後再在這個主軸上伴隨著一些「言論自由」……等等的訴求。多年來,我們在談的民主就是這些東西,現在我們發現這些東西好像都已經達到了。可是有以一些我們曾經想像的正義、人權等價值卻沒有被實現。因此,我們當初在界定「民主」與台灣要走的路時,是不是就想得太簡單了?當然,再戒嚴時期以至剛剛解嚴,那時候只要主張選舉、組黨就已經可能會受到鎮壓,所以沒有這麼多的想像空間,也缺乏對民主概念的進一步反省。能上街罵罵人、能選舉就已經很滿足了。前一波民主運動的功能在此,就是一種反抗威權的行動,但是它的局限也在此,也就是只針對國家機器的改造。例如:以前在法律系還有一些人會去談政治社會改革,但現在沒有了。現在如果要談正義、憲政民主等等,別人會覺得你是瘋子、神經病,覺得沒什麼好談啦!因為一方面是認為這些東西都已經達到了;另外是覺得有了這些東西又so what?以前論述的內容太形式化了,只要求國家機器不要直接鎮壓就好。

FguHistoryAlumn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陳水扁總統昨天表示,國務機要費與首長特別費案的發展不是單純的司法個案,而是已經帶有濃厚意識形態的政治問題,而政治問題有時候可能需要透過法律手段加以解決。因此提出國務機要費案透過釋憲解決,首長特別費案透過修法解決的意見。

陳水扁總統的上述意見,充分顯示其心慌意亂,混淆事實,旨在迴避司法審判之意圖。因為國務機要費與首長特別費案,均是有關是否貪瀆的司法審判個案,而非政治問題,不是透過釋憲或修法的手段可以解決的。尤其陳水扁總統於日昨提出總統有絕對之刑事豁免權、總統有國家機密特權等九大主張的釋憲聲請案,前景並不樂觀;無法排除其與吳淑珍夫人等一干共犯之司法審判煎熬!

釋憲聲請案,首先在程序上應會被大法官駁回。因為國務機要費案所涉虛假報帳、侵吞公款,係總統行使職權涉有共同犯罪之情事,但因陳瑞仁檢察官並未將其起訴,根本談不上有憲法第五十二條總統刑事豁免權之適用疑義。因此,並不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聲請釋憲要件。大法官應會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逕予駁回。

FguHistoryAlumn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